第四章制度创新:正义之维与人性之基
彭鹏
(西北大学社科系讲师、博士)
人类的历史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经验表明,能否在人类基本价值原则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合理的社会制度,是决定一个国家长远发展的根本因素。新中国成立伊始,建立起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经济体制。而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开始了一场由政府推动的市场化变革,这场影响深远的改革走的是一条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的渐进式制度变迁路径。至少到目前为止这场深刻的制度重建过程远未完成,中国依然处于社会体制的渐进转轨之中,多重制度规则的并存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失衡和社会失序。目前改革到了一个必须解决一些深层次社会问题的关键时期,这些问题包括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政治的民主化过渡、社会秩序重建以及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等,而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制度的选择与创新直接相关。因此,制度创新依然是中国当前面临的最迫切的课题之一。而反观世界范围内的制度演进与中国历史上的历次改制,不难发现任何成功的制度创新都是从一开始就对制度创新的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原则进行精心的设计与选择。
一、制度及其社会功能
近代以降,制度对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日益显著。在此情况下,制度现象受到理论界与改革实践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围绕制度的本质与功能、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制度比较与评判的价值标准等问题,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社会学家大都从作为人们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这个角度来理解制度。如:“制度是指社会关系的组织体系,包括某些共同的价值和秩序,以满足某些基本的需要。所谓共同价值,是指共同的观念和目标;所谓共同的秩序,是指团体标准化的行为模式。”台湾大学教授龙冠海认为:“社会制度可说是维系团体生活与人类关系的法则,它是人类在团体生活中为了满足或适应某种基本需要所建立的有系统有组织的并为大众所公认的行为模式。”美国著名学者英格尔斯也持类似观点:“正像社会行为可以被聚集为角色,围绕着某个中心活动或社会需要而组成更为复杂的角色结构也可以被聚集为制度。”因此,在社会学家的眼中,制度的本质就是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一套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社会各类人的不同权利及相应义务的总和。
经济学界也非常注重制度问题的研究,并形成了影响深远的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派。著名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c.north)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诺斯给出的制度定义是:“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根据诺斯的观点,制度主要包括产权制度、国家制度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后者又包括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等。因此,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再到具体的个别契约等,它们都是外在强制实施的,具有变化快、可移植性强的特点。非正式制度一般包括价值观念、信念信仰、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非正式制度可以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还充当正式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最高价值原则。正式制度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
尽管对制度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学者们都一致强调制度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相对于个人而言,制度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稳定性、非人格的、可操作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制度在人类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地位。事实上,历史上有许多思想家早就注意到了制度的重要性,视之为通往人类幸福和社会正义的必由之路。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卢梭非常关心伦理道德问题,但他认为道德强烈地受到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影响。他说:“我已看出一切都归于政治,而且,无论我们怎样解释,一个民族的面貌完全是由它的政府性质决定的,因此,什么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这是个大问题,可以转变为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哪一种性质的政府才能使人民变成最道德、最明智、最富有学识的,从而是最好的人民呢?”于是在他的另一论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转而探讨政治和经济问题,认为不平等起源于私有制。然而如何摆脱这种不平等呢?卢梭经过认真思考后认为,只有通过一种真正的社会契约来建立一种主权在民的共和国。这就是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所要探讨的。卢梭的思路无疑是有启发意义的,即提升社会道德、改造国民性最终要依靠改革社会制度,尤其是改革政治制度。
当代的新制度经济学更强调制度的经济和社会作用,认为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提供一种秩序,以减少和消除社会活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确定性,使得人们的行为变得可以预期,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并为人们的合作创造条件。“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它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因此是可以理解的。在存在社会混乱的地方,社会的相互交往必然代价高昂,信任和合作也必然趋于瓦解。秩序鼓励着人们的信赖和信任并减少合作的成本。”在当代著名哲学家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讨论中,更是明确地规定:“正义原则的基本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图式中的主要社会制度。”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原则应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尽量排除社会历史条件和出身背景等方面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此,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之后,紧接着又考察了它们在社会制度中的应用问题。
二、正义:制度创新的价值支点
