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海内北经(2)
第33章海内北经(2)
2郭璞云:“言脚有膊肠也。”郝懿行云:“膊当为(月端)。说文(四)云:『(月端),腓肠也;腓,胫(月端)也。』已见海外北经无綮国。”
3郭璞云:“此同上物事也。”郝懿行云:“郭意此已上物事皆昆仑虚北所有也。明藏本同作目。”珂案:宋本、毛扆校本同亦作目。目疑原作?,古以字,始誤為目,再誤為同。
阘非1,人面而兽身,青色。
1郭璞云:“阘音榻。”郝懿行云:“伊尹四方令云:『正西阘耳。』疑即此。非、耳形相近。”
据比1之尸,其为人折颈被发,无一手2。
1郭璞云:“一云掾比。”郝懿行云:“掾比,一本作掾北。”珂案:淮南子墬形篇云:“诸比,凉风之所生也。”高诱注:“诸比,天神也。”疑即据比、掾比(北)。诸、据、掾一声之转。
2珂案:盖亦神国起讧,战斗不胜,惨遭杀戮之象。
环狗,其为人兽首人身。一曰猬状如狗,黄色1。
1珂案:观其形状,盖亦犬戎,狗封之类。
?1,其为物人身黑首从目2。
1郭璞云:“?即魅也。”郝懿行云:“魑魅汉碑作(衣离)?,(后汉书)礼仪志云:『雄伯食魅。』玉篇云:『?即鬼魅也。』本此。”
2郝懿行云:“楚词大招云:『豕首从目,被发鬤只。』疑即此。”
戎1,其为人人首三角2。
1郝懿行云:“周书史记篇云:『昔有林氏召离戎之君而朝之。』或单呼为戎,又与林氏国相比,疑是也。”珂案:史记篇云:“昔有林氏召离戎之君而朝之;至而不礼,留而弗视,离戎逃而去之,林氏诛之,天下叛林氏。”孔晁注:“林氏,诸侯。天下见其遇戎不以礼,遂叛林氏,林氏孤危也。”
2郝懿行云:“戎,广韵作(人戎),云:『(人戎),人身三角也。』首作身,与今本异。”
林氏国1有珍兽,大若虎,五采毕具2,尾长于身,名曰驺吾,乘之日行千里3。
1郝懿行云:“周书史记篇云:『昔有林氏召离戎之君而朝之。』又云:『林氏与上衡氏争权,俱身死国亡。』即此国也。”珂案:史记篇“争权”下尚有“林氏再战而胜,上衡氏伪义弗克”二语。
2郝懿行云:“毛诗传云:『驺虞白虎黑文,不食生物。』与此异。”
3郭璞云:“六韬云:『纣囚文王,闳夭之徒诣林氏国求得此兽献之,纣大悦(宋本、藏经本、毛扆本作说——珂),乃释之。』周书曰:『夹林(今周书王会篇作央林,盖字形之讹也——珂)酋耳,酋耳若虎,尾参于身,食虎豹。』大传谓之侄兽(今尚书大传作怪兽——珂)。吾宜作虞也。”珂案:驺吾(虞)神话,亦文王脱羑里神话之一细节也。尚书大传云:“散宜生之于陵氏取怪兽,大不辟虎狼闲,尾倍其身,名曰虞。”是此驺虞也。淮南子道应篇云:“散宜生乃以千金求天下之珍怪,得驺虞、鸡斯之乘、玄玉百工、大贝百朋、玄豹黄罴、青犴白虎、文皮千合,以献于纣。”首列驺虞,其贵可知矣。
昆仑虚南所,有泛林方三百里1。
1毕沅云:“淮南子墬形训有樊桐,云在昆仑阊阖之中。广雅云:『昆仑虚有板桐。』水经注(河水)云:『昆仑之山,下曰樊桐,一名板桐。』案泛、樊、板声相近,林、桐字相似,当即一也。”珂案:毕说近是。则所谓樊桐或板桐之山,盖亦以“林木泛滥布衍”(海外南经郭璞注)而得名,其义则泛林也。
