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章考勤制度 - 行长驾到 - 林外秀木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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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章考勤制度

《员工考勤制度》一、支行实行员工每日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

二、对部分特殊专业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各网点、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搞好轮休、串休。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银行设备等发生故障,影响工作和客户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应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六、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假。法定假确需加班的,报由人事部门把准后,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加班报酬。

七、病假及假期待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和休息,需持有县(市)级以上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休假申请,报支行经批准后休病假。对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制。

(一)医疗期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农行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行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含)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含)以上,在本行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含)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含)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含)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含)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员工病假期间由全休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息时,应将全休和半休这两部分时间合并计算。

(二)医疗期的待遇

1、员工病假(含非因工负伤)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到外地治疗的,经市行领导同意,可以前往治疗,并按有关规定报销路费和医疗费用。

八、事假及假期待遇

1、员工请事假必须事先说明理由,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准请事假。

3、员工事假期间,工资的发放由支行确定。

九、探亲假及假期待遇

1、探亲假是指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利用公假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配偶、父母或抚养人(指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又由员工赡养的)而享受的休息时间。

2、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或抚养人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或抚养人,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员工探亲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间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十、婚假及假期待遇

1、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时可享受婚假三天。男女双方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者,增加婚假十二天。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去另一方所在地结婚,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2、员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一、丧假及假期待遇

员工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丧假三天,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二、女员工产假及假期待遇

1、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女员工产假增加三十天。

2、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十五至三十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视同病假处理。

5、女员工哺乳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6、员工进行绝育、结轧、戴环、取环手术后,按照有关规定休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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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下列情况按病假处理: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歇工在六个月以内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计算产假,产假期满,病伤仍未痊愈,按病假处理,其生育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2)因怀孕反应厉害,经诊断和证明需要休息的,其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3)由于产期检查不准,产期休息时间较长或身体虚弱,经医院证明确需在规定假期以后继续休息的,其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4)子宫外孕、葡萄胎等均属病理现象,因此,其手术及休养期间按病假处理。

十三、年度休假及假期待遇

1、参加工作五年以下的,暂不休假;六年至十五年(含十五年)以下的,休假一周;十六年以上的,休假两周。年休假应一次使用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或工作安排不开,经领导批准可分次使用,但不可跨年度使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2、员工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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