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金融改革的深化 - 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 - 厉以宁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第7章金融改革的深化

第7章金融改革的深化

中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已经过了30多年。通过改革和开放,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取得了很大成绩,市场机制已初步形成,但市场体制下的经济运行自我调节的机制还不健全,仍过多地依靠行政干预和宏观经济调控发生作用。

金融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比如说,在转型期间,正因为市场体制下经济运行的机制不完善,经济总是呈现较大的波动,于是长期存在“投资冲动怪圈”现象,盲目扩大投资,增加信贷额,从而造成了货币流通量过多,导致投资拉动的通货膨胀,物价不断上涨。为此,中央政府不得不转而采取紧缩措施,压缩投资,压缩信贷,货币流通量减少了,物价上涨的趋向终于被抑制住了。但这样一来,又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即经济增长率下降了,失业率上升了(尽管在现阶段,中国只有城镇登记失业率,因为假设承包土地的农民是充分就业的,所以城镇登记失业率中不包括已离开土地或失去土地的务工农民、进城农民的失业和无业),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政府不得不再次放松银根,刺激经济,增加信贷,增加货币流通量。于是又回到了紧缩以前的宽松状态,预示着通货膨胀又会来临。如此周而复始,大起大落,大升大降,“投资冲动怪圈”现象始终没有消失。这表明中国体制转型期间内生机制因不完善而未能充分发动调节作用,只有靠行政干预和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才能维持经济的运行。

这就是对深化金融改革必要性的应有的认识。

一、金融改革的目标

金融改革需要深化,关于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谈了。接着,我们应当明确的是: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究竟是什么?我们怎样才能逐步实现这一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阻力何在?

从中国金融的现实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作用的角度来考察,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应当从总体目标、金融机构目标、金融结构目标三个方面来确定。这是因为,这三个目标分别是宏观的目标、微观的目标和结构的目标,它们构成了一个完善的体系,把改革的任务具体化了。三个目标的结合,才反映出未来中国金融的全貌和总的走向。

在宏观目标方面,又可以概括地说,中国金融体制应当成为以市场调节为第一次调节,即基础性调节的体制,市场调节覆盖全社会。中国金融体制同样应当成为以政府调节为第二次调节,即高层次调节的体制,政府调节也是覆盖全社会的。市场的基础性调节和政府的高层次调节之间的关系,在《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一书中已经作了阐述,这里只重述要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基础性调节和政府的高层次调节的关系是:凡是市场能够做的,就让市场去做;市场做不了的,或市场做不好的,才由政府去做。换言之,政府的高层次调节尽管也是覆盖全社会的,但市场能做的都由市场去做,政府只做市场做不了和市场做不好的事。具体地说,像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货币发行,外汇管理,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有关金融的总体规划,政策性银行的建立和经营方针,这类工作就只能由政府去做,因为市场调节是做不了的,力所不及的。

在微观目标方面,主要是界定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任务。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任务,总的说来就是争取达到最佳效益。效益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效益,为投资者获得尽可能好的企业效益,促使企业发展壮大;二是社会效益,包括为国民经济和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提供新的金融产品,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和增长。此外,金融机构的社会效益还包括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脱贫致富。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可能有些冲突,商业性金融机构必须善于协调,并能通过努力,做到二者兼顾。以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农户的贷款为例,这类贷款往往成本较高,企业效益较少,但由于贷款帮助了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农户的生存与发展,社会效益很好,这同样是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一大业绩。如果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努力降低成本,扩大服务领域,是可以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在结构目标方面,主要的问题在于:金融体系中结构不协调相当突出。以银行业为例,国家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强大,政策性银行和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偏弱,而在基层,更缺少能在小城镇和农村开展业务的小型商业银行,以致越向最基层走,银行越少,许多业务没有开展,银行对基层经济发展的支持很小。又如,以银行的服务对象分类,银行对实体经济领域内的企业关注不够,而对虚拟经济领域内的企业的关注相比之下要多得多,以致信贷资金大量流向虚拟经济领域。实体经济领域,尤其是制造业,资金不足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再如,现阶段中国经济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民间资本相当充裕,但没有正常途径使它们从地下金融转为正式金融。如果地下金融的资金更多地转为地上金融的资金,肯定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利,但这一转变至今未能实现。这些都是金融结构中急需解决的难题。

进一步分析,金融结构改革或金融结构调整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和解决。仍以银行业为例,可以列出一些待探讨和解决的项目。

比如说,如今的银行体系是否适应于双重转型的要求,是不是需要在现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采取企业重组和结构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并或拆分,以效率提高为目标,展开重组?但这种合并或拆分的重组,一定要由企业自愿参加,企业必须有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而切不能由政府策划和主持,更不能由政府强制推行,那种“拉郎配”方式的恶果已有前鉴,切不可再犯这样的错误。

又如,如何确定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的地位,界定它们的主要服务范围?这也是当前在扩大农村信贷、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中的金融机构分工的问题。一种建议是:二者的任务可以有所重叠,有竞争更好,但总的说来,村镇银行以小额贷款为主。

再如,有没有必要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成立政策性的城镇建设银行?建立这样一家政策性的城镇建设银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城镇化目标,为一定的城镇提供中长期贷款,以及为城镇化建设中的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融资,以促进廉租房建设和环境治理等项目的完成。这与城镇化过程中的商业贷款是不矛盾的。城镇建设银行是一家政策性银行,其性质与其他政策性银行相同。新建这样的银行是金融结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关于利率市场化

根据前面已经谈到的,中国金融改革应当循着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政府调节为高层次调节的道路前进,所以利率市场化将成为改革的大势所趋。

