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 医宗金鉴 - 佚名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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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第74章

【注】囗肉性温,八月至十一月食之胜羊肉。余月食之动气。囗能动风,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注】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注】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余,令人发囗疮。

【注】狗鼠食物有余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发囗疮。

治食犬肉不消成病方

,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方解】此以相畏相制之义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诸证悉除矣。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囗、鸡、鸭,令子无声音。

【注】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囗肉,令子短项;食羊犬,令子多热;食鸡鸭,令子无声音。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

【注】兔肉酸寒,多食损元气,绝血脉,令人萎黄。白鸡虽得庚金太白之象,实属风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兔肉囗干姜,食之成霍乱。

【注】兔肉酸寒,阴性也,干姜辛热,阳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乱。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注】诸乌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注】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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