制度在历史上有一个逐步演变或变迁的过程。不同的民族和不同历史阶段上制度变迁的机制与规律都是不一样的。早期的制度变迁一般都是自然发生的,体现为一种缓慢自发或“试错”的过程。但愈是到后来,人类在创新制度中的自为性和主动性就越强。人类能动地改造社会从而改造自身命运的热情和智慧通过制度创新这一实践活动最大限度地释放了出来。人类历史上的每一次成功改制都以“制度文明”的形式保存了人类的聪明才智和实践经验。在当代,随着全球化的演进,制度的设计、选择、引进和移植更是一种高度自觉和理性的过程。这一活动之所以是能动和理性的,就在于它是有目的的。制度创新者从一开始就清楚地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创新,他要创立的新制度是什么样的制度。换言之,制度创新者应该有一种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作为他们改革的依据。否则,制度创新的过程就可能是“盲人骑瞎马”,那不仅是盲目的而且可能是相当危险的。事实上,上述分析表明,任何社会制度都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规定、命令、实施机制等“硬件”部分,另一部分则是藏匿其后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指导思想、是非标准等“软件”部分。对于完整的制度而言,这二者是缺一不可的,而后者即制度的价值规定性往往更具有本质的意义。正如看一个人不能只看其外表一样,考察一种制度也应透过其冷峻的条文触摸其更深的精神实质与价值内涵。假如该制度在本质上是恶的,那么无论它在表面上多么完备无缺也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任何制度创新都要首先为新制度确立基本的价值原则和价值目标。在历史与现实中,制度创新的原因、方式与社会背景是复杂多样的,因此追求的具体价值目标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效率、公平、自由、平等、人道、稳定或特权、等级制等。但这绝不意味着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是随意确定的。从理论上讲,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必须追求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目标,遵循普世的价值原则。正义就是这样的目标和原则。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在人类追求理想与幸福的历史道路上,正义总是像一盏明灯引导着人们前进的脚步。翻开人类思想史,几乎每一页都写着正义的名字。作为制度创新基本价值原则的“正义”是指“社会正义”或“社会美德”,即对社会体系的存在、结构及其运行状态合理与否的追问,它旨在按正义的要求去建构和变革社会关系。社会正义作为社会的一种“良心”或“美德”,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某种理想状态,其核心是对社会关系状态的均衡要求,也就是说使各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之间、付出与索取之间,以及各自的得与失、作用与地位之间彼此对等,以达到社会生活的合理有序。
西方历史上的思想家大都将正义视为社会或制度的首要价值,并从社会的本质以及人们结成社会的动机等方面去揭示正义的内涵与意义。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根据其社会分工思想,把希腊传统的“四大德目”中的智慧、勇敢和节制分别与统治者、卫士和劳动者三个等级相对应,而“正义”则被看做一个综合性的道德和政治概念,它包括全部的基本美德。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应首先在国家中实现,即成为城邦的善,表现为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的完善,正义就是各在其位、各司其职:“我们在建立我们的国家时,曾经规定下一条普遍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这一类原则就是正义……我们所规定下来并时常说到的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亚里士多德从更广泛的角度探讨了正义问题。他认为,人类建立一切社会团体的目的都在于达到某些“善业”,而最高级最完善的社会团体即城邦国家也必然会追求最高的“善业”即“至善”,从物质和道德上都保证其成员过上良好的生活,这就要求社会以正义作为自己的组成原则。他说:“倘若社会对正义缺乏切实可行的共同理解,社会就将失去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为此,亚里士多德着重探讨了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的问题。
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探讨了正义问题的起源和内涵。近代社会契约论将人类生活分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形态: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人人都平等地享有在自然法内按自己的意愿行事的自由。这就导致了自然状态的一些缺陷,如缺少一种明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以及执法者,从而造成纷争和混乱。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整个社会的秩序,就需要一个作为公断人的权威机构,这就是国家权力。那么政治权力是从何而来的呢?洛克认为,它不是上帝授予的,也不是来自武力胁迫,而是来自人们在自愿基础上缔结的契约。契约本身就意味着独立、自由和平等,通过契约产生的行为规则也就意味着人们的意志自律。那么人们会自愿缔结什么样的契约呢?既然不幸是由权利的滥用造成的,那么人们就应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权威机构即政府。但这种权利的让渡是相对的,因此在社会状态下他们依然平等地享有不可让渡的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另外,政府也是缔约的一方,如果政府没有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最大限度地保障缔约者的权利,或僭越了自己约定的职权,那么人民就有权去推翻或更换它。为此,洛克着重探讨了有效的政体形式,提出了保持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相互制约与均衡关系的主张。由此,社会契约论通过对社会进行的逻辑建构唤醒了人们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意识,实现了社会关系“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在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普遍建立起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关系,这事实上也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含义。
当代美国著名思想家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了《正义论》一书,其中所阐述的正义原则及其证明方法与社会契约论有着明显的渊源关系。依罗尔斯的看法,正义原则应先于具体的组织和制度,正如罗尔斯开宗明义所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经过严密的论证后认为,处在原初状态(相当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将选择处于一种先后顺序之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是在社会制度中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自由和平等是西方传统价值体系的两块基石,但二者之间固有的矛盾和冲突从来就没有得到过妥善的解决,决策者们也往往在自由和平等这两种倾向之间来回摇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力图走出这种困境,协调它们之间的矛盾,因此在他的第一正义原则中表现出自由主义的倾向,而在第二正义原则中则表现出平等主义的倾向。这是《正义论》一书在西方产生巨大反响的原因之一,其中蕴涵的正义思想也代表了迄今为止西方社会正义思想所能达到的高度。
总之,正义是制度的灵魂和首要价值,也是制度创新的“阿基米德支点”。
三、人的发展:制度创新的价值依归
正义关涉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而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制度无非就是规范化、固定化的社会关系。人追求正义就是要按照正义的标准去改造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从而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条件。因此,制度和正义的真正主题是人,人追求正义、创新制度都是为了人性的完善或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创造正义制度的过程就是通过完善社会借以完善自身的过程。这就提出了怎样认识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的问题。