利率市场化不等于利率自由化(或称对利率的自由放任)。应当取消对利率的管制,但这不等于对利率的波动不管不问,听其自然。利率市场化是有利有弊的,改革过程中一定要稳步推进,不能希望速战速决,更不能打算“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统筹安排,通盘考虑。利率市场化对中国银行业的震动以及由此带来的近期利弊和中长期利弊仍然有待于探讨和权衡,并且需要有较为细致的对策。

就近期来说,利率市场化有助于调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积极性,从而可以扩大金融业规模;有助于调动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使资金得到更有效的使用;同时,有助于抑制地下金融活动,抑制高利贷行为。然而从近期来说,利率市场化的一个最大的弊端在于它会给中小型银行,特别是社会底层的金融活动,即所谓“草根金融”带来程度不等的冲击,使它们一时难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有些实力单薄的金融机构甚至会因此陷入困境。当然,这种压力对中小型银行和“草根金融”也有一种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的作用,迫使它们进行改革,发奋图强,可谓“置之死地而后生”。所以这就很难判断利率市场化对它们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了。机遇是相等的,事在人为。

从中长期来说,利率市场化的好处有三点:一是使中国银行业同国际银行业接轨,提升中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加速中国银行业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从而提升中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二是使中国银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资金可以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利用,这对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三是对中国银行业整体来说,抗风险能力增强了。大中小银行由于长期躺在国家身上,靠固定的存贷款利率之差有利可得,从而放松了对经营管理的关注和对风险的防范,实际上成为靠利率管制而生存的、麻木的金融机构,这对于今后银行业的成长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利率市场化势在必行,从中长期看,利率市场化的好处尤其显著。

那么,从中长期看,利率市场化有什么弊端吗?弊端仍是有的,最重要的是利率市场化之后国内经济的波动会加大,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也会比过去大得多。这是因为,政府对国内利率的管制和对存贷款之差的限制,可以减少国内经济的波动或降低国内经济波动的幅度;而利率市场化后,国内经济无论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还是受到国外因素的影响,都会发生较大的波动。这究竟对中国经济是一件坏事还是好事,还不能轻易作出判断。中国经济的深化改革并不是仅有金融改革这一项,更不是仅有利率市场化这一项。减少国内经济波动和减轻国际金融风暴对中国经济波动的影响,有待于国内经济其他改革的配合和改革成果发挥作用,而不能把利率市场化看做产生影响的唯一因素。加之,即使利率市场化在这方面有影响,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使利率市场化更加完善。实践为利率市场化的完善提供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利率市场化的所谓弊端,又该重新认识了。

这还涉及对利率市场化的总体评价问题。利率市场化并不是金融改革深化中唯一的一项改革。利率市场化本身也涉及许多方面的配套措施,例如前面已经提出的加强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提升中小型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的能力,以及所有的银行都不能再依赖利率管制条件下靠存贷利差稳收利润的做法,等等,这才能对利率市场化作出正确的总体评价。

不应忽略的是,前面已经提到,利率市场化绝不等同于利率自由化,不等于政府对利率不管不问。政府调节作为一种高层次的调节,应当做市场做不了的事情。如果金融市场波动过于剧烈,引起的经济震荡已经不是市场自行调节就能化解的,那么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依然是必要的,尤其是在紧急状态下政府是可以使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的。美国和西欧发达国家在这方面都有过先例。

在讨论利率市场化改革时,还需要补充两点,这就是利率市场化不宜某一地区先试点,以及货币调控时,松紧的调节应当是对称的,否则将对利率市场化的推行不利。现将这两点阐释如下:

1为什么利率市场化不宜某一地区先试点,其他地区等试点有成绩后再推广实行?

这个问题同价格改革一样,都不宜在某一地区先试点,然后再推广实行。理由是:商品和资金一样,流动性都很大,流动渠道只要通畅,就难以封锁市场,禁止商品流动或资金流动。物价和利率都不是只局限在某一特定地区,除非采取封锁的措施。但那样一来,对经济的危害性就不可忽视。比如说,某一城市、某一省份先进行价格改革,放开价格,其他城市、其他省份的大大小小的商人就会通过不同渠道把商品运送到那里去出售,市场的正常秩序就被打乱了。下一步价格改革怎么推进?某一城市、某一省份先进行利率市场化试点,同样会发生类似的情况。其他城市、其他地区的资金也会不规则地流动,或者导致资本流向试点的城市和地区,或者吸引资本来到某一非试点地区,资金市场的正常市场秩序不就被破坏了吗?

2为什么货币政策调控的松紧不对称会不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先要说明货币政策调控的松紧不对称性。这是指:当中央银行采取货币政策调控时,货币政策趋向紧缩和货币政策趋向宽松时相比,效应往往是不对称的。也就是说,当货币政策趋向紧缩时,无论存款准备金率还是基准利率都会上调;而当货币政策趋向宽松时,无论存款准备金率还是基准利率都会下调——这都是正常的。但在中国现阶段,近年来我们所看到的往往是:当货币政策由宽松转向紧缩时,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由低转高是容易实现的,调整的速度较快,但货币政策由紧缩转向宽松时,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由高转低则要困难得多,而且调整的速度要慢得多。这就是货币政策调控的松紧不对称性的表现之一。这种不对称性是妨碍利率市场化推行的。原因在于:利率市场化应以市场对利率的灵活性为实行的前提,即利率应随市场的变动而有相应的升降。由紧缩向宽松的转变较难,以及调整速度缓慢,表明利率不够灵活,利率对市场状况的不灵敏,从而会降低人们对市场和利率的信任度,也会由此认为宏观经济调控对市场的控制过多,进而对利率市场化效果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至于货币政策调控时为什么会松紧不对称,可能是由于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制定和操作者,在指导思想上更看重货币的稳定,所以宁肯偏于紧缩,而没有把经济增长和就业问题放在与货币稳定同等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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