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 洗冤集录 - 佚名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当前位置: 30读书 > 都市言情 > 洗冤集录 >

第4章

第4章十七·验骨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仔细详定)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条。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妇人各十四条。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骨边皆有捭骨。(妇人无)两脚膝头各有骨,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二节,余十四指并三节。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萎〕角,周布九窍。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大、小便处各一窍。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骨,骨上生者肩,肩之前者横骨,横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颏,颏两傍者曲颔,曲颔两傍者颐,颐两旁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曲鬓,曲鬓上行者顶。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眉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者目,目两旁者两小,两小上者上(脸)〔睑〕,下者下(脸)〔睑〕,正位能瞻视者目瞳子,瞳子近鼻者两大。近两大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脑角,脑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傍者钗骨,钗骨下中者腰门骨。钗骨上连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曲上生者膝盖骨。膝盖骨下生者胫骨,胫骨旁生者骨。骨下左起高硕者两足外踝,右起高硕者两足右踝。胫骨前垂者两足骨,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指甲,指甲后生者足前跗,跗后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肉,踵肉后者脚跟也。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荐遮定,蒸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

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骨上若无血,踪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此项须是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

如阴雨不得已,则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见。血皆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仔细验有无破裂。

煮骨不得见锡,用则骨多黯。

若有人作弊,将药物置锅内,其骨有伤处反白不见。(解法见验尸门)若骨或经三两次洗罨,其色白与无损同,何以辨之?当将合验损处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缝,小者有窍,候油溢出,则揩令干。向明照损处,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处则无损。

一法,浓磨好墨涂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损处,则墨必浸入;不损,则墨不浸。

又法,用新绵于骨上拂拭,遇损处,必牵惹绵丝起。折者,其色在骨断处两头。又看折处,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殴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者非。

髑髅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带瘀血。

仔细看骨上有青晕或紫黑晕∶长是他物,圆是拳,大是头撞,小是脚尖。

四缝骸骨内一处有损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骸骨,谓∶尸仰卧,自髑髅喝∶顶心至囟门骨、鼻梁骨、颏颔骨并口骨并全;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两耳、两腮颊骨并全;两肩井、两臆骨全;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并髀骨及左脚踝骨、脚掌骨并全。

右亦如之。

翻转喝∶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并全。

凡验原被伤杀死人,经日,尸首坏,蛆虫咂食,只存骸骨者,原被伤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若无伤骨损,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又如瓦器龟裂沉淹损路为验。

殴死者,受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脱,肉贴处其痕损即可见。

验骨讫。自髑髅、肩井臆骨,并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膝盖并髀骨,并标号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茎,左右各十二茎。分左右∶系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茎茎根据资次题讫。内脊骨二十四节,亦自上题∶一、二、三、四,连尾蛆骨处,号之;并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亦号之,庶易于检凑。两肩、两胯、两腕皆有盖骨,寻常不系在骨之数,经打伤损,方入众骨系数,不若拘收在数为良也。先用纸数重包定,次用油单纸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处。封头,印押讫。用桶一只盛之,上以板盖,掘坑埋瘗,作堆标记,仍用灰印。

行在有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变黑黯,粗可乱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切须仔细辨别真伪。

十九·自缢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

(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者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双被垂下,踏高入头在内,更缠过一两遭。其痕成两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杂,必告检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处。或覆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覆检出,为之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画取样子〕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阔狭并同,任从覆检,可无后患。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遭长一尺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解救,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字体大小
主题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