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第48章
太阴篇正误
太阴之为病,腹满而吐,食不下,时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结囗,「自利益甚」。
【按】吴人驹曰:「自利益甚」四字,当在必胸下结囗之下,若在吐食不下之下,则是已吐食不下而自利益甚矣。仲景复曰:若下之无所谓也,从而移之。
伤寒,本自寒「格」(下),医复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主之。
【按】经论中并无寒下之病,亦无寒下之文。玩本条下文,寒格更逆吐下,可知寒下之「下」字,当是「格」字,文义始属。注家皆释胃寒下利,不但文义不属,且与芩、连之药不合,当改之。
少阴篇正误
少阴病,饮食入口即吐,心中「嗢嗢」(温温)欲吐,复不能吐,始得之,手足寒,脉弦迟者,此胸中实,不可下也,当吐之,若膈上有寒饮,干呕者,不可吐也,当温之,宜四逆汤。
【按】「温温」当是「嗢嗢」,嗢嗢者,乃吐饮之状也,当改之。
厥阴篇正误
伤寒,厥而心下悸者,「以饮水多」,宜先治水,当服茯苓甘草汤,却治其厥,不尔,水渍入胃,必作利也。
【按】厥而心下悸者之下,当有「以饮水多」四字,若无此四字,乃阴盛之厥悸,非停水之厥悸矣,何以即知是水,而曰宜先治水耶?当补之。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者,「非」(此)为藏寒,蛔上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按】此为藏寒之「此」字,当是「非」字,若是「此」字,即是藏厥,与辨蛔厥之义不属,当改之。
伤寒五、六日,不「大便」(结胸),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为亡血,下之死。
【按】「结胸」二字,当是「大便」二字。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皆无可下之理。今曰:不可下,何所谓也?当改之。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若」(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有余,必发痈脓也。
【按】不发热者之「不」字,当是「若」字,若是「不」字,即是除中,何以下接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之文耶?当改之。
伤寒脉迟,六、七日,「厥而下利」,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按】伤寒脉迟六、七日之下,当有「厥而下利」四字,若无此四字,则非除中证也。况有此四字,始与下文反与黄芩汤之义相属,当补之。
合病并病篇正误
三阳合病,脉浮大「弦」(上)关上,但欲眠睡,目合则汗。
【按】浮大上之「上」字,当是「弦」字,始合论中三阳合病之脉,若是「上」字,则经论中从无两寸脉主三阳病之理,当改之。
二阳并病,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续自微汗出,不恶寒。若太阳证不罢者,不可下,下之为逆,如此可小发汗。设面色缘缘正赤者,阳气怫郁在表,当解之「以汗」(熏之)。若发汗不彻,不足言,阳气怫郁不得越,当汗不汗,其人躁烦,不知痛处,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气,但坐,以汗出不彻故也,更发汗则愈。何以知汗出不彻,以脉涩故知也。
【按】「熏之」二字,当是「以汗」二字,始与上下文义相属,当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