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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拐卖五万人口,死罪!

第120章拐卖五万人口,死罪!

张论弹劾王立“略卖人口”,并且略卖了五万人口,并非空穴来风!

而是,有法可依!

因为……

明朝,跟历史上的所有封建王朝一样,是“以农为本”的社会体系。

纵然明朝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却还是典型的农耕体制。

立国之初的明朝,刚刚经历了战乱,经济凋敝,田园荒芜,流民失所。

再加上户籍和土地册散失严重,人口流动较大,朝廷的赋税和徭役很难征收。

于是,朱元璋下令,对全国户口进行核查,并整顿户籍,强化赋税和徭役的管理。

明朝严格的户籍制度,由此诞生。

明朝的百姓,按照职业详细分为民户、军户、匠户、乐户等籍;

各种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

其中,

民户,世代务农,向地方和朝廷缴纳田税,并且服相应的徭役;

军户,世代镇守在各地的“卫所”,闲时屯田,战时从军;

匠户,世代为宫廷、官府及官营作坊服劳役,以额定的薪酬为生;

乐户,就是教坊司的各种妓女,世代为妓;

这样的户籍政策,继承自元朝的“诸色户计”,却又略有不同;

一般来说,只要祖上是什么户籍,子子孙孙,世世代代都是同样的户籍!

当然,民户除外。

因为,民户可以参加严格的科举考试,可以为官!

为了保障赋税的征收,朝廷对民户的“里甲”制度特别严格!

将一百一十“民户”编为一“里”,丁粮最多的十户任“里长”,其余的一百户为“甲首”;

《明会典》中严格规定,民户“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

也就是说,任何“民户”离乡百里以上,比如进京考试,或者离乡投奔亲属,必须持县府颁发“路引”;

否则,必被当成无籍流民加以逮捕!

当然,遵纪守法的民户,被称为“良人”。

如果有人将某个“良人”强行掳为家奴,或卖给他人为奴为婢,则称为“略卖”;

在元朝时期,“略卖”是杀头的大罪!

到了明朝,对“略卖”人口的定义更加完善,惩戒却有所减轻。

《明会典》中,“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中,有明确的量刑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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