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章法律基本知识(1)
第87章法律基本知识(1)
法律常识
◎法与法律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
法律的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泛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法律规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是基本法律,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指在宪法统率下由不同法律部门组成的内在统一又相互联系的系统。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它是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范围、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宪政生活的基本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体系又可以分为总论、物权(包括所有权)、债权(包括合同)、人身权、亲属和继承五个部分。
民事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民法主体具有平等性,即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
(2)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具有可处分性,即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国家和法律一般不会主动干预,这通常被称为“私法自治”原则。
(3)民法贯彻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是民法传统的三大原则。
民法同行政法、刑法一样,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我国现行的民法主要由《民法通则》和若干的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婚姻法》《经济合同法》《专利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继承法》等。其中,《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最主要的渊源,它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制度。
3.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为主。
经济法是近些年从民法部门和行政法部门中分离出来的,经济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而是散见于大量的经济法规之中。根据现在通行的分类,经济法包括:
(1)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以及《破产法》等;
(2)宏观调控法,如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3)市场运行法,包括《房地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经济监督法,包括《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4.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它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目前我国的刑法部门,主要是以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轴心的法律规范。
新刑法对原刑法从内容上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个基本原则,取消了原刑法中关于类推的规定,适应了社会和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5.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基本内容和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及权限、职责范围、活动方式和方法,国家公务员的选拔、使用、任免、奖惩等规定。
6.诉讼法
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是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权益争执,在起诉、申诉、审判、执法等诉讼活动中产生的相互关系。它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一般说来,诉讼活动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与之相适应,我国的诉讼法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7.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它的内容包括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解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报酬和最低工资,劳动卫生和安全,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会制度,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
8.环境法
环境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指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目前我国的环境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我国法律的效力体系
法律的效力体系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不同形式表现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等级体系。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国家在权力结构上又是一个具有纵向控制关系的等级体系。源于不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会冠以不同的称谓,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现行法的效力体系(也可以说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
宪法在我国是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一切形式的法律和法规的母法及其效力的终极渊源。其他一切形式的法律和法规都不仅最终渊源于它,而且不得与它相抵触、相冲突。
2.法律
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各种诉讼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为一般法律,即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比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此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各种规范性决议和决定,也属于我国法律的渊源和形式。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但又高于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在我国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它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但又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等,具有规范性的,称为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要低于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仅在其名称的表现形式上有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且在其效力的表现形式上也有多种类型。
此外,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的授权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单一制国家两种制度下的法律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地方性法规的特殊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些都称为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