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第74章
【注】囗肉性温,八月至十一月食之胜羊肉。余月食之动气。囗能动风,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注】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注】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余,令人发囗疮。
【注】狗鼠食物有余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发囗疮。
治食犬肉不消成病方
,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方解】此以相畏相制之义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诸证悉除矣。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囗、鸡、鸭,令子无声音。
【注】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囗肉,令子短项;食羊犬,令子多热;食鸡鸭,令子无声音。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
【注】兔肉酸寒,多食损元气,绝血脉,令人萎黄。白鸡虽得庚金太白之象,实属风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兔肉囗干姜,食之成霍乱。
【注】兔肉酸寒,阴性也,干姜辛热,阳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乱。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注】诸乌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注】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