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创业方式与经营方式(2)
第22章创业方式与经营方式(2)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1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2风险可控,鼓励投资。
3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
4有利于社会利益。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
1公司的组织机构难以健全,缺乏制衡机制。
2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其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
3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4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
2006年2月,邹华个人投资12万元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从事粮油经营。2006年9月,邹华购进一大批小麦,因保管不善,被雨水淋湿变质,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公司无力继续经营,邹华投资的12万元也远远不够用于偿还债务。公司债权人要求邹华个人继续偿还剩余的债务,邹华表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超过出资额以外的公司债务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因而拒绝清偿。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邹华清偿剩余债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华投资成立一人公司,依法本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该一人公司营业场所与邹华个人居所合一,公司会计记录不清,公司经营性收支与邹华个人收支未作区分,导致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邹华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遂判决邹华以其他个人财产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邹华投资成立的是一人公司。在一人公司中,通常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一人股东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投资的规模不太大,经营灵活、管理简单。比较适合批发零售业、租赁和服务业、信息软件业、制造业和餐饮业等行业。
70.个体工商户
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2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2)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