人的问题历来就是哲学和社会科学关注的焦点。人在其历史进程中能否认识自己,体现人作为人的价值,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是任何形态的哲学所探索的最高目标。在马克思主义人学视野里,人的本质存在于其社会关系的性质中。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还具体分析了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层次性,区分了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等,正是人的诸多社会关系的总和,使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极其不同的人性品格。一方面,社会关系将人限制在一定的地位上并赋予他特定的角色,一定的社会角色就是一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组合,而这一切恰好构成了他的人生使命和行为准则;另一方面,社会关系又决定着人的需要及其实现,从而制约着人的目的和动机。因此,人的本质应从他所处的社会关系的状况中得到恰当说明,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形成什么样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就是社会关系的合人性化。人追求正义就是要改进社会关系,使之更加符合人性的要求。
马克思还对人的发展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马克思曾使用“人的全面发展”、“人的自由发展”、“自由人联合体”等来描述共产主义社会,并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解为未来理想社会的基本特征。他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894年,即恩格斯去世的前一年,他在给意大利一位杂志主编的回信中说,除了《共产党宣言》中的这一句话,他再也找不到能代表他和马克思二人思想的更合适的一句话了。但是,正如不能脱离人的社会性来谈论人的本质一样,也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谈论人的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建立在社会关系的全面生成与高度发展之上。“个人的全面发展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因而马克思主义把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与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改造结合起来,使之获得更现实的内容和更可行的途径。
那么,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才能满足人的发展的内在需要呢?只有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从人的发展的角度把人类社会的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这既是社会关系趋于正义的过程,也是人性趋于完善的过程。他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社会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据此我们可以把历史上的正义理论分为相应的三种类型,即群体本位的正义观、个人本位的正义观和类本位的正义观。
群体本位的正义观形成并贯穿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即“人的依赖关系”阶段,这时,封闭的自然经济把人限制在狭窄的天地内,个人对于他人和社会存在着严重的依赖关系,没有独立、自由和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根本不可能被提出来。这时的正义观只能是个体正义,片面强调个人的义务、顺从,而忽视社会对其成员的责任、义务,因而这种正义观只能是粗浅的,原始的。
到了第二阶段即“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形成了个人本位的正义观。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社会经济得以充分发展,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对人的多方面能力的要求成为必然。市场经济创造出的全面关系和全面需求极大地调动了人的独立和创造情神,民主的政治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所有这一切都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准备了客观的前提。然而这时“人的独立性”毕竟是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之上的,从根本上讲,由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依然存在着剥削和压抑人的一面,因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只有到了人类历史的第三阶段即“自由个性”的共产主义社会才有可能实现。这时,社会生产力已获得高度发展,消灭了私有制和旧式分工,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从而使分化了的人类利益重新走向统一,形成类本位的社会关系。所有这些都将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充分的条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共产主义社会里,每个成员都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财富,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的才能。社会关系全面而公正,个性得以充分展示,人们对人的本质得以全面占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类才会真正地实现正义。这样,从最初的“人的依赖关系”到最后的“自由个性”时期,随着社会关系不断趋于正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逐渐得以实现。
因此,人的本质和人的发展问题应从社会关系及作为其固化形态的社会制度中找到合理的解释与正当解决。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制度具有强制性、客观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等特点,成为社会关系影响个体活动的直接中介,或者说人是按照制度的具体要求进行活动的,有什么样的制度便会塑造什么样的人。正如罗尔斯所言:“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但这绝不是说人完全受制于社会,恰恰相反,人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运用自己的主体性尺度和主观能动性去创新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使之更符合正义和人性的要求。正义的认识总是与正义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的,对于那些不合人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人总是力图改变它、革新它,将人从中解放出来并使其得到健全发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以正义为标准和目的,归根结底是以人为标准和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制度创新的首要价值是正义,但最终的价值依归还是人。这是对正义问题进行哲学反思的必然结果。哲学反思的落脚点是人,是对人的存在、人的发展、人的关系是否合理的最终判断。只有从哲学的高度,才能对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等社会关系和制度是否合乎人的发展要求作出最终回答。因此,从哲学的角度去看待制度创新和正义问题,人所追求的正义就不仅仅是对某种社会关系的肯定与否定,也不仅仅是把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规范,而是为了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发挥创造性的机会,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只有从人性与人的发展的角度才能理解正义成为人类永恒价值追求的真正原因,并构筑体现正义精神的社会制度,走上追求正义的现实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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