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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章《许量公社4.民间资金》(18

第一百五十三章《许量公社4.民间资金》(18)

智力资本

“居无竹”庭院不大,却有两棵高大的乔木,当落叶被秋风多次扫荡而去,就只剩下了横七竖八的树枝,把成都灰暗的天空分割成无数的小碎片而灰涩,有点抽象艺术画面的颓废之美。

只有竹子常青如同品质高雅的君子一般,在这里才继续拥有着冬天深处骄傲的春色。

吕佛铭心情不好不坏地在自己的小天地中逍遥精神之翼,他想起了许量这个兄弟。

他知道许量为什么没有来寻找自己一醉方休,吕老师很豁达,他现在一边准备资本之鹰商业培训学校的最新教案,一边与自己的学生在qq上聊天。

在“居无竹”中式餐厅中的隐蔽书房里,吕老师正在书桌面前的电脑笔记本上发表自己的观点:

在商场上,我们说谎有时候与道德无关,而与自己的实力有关。

“人生就是娱乐行业,无论你是年老年轻或者美貌丑陋,都不重要,要紧的不是参与不参与,而是如何参与。”

吕佛铭也许是做咨询公司的老板太久了,他的思维非常敏捷,完全能够一心二用,甚至是一心三用。他考虑的老板学校的新教案与许量和校长李健康的要求有很多的不一样,他喜欢采用商战电视剧里的视频剪辑资料来作为教材,声情并茂。

他正在审看电视剧《天道》中的商业运作原理,那里面涉及的商业伦理与许量的借贷生意有一些大同小异,可惜太简单。正在深刻思考,门口有亲信服务员来敲门,应该是有朋友到了。

李锌最近特别有进步,他在借贷领域中已经开始有自己的一些理念了,成功与失败之间,他找到了自己的道路。但李锌与吕老师面对面坐下的时候,也想到了带领自己进入借贷江湖的启蒙老师许量,不知道为什么他总是与许老师有些别扭……

见李锌若有所思的样子,吕老师微笑道:“小李又遇到什么大难题了吗?”

李锌刚想说话,却被吕老师的电话铃音打断,他低头去想心事,最近他心里非常烦恼。

从情感上说,自从那天与钱茉莉巧遇,无意中见到自己的同居女友刘洋与她的老板钱大富关系亲密地去了一家酒店之后,李锌对爱情的看法就有了非常大的转变。奇怪的是他对她的背叛并没有多大的愤怒或者悲哀,李锌知道自己还是想着别的女人的多心而不坏心的男人,只是尽可能不与刘洋做夫妻之事。

刘洋有些莫名其妙,她反复地想自己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后才想起那天与钱总去宾馆的事情。可那天她只不过是扶着喝醉的钱大富去酒店休息,看钱总实在可怜,也就陪他在客房的客厅听他胡言乱语地讲述他的创业历史是如何艰辛,做民间借贷老板是如何前途灰暗,还说到自己的家庭是多么不幸福,当刘洋觉得危险来临的时刻,她和以前一样开溜了。

她知道男女在一起共事久了,多少都会有些复杂的情感,她骨子里是同情钱总的,她知道他奋斗得不容易,但她有李锌这样的爱人已经非常知足!她不知道李锌是不是知道这件事情,也不知道他沉闷的内心到底在想什么,但她知道他的心已经开始走远,伤心之余却不明就里。她私下多次去问她的闺中密友崔乐乐,她却说:“也许这就是传说中的同居综合征,男女在一起久了,审美疲劳……”

吕老师听完电话,电话是资本之鹰老板学校李健康打来的,他说一会儿就来找吕老师商量一些关于培训学校发展的大事。

李锌知道吕老师一会儿还有事情,就直接把自己来的目的说了出来:“老师,我现在有一些关于借贷的问题想请教您,今天我想知道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区别。”他经常来向吕老师请教,大家很熟悉了,他们之间也就知无不言了。

吕老师思考了一下,冷静地回答道:“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还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以及企业经营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利息,但并不违法,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

李锌对这些法律已经熟能生巧,但吕老师能够这样大段地背诵法律知识却也让他更加明白了成功需要付出和认真的道理,很明显老师是下了与众不同的工夫!与那些对借贷的知识什么都不懂而又装懂的放贷人完全不一样,吕老师与许量老师一样智慧来自他们的勤奋!

点燃香烟,李锌耐心听老师分析道:“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998年7月13日专门制定了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第三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李锌想,如果这样来看,做民间资金借贷需要规避的红线还真的不少,用这样的法规来判断,从事民间借贷生意的公司都有不干净的嫌疑。

吕老师对法律非常熟悉,尤其是关于金融法律法规,他曾经告诫李锌他们:“不懂得法律做借贷生意,那是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随时都有灭顶之灾!”

看李锌很谦虚,吕老师继续说明:“其中第四条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行业性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为认定企业和个人的金融行为是否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适用刑法,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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