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章《西方哲学史.下》(14)
洛克的政治哲学
一、世袭主义
在1689年和1690年,也就是1688年革命刚刚结束后不久,洛克写出了《政府论》两篇,其中第二篇在政治思想史上尤为重要。
两篇论文中的第一篇是对世袭权力学说的批评,也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或论国王的自然权力》一书的回复。费尔默爵士的那本书出版于1680年,但是在查理一世时期写就。他是君权神授说的虔诚拥护者,然而不幸活只到了1653年,想必因为处决查理一世和克伦威尔的胜利而肝肠寸断。但是《先祖论:或论国王的自然权力》这本书却写于这些令人伤心的事件之前,且并不早于内战,因此他在书中自然会表现出自己已经意识到了那些颠覆性学说的存在。那些学说,正如费尔默指出的那样,在1640年就已经不新鲜了。实际上,无论是新教还是天主教的神学家,在他们分别与天主教和新教统治者的争斗中,都曾经激烈地拥护过臣民反抗暴君的权力,他们的著作为费尔默爵士的论战对手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是由查理一世册封的,他的住宅据说曾经遭受议会党人十次抢劫。他认为诺亚远航地中海,并将非洲、亚洲和欧洲分别指派给了自己的三个儿子含、闪和雅弗这件事未必就没有可能发生过。他主张,根据英国宪法,上议院只负责向国王提供忠告,下议院的权力则更小;他还说,只有国王可以指定法律,法律完全出自国王的意志。根据费尔默的意见,国王是绝对不受任何人间控制的,并且不会受到先王法令的束缚,甚至不会受到他自己法令的束缚,因为“一个人给自己制定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可能的”。
从这些观点来看,费尔默属于主张君权神授的人中最极端的一派。
《先祖论:或论国王的自然权力》开篇就是在回击这样一种“流俗见解”:“人类生来就被赋予了不受任何奴役的自由,而且可以不受约束地选择自己中意的政治体制,任何人所拥有的对其他人的权力最初都是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而被授予的。”费尔默说:“这种信条最初是在各个学院中孕育出来的。”根据他的意见,真相完全不是如此。而是如此:起初上帝将王权授予了亚当,从亚当那里又传给了他的继承人,并最终传到了当代的各位统治者手中。他向我们保证,国王“或者就是,或者应该被认为是那两位先祖69的隔代继承人,他们也是整个人类的生身父母”。看起来,我们的先祖似乎并没有充分地意识到自己作为万王之王的特权,因为“对自由的渴望是造成亚当堕落的第一原因”。而罗伯特·费尔默爵士认为渴望自由是一种亵渎神明的感情。
查理一世和他那一派的头面人物所要求的权力,要超过之前的时代会允许国王们拥有的权力。费尔默还提到,英格兰的耶稣会士帕森斯和苏格兰的加尔文教徒布坎南虽然在其他问题上的意见几乎都不一致,但是他们都主张君主可以因为统治不当而被人们废黜。当然,他们在说这话时,帕森斯想的是新教的伊丽莎白女王,而布坎南想的是天主教的玛丽女王。布坎南的学说成功地得到了认可,而帕森斯的学说则因为他的同仁坎平被处死而遭到了反驳。
早在宗教改革之前,神学家就倾向于认为应该对王权加以限制。这是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遍及欧洲的教会与国家之争的一部分。在这场斗争中,国家依靠的是军事力量,而教会依靠的是机巧和神圣。只要教会同时拥有两种优势,它就能取得胜利;当教会只剩下机巧时,它就会失败。但是那些杰出而又圣洁的人所说的话还是被记载下来了,尽管这些话本来是为了维护教皇的利益的,但是也可以被用来支持人民自治的权利。费尔默说:“那些狡猾的经院学者,一定要把国王贬低到教皇之下,而他们认为最可靠的做法就是把人民抬到国王之上,这样就能用教权来代替王权。”他还引用了神学家贝拉明的话,这位神学家说俗世权力是由人授予的(也就是说,不是由上帝授予的),而且“只要这权力没有被授予君主就还在人民手中”。根据费尔默的意见,这样一来贝拉明“就让上帝成为一个民主等级的直接缔造者”——这在费尔默看来是令人震惊的,就如同对一个现代的富豪说上帝是布尔什维克主义的缔造者一样。
费尔默认为,政治权力并不是来自任何契约,也不是来自任何对公共利益的考虑,而是完全来自父亲对其子女的权威。他的观点是:“王权的源头就是子女对父母的服从;《创世记》里那些族长都是统治者;国王都是亚当的继承人,至少也应该这样认为;国王的天赋权力就如同父亲的天赋权力一样;从本性上说,儿子永远不能独立于父权,哪怕儿子已经长大成人而父亲已经年老昏聩。”
