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合同:成功创业的护身符(6)
第32章合同:成功创业的护身符(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来往要靠不少书信、电报等书面材料进行。这些书面材料在发生违约纠纷时是处理该纠纷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予以保存。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当事人要特别注意易变质物品的保存。当发现这类物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时,就应注意如何保存好证据的问题。保存证据的方式,视不同合同和面临的具体情况而定。在有条件时,最好将对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质量的标的物,用足以保持其原状的方式封存,然后将其提供给仲裁机构、法院,直至违约问题得到解决。但有时要做到这一点很难,所以需要采取其他方法来保存。例如,对于难以保存或者无条件保存的易变质物品,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鉴定,在取得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后予以处置。
(2)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有关条文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这种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对方赔偿。所以,当事人在因对方违约造成自己损失时,不能坐等对方赔偿损失,而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
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受害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例如,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卖方违约不交付货物时,买方可以从其他渠道补进货物以供急用;在买方拒收货物时,卖方可以将货物转售。但是,应注意的是,受害方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必要的,是防止损失扩大所必需的;二是合理的。对于受害方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等,违约方应当予以补偿。
2008年1月14日,某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xx商贸公司与被告钱伟民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xx商贸公司诉称,2007年9月,其从钱伟民处购买一台规格为300平方米的采暖炉,价格为950元。公司将该采暖炉出售后,采暖炉出现质量问题。现诉至法院,要求将采暖炉退给钱伟民,钱伟民返还采暖炉价款950元,并要求钱伟民赔偿因其提供的炉具有质量问题而给我公司造成的可得利润损失等共计530元。
被告钱伟民辩称,我出售给商贸公司的炉具确有质量问题,我也始终同意退货,但炉具的价款不是950元,而是550元。此外,同意赔偿商贸公司因拆除炉具而支付的拆装费、管件费等共计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与钱伟民对涉案标的物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无异议,商贸公司可以要求钱伟民承担退货、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对商贸公司是否履行了向钱伟民支付950元货款的义务发生争议,应该由负有履行付款义务的商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商贸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为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商贸公司向钱伟民支付的采暖炉的价款,应按钱伟民认可的550元确定。同时,商贸公司对其要求钱伟民赔偿损失530元的诉讼请求,亦未提供证据支持,应承担败诉的责任,但钱伟民同意赔偿200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认可。
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要讲法律、讲证据。当你要告对方违约时,要先收集各种对方违约的证据,这样就更加容易打赢官司。
105.重视并打好经济合同的官司
作为生产经营经济实体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经济合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也许我们企业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对方要挑起纠纷,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可纠纷多了总不是什么好事,所以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应高度重视,并打好每一桩官司。那么,怎样才能做得更好呢?
(1)未雨绸缪,早作准备
在进行每一桩交易时,都要将有关该交易的文字材料如合同、订单、往来电报、传真、收货、交货、付款凭证等收集保存好(一般而言至少应保存两年时间),如能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管理则更佳。
(2)仔细思考并想出对策
如果责任在我方,最好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把纠纷扩大,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如果责任在对方,亦可采取先协商的办法,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应毫不犹豫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3)官司打到法院时的必要准备
首先,要准备好资料,将涉及本案的相关材料全部收集、整理、装订成册。
其次,要认真地拟写各种法律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
再次,作好出庭准备,安排熟悉案情并且思维敏捷、口才好的人员出庭参与诉讼。
当然,若能聘请律师出庭代理最好不过。在我方有理而对方又不肯和解的情况下,官司可以打到底;若我方理亏,则应尽量与对方和解。
(4)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很多企业怕打官司、嫌麻烦,不少纠纷尤其是对方拖欠货款的案件,往往只是自行催讨,即使几年讨不到也没有想到要去法院诉讼,以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错失良机。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有期限规定的,即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利被侵犯时起两年内,超过此期限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丧失了胜诉权,合法权利已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各企业如果有对方拖欠货款逾期不付的情况,要及时与对方联系,获取对方的付款承诺(书面),倘若对方置之不理或者承诺付款期限已过,应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手软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通过现场竞标,一投标单位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唯一的中标单位。然而,该招标公司却拒绝签合同。投标单位将招标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标通知书未经招标人同意,没有法律效力,招标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原告败诉。
事件回放:2001年4月6日,xx市亚峰建筑工程公司和另外两家建筑公司参与某药业公司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的竞标活动。通过现场竞标,亚峰公司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唯一的中标单位。当年4月9日,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亚峰公司出具了一份"中标通知书"。然而,药业公司拒绝与亚峰公司签订合同。为此,2003年初,亚峰公司将药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招投标办公室向亚峰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未经药业公司同意,这个"中标通知书"对原、被告不具法律效力。药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你打赢了经济官司,但对方却不履行判决,你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6.提防经济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