从极之渊1深三百仞,维冰夷恒都焉2。冰夷人面3,乘两龙4。一曰忠极之渊5。
1珂案:文选江赋李善注引此经作“从极之川”。
2郭璞云:“冰夷,冯夷也。淮南云:『冯夷得道,以潜大川。』即河伯也。穆天子传所谓『河伯无夷』者,竹书作冯夷,字或作冰也。”珂案:经文“恒都”,藏经本作“潜都”。郭注引淮南子齐俗篇文,实出庄子大宗师。大宗师云:“冯夷得之,以游大川。”释文引司马彪云:“清泠传曰:『冯夷华阴潼乡堤首人也,服八石,得水仙,是为河伯。』”后汉书张衡传注引龙鱼河图则云:“河伯姓吕,名公子,夫人姓冯,名夷。”楚辞九歌洪兴祖补注引抱朴子释鬼篇(今本无)复云:“冯夷以八月上庚日渡河溺死,天帝署为河伯。”等等,是皆后起之说,未免芜杂不伦。河伯盖古黄河水神,穆天子传卷一所谓“阳纡之山,河伯无夷之所都居”者是也。水经注洛水引竹书纪年云:“洛伯用与河伯冯夷斗。”冯夷与用盖即河洛之神也。殷墟卜辞屡有“囗于河”(殷墟书契前编:一三二?五)、“祊于河”(铁云藏龟:九六?四)等记叙,知河伯神话之渊源亦已古矣。庄子人间世云:“牛之白额者,与豚之亢鼻者,与人有痔病者,不可以适河。”适河,释文引司马彪云:“谓沉人于河祭也。”则在战国之世奉祀河伯之风仍有增未已。至楚辞九歌,乃有河伯专章之叙写,其中“与女游”、“送美人”等语,要无非表现人神恋爱之情况(见闻一多九歌古剧悬解)。则河伯者,固亦浪荡风流之神:此史记滑稽列传西门豹传“河伯娶妇”传说之所由起也。楚辞天问云:“帝降夷羿、革孽夏民,胡射夫河伯而妻彼雒嫔?”羿“妻雒嫔”事,古说隐沦,茫昧不可知矣。而“射河伯”,则有王逸注云:“河伯化为白龙,游于水旁,羿见射之,眇其左目。河伯上诉天帝,曰:『为我杀羿。』天帝曰:『尔何故得见射?』河伯曰:『我时化为白龙出游。』天帝曰:『使汝深守神灵,羿何从得犯汝?今为虫兽,当为人所射,固其宜也,羿何罪欤?』”高诱注淮南子(泛论篇)乃径云:“河伯溺杀人,羿射其左目。”河伯盖为民害,羿射其不道也。而博物志异闻云:“澹台子羽渡河,赍千金之璧于河。河伯欲之,至阳侯波起,两鲛夹船。子羽左掺璧,右操剑,击鲛皆死。既渡,三投璧于河,河伯跃而归之,子羽毁而去。”河伯性行之卑劣,于此尤可见一斑。其在古代神话中为反面形象人物,盖无疑问矣。
3珂案:关于河伯形状,尸子辑本卷下云:“禹理水,观于河,见白面长人鱼身出,曰:『吾河精也。』授禹河图而还于渊中。”绎史卷十一引博物志于述此故事后更为之释云:“盖河伯也。”韩非子内储说上略云:“齐人有谓齐王曰:『河伯,大神也,臣请使王遇之。』乃为坛场大水之上。有闲,大鱼动,因曰:『此河伯。』”可见河伯之形,实当是人面鱼身。酉阳杂俎诺皋记上云:“河伯人面,乘两龙。又曰人面鱼身。”“人面,乘两龙”,今所见山海经是也,“又曰人面鱼身”,盖更参古说而为之补充使成全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