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 - 家禽常用生物制品合理使用 - 陈晓月 - 玄幻魔法小说 - 30读书

一、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

许多生物制品的生产厂家为了使本场的产品容易被广大养殖户识别和记忆,给产品取的名字都非常醒目,但无论用什么样的称呼,所有生物制品都应该有一个科学通用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有10条,根据这些原则每种生物制品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大名,我们在购买生物制品时,也可以通过辨识该产品有无正规的产品名称来确定产品质量的优劣。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为:1以明确、简练、科学为基本原则。2不采用商品名或代号。3名称一般采用“动物种名+病名+制品名称”的形式。4共患病一般可不列出动物种名,如气肿疽灭活疫苗、狂犬病灭活疫苗。5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一律称为疫苗,如牛瘟活疫苗、仔猪副伤寒活疫苗。6凡将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毒力致弱或采用异源毒制成的疫苗,称为活疫苗,如禽传染性脑脊髓炎弱毒活疫苗;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其灭活后制成的疫苗,称为灭活疫苗,如鸡传染性贫血灭活疫苗。7同一种类而不同毒(菌、虫)株(系)制成的疫苗,可在全称后加括号注明毒(菌、虫)株(系),如猪丹毒活疫苗(gc42株)、猪丹毒活疫苗(g4t10株)。8由2种以上的病原体制成的一种疫苗,命名采用“动物种名+若干病名+x联苗”的形式,如禽呼肠孤、传染性法氏囊病、新城疫三联灭活苗,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产蛋下降综合征四联灭活苗。9由2种以上血清型制备的一种疫苗,命名采用“动物种名+病名+若干型名+x价疫苗”的形式,如口蹄疫o型、a型双价活疫苗。10制品的制造方法、剂型、灭活剂、佐剂一般不标明,但为区别已有的制品,可以标明。个别生物制品由于历史原因,可以用发明人的名字来命名,如卡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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