整个这套理论在一个现代人看来完全是荒诞不经,以至于很难相信这是一种严肃主张的观点。我们并不习惯将政治权力追溯到亚当和夏娃的故事。而且在我们看来,以下的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当儿子或女儿到二十一岁时父母的权力就应该完全终止,而在这之前父母的权力也应该受到国家和年轻人逐渐获得的独立发言权的制约。我们还承认,做母亲的权力至少也和做父亲的权力相等。而且即使排除这种种考虑,任何一个生活于日本以外的现代人也不会想到在任何方面将政治权力与父母对子女的权力挂上钩。的确,当今日本依然信奉着一种十分类似于费尔默的理论,而且所有的大学教授和学校老师都必须教授这种学说。那就是天皇的血统可以追溯到太阳女神,天皇便是女神的继承人;其他的日本人也是女神的后代,但是属于女神家族中的支系。因而天皇便是神,违抗天皇便是亵渎神明。这个理论大体上是在1868年被杜撰出来的,但是今天的日本声称这是从创世时便传下来的传统。
试图将一个类似的理论强加给欧洲——费尔默的《先祖论:或论国王的自然权力》就是这种尝试的一部分——最终失败了。原因何在?接受这样一种理论与人类的本性绝对不是互相矛盾的,例如除了今天的日本之外,古埃及人、西班牙征服之前的墨西哥人和秘鲁人,都信奉过这种理论。在人类发展的某个特定阶段,这种说法十分自然。斯图亚特王朝统治下的英国已经经过了这个阶段,而现代的日本还没有。
君权神授论在英国的失败主要出于两种原因,其一是教派众多,其二是君主、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之间的权力斗争。先来谈谈宗教:自从亨利八世统治以来,国王便是英国教会的首领,而英国教会既反对天主教又反对大部分的新教教派。这个教会以中庸妥协为荣——英王钦定本《圣经》的序言是这样开头的:“英格兰教会在编纂其第一本祈祷书时便在两个极端之间保守中庸,这一直是本教会的智慧所在。”总的来说,这个中庸让大多数人都满意。玛丽女王和詹姆斯二世试图将国家拖到罗马一边,而内战的胜利者则试图将国家拖到日内瓦70那一边,这些努力都失败了,于是1688年之后,英国教会的权力便再也没有受到过挑战。尽管如此,英国国教的反对派依然延续了下来。尤其是非国教徒往往是一些精力充沛的人,在力量不断增长的富商和银行家中间为数甚多。
国王的神学立场多少有些不伦不类,因为他不仅是英格兰教会的首领,还是苏格兰教会的首领。在英格兰,他必须信奉主教并拒绝加尔文派;但是在苏格兰,他又得拒绝主教而相信加尔文派。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都有真正坚定的宗教信仰,这使得对他们来说,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是不可能的,而且这种不可能给他们在苏格兰造成的麻烦比在英格兰更大。但是1688年之后,国王出于政治上方便的考虑便默认了同时忠于两种宗教的做法。这妨碍了宗教热诚,也使得人们很难将英国国王视为神一般的人物。不管怎样,天主教徒和非国教徒都不会默许任何代表王室利益的宗教主张。
国王、贵族和富裕的中产阶级这三种力量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组合。在爱德华四世和路易十一的统治下,国王和中产阶级联合起来反对贵族;在路易十四的统治下,国王和贵族联合起来反对中产阶级;在1688年的英国,贵族和中产阶级联合起来反对国王。如果国王得到了另外两种力量之一的支持,他就十分强大;如果另外两派联合起来反对国王,他的力量就薄弱了。
仅凭以上的各种理由,洛克要推翻费尔默的论证就不费吹灰之力了。
有关推理方面的工作对洛克来说当然是轻车熟路。他指出,如果牵扯到父母的权力,那么母亲的权力应该和父亲的权力相等。他着力强调了长子继承制的不公正,而如果要将世袭作为君主制的基础,这种制度就必不可少。他还嘲弄道,在任何一种现实意义上将实际中的统治者当成是亚当的继承人都是荒谬的。亚当只能有一个继承人,但是谁也不知道到底是谁。他问道:“如果找到了那个真正的继承人,费尔默是不是主张现有的所有统治者都把自己的王冠献到他的足前?如果承认了费尔默支持君主制的根据,那么所有的国王,最多只有一个例外,就都成了篡位者,没有任何权力要求现实中自己臣民们的服从。”洛克还说,此外父母的权力还是暂时性的,也不能扩展到生命或财产。
根据洛克的意见,除了那些更根本性的理由之外,只凭借以上所说的这些原因,就不能承认世袭制是合法的政治权力的基础。因此,在他的第二篇论政府的论文中,他就要寻找一个更能进行辩护的基础。
世袭主义在政治中差不多已经完全消失了。在我的一生当中,巴西、中国、俄国、德国和奥地利的皇帝们都退位了,取而代之的独裁者并不以建立世袭王朝为目标。除了在英国以外,贵族在整个欧洲都失去了自己的特权;而在英国他们也不过是一种历史形式罢了。在大多数国家,这一切都还是相当晚近的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和各种独裁制的兴起关系十分密切,因为传统的权力基础都被扫除了,而为了成功实行民主制所需要的思维习惯还没来得及发展。有一个庞大的组织从来没有任何世袭因素,那就是天主教会。我们可以期待,各种独裁制如果延续下去的话,会逐渐发展成一种和天主教会相类似的政治体制。在美国的大企业身上这种变化已经显现,这些大企业拥有,或者说在珍珠港事件之前拥有几乎和那种政治体制相类似的权力。
奇怪的是,民主国家在政治上拒绝世袭主义在经济领域却几乎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在极权制国家,经济权力已经被纳入到政治权力之中)。我们依然认为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儿女十分自然;也就是说,我们在关于政治权力的问题上拒绝世袭主义,但是在关于经济权力的问题上则承认世袭主义。政治王朝消失了,但是经济王朝却延续了下来。我在这里既不是在赞同也不是在反对这种对不同形式的权力的区别对待,我只是在指出存在这种事情,而且大多数人还没有认识这一点。只要想一想由巨额财富带来的支配他人生活的权力能够世袭这一点在我们看来是多么自然,你就能够更好地理解罗伯特·费尔默爵士这样的人是如何在关于国王权力的问题上采取同样的观点了,也能够更好地理解由洛克这样的人所代表的思想创新是多么重要了。
要想理解怎么会有人相信费尔默的理论,以及洛克与之相反的理论为什么看上去会具有革命性,我们只需要思考一下那时是如何看待一个王国的,以及今天是如何看待一处地产的。土地所有者在法律上拥有许多重要的权利,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有权选择雇哪些人来干活。土地的所有权是可以通过继承来转让的,而我们则觉得继承了地产的人有正当的理由来要求一切法律所允许的特权。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他的立场与罗伯特·费尔默爵士为之辩护的君主们的要求是一样的。今天在加利福尼亚州有若干庞大的地产,其权利是由,或者声称是由西班牙国王所授予的。西班牙国王能够做出这样的授予无非是因为:西班牙承认与费尔默类似的观点;西班牙人能够在战争中打败印第安人。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认为那些继承了他所授予的财产的人有正当的理由。也许这件事在未来也会像费尔默在今天一样荒唐可笑。
二、自然状态和自然法
洛克在《政府论》第二篇开篇就说,他已经证明了从父亲的权威中得出政府权威的不可能性,因此现在他就要来阐述他所认为的政府的真正起源。
他在一开始便假定了一个他称之为“自然状态”,并且先于一切人类政府的东西的存在。在这种状态中有“自然法”,但那是由神的命令组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世俗的立法者所颁布的。我们并不清楚洛克在多大程度上认为自然状态只是一个用作说明的假说,又在多大程度上认为那是历史上的真实存在;但是我觉得,他恐怕倾向于认为那是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时代。人们借助构建了公民政府的社会契约摆脱了自然状态,这也被他认为多少是历史事实。但是眼下我们只谈自然状态。
洛克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话语大体上并非原创性的,而是对中世纪经院学者学说的重复。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曾经这样说过:
“每一条人所制定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出自自然法,就在多大程度上带有法律的性质。但是如果在任何一个问题上与自然法相冲突,那么它就立即不再是一条法律,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扭曲。”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