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经济非均衡和 - 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 - 厉以宁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第2章经济非均衡和

第2章经济非均衡和

市场主体的确定

一、两类经济非均衡的提出

《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一书是我在1987—1989年完成的书稿,于1989年12月交给了经济日报出版社,1990年8月由经济日报出版社初版问世。我一直把这本书看做是自己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方面的代表作。

在该书第二章“市场调节与资源配置”第四节“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市场自我制约”中,对经济非均衡进行了分类。基本观点如下:

在均衡条件下,市场是完善的,价格是灵活的,微观经济单位的资源投入是受自身利益支配的,资源配置必将受到市场价格的制约,资源必将被投入有效的部门、地区和企业,而从无效的部门、地区和企业流出。

然而,经济均衡只是一种假设,现实世界则是非均衡的,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西方经济学家多年以来一直在讨论非均衡问题呢?非均衡的原因,据西方经济学家的分析,大体上在于:市场因有垄断势力的存在而是不完善的,价格因有预期因素的作用或信息不对称性而并非灵活调整的,资源的配置从而呈现低效率状态;加之,经济生活中只有极少数商品可以存在竞争喊价或采取拍卖形式,而只有像拍卖商那样喊价拍卖,才能使供求平衡;等等。因此,应对经济非均衡的基本措施无非是加大政府干预程度(以政府调节弥补市场之不足),或者完善市场机制,让价格处于更灵活的状态,使商品价格对市场交易发挥更大的作用。针对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改革思路而言,主张放开价格的一派,可能受到西方经济学界有关让价格放开和促使市场机制完善化的政策主张的影响。

我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有必要对经济非均衡状态进行分类,即分为第一类经济非均衡和第二类经济非均衡。

第一类经济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超额需求或超额供给都是存在的,需求约束或供给约束也都存在着,但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却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是标准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他们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主选择权,他们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二类经济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超额需求或超额供给都是存在的,需求约束或供给约束也都存在着,但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并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并非标准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他们没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主选择权,他们也不自行承担或不充分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存在的经济非均衡属于第一类经济非均衡;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所存在的经济非均衡则属于上述第二类经济非均衡。

由此得出了以下两个重要的结论:

第一,正因为中国经济属于第二类非均衡,即处于市场既不完善而又缺乏真正市场主体的状态,所以中国的经济改革不应当以放开价格为主线,而应当以产权改革(包括明晰产权、界定产权、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为主线,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则是明晰产权、界定产权、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的最佳途径。

第二,中国的经济改革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主要是通过产权改革而使中国由第二类经济非均衡转为第一类经济非均衡。第二步主要是通过市场完善化措施,使中国由第一类经济非均衡逐步向经济均衡状态靠拢。

这就是我对中国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

二、产权改革迄今取得的成绩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至2012年已经有30多年。这30多年来,中国在产权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些成绩可以大体上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国有企业大部分已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其中一部分已改制为上市公司

这是了不起的成绩。要知道,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曾经采取过的一些措施,如“放权让利”、“利改税”、企业承包制等等,都没有显著成效。尤其是曾经被政府公开倡导的学习首都钢铁公司的“承包为本”,实践证明,不仅弊大于利,而且是“学不像”的典型。后来其他企业才明白“首钢是特殊政策的产物”,没有政府的特殊政策,其他企业是无法效仿的。那么弊为什么大于利呢?这是因为,企业承包制促使企业承包者转向短期利益而缺乏长久考虑,结果大拼设备,直到设备拼光为止,根本不考虑实行承包制的企业未来发展战略和远景。此外,企业承包制始终把产权问题撇在一边,既不明晰产权,更不界定产权,企业的产权依旧是模糊不清的。

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以后,企业界才开始考虑股份制改造的方案。特别是中共十五大以后,国有大企业、大银行才把股份制改造列入重要课题,甚至研究上市问题。这样,国有企业的改革才步入快车道。

(二)民营企业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大发展,它们给经济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并逐渐被承认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时逐步成长起来的中国民营企业,已经是改革开放以后新的经济成分了。它们既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前的民族资产阶级的私营企业,也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资产阶级的私营企业(直到1956年私营工商业改造前)。改革开放后,一批又一批在各地逐渐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是响应中共中央号召而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他们是社会主义建设者。这些民营企业家中绝大多数人出生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他们在新中国受教育,他们之中有些人是1977年恢复高考之后进入高等学校的。有些人曾上过山,下过乡,在农村中劳动锻炼。他们是响应党的号召投身于改革开放事业的,直接参与了民营企业的创业过程,有些人还是从体制内转到体制外的。

可以说,他们中绝大多数人都从实践中了解到明晰产权、界定产权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首要意义。没有明确的产权,民营企业谈什么产权维护和产权安全?所以他们既受益于产权改革,又是产权改革的推行者、促进者。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几乎全部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改制,成为产权清晰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民间资本经营的企业

在1956年进行工商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时,城市中产生了一批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它们的产权依然是模糊的。谁是投资者?始终是一个谜,因为“集体所有”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找不到具体的投资人。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的初期。在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产生了,当时笼统地称作“社队企业”,但也始终不清楚“社队所有”的投资人究竟是谁。

然而,在农业实行家庭承包制之后,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了,农村中多余劳动力也出现了,于是农村和小集镇上纷纷办起了乡镇企业。这些乡镇企业是新建立的,通常由农民集资而成,采取了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尽管原有的“社队企业”产权不明确,但也都改称为乡镇企业。这样,新建的乡镇企业和原有的“社队企业”这时统称为乡镇企业,都纳入集体所有制企业范围。此外,在20世纪80年代,还有一类集体所有制企业,城乡都有,实际上是私人投资和私人拥有的,但在当时形势下,根据惯例,都要“挂靠”在集体组织之下,按期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于是也称作“乡镇企业”或“集体企业”。

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种各样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都经历了一个产权界定的过程,有的仍称作集体企业,但投资人已明确,究竟包括哪些股东,企业形式也已转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原来“挂靠”在某一集体组织之下的“集体企业”,陆续摆脱了“挂靠”关系,返其本来面目,是民营独资的,还是民营合伙的,或是民营股份制的企业,清清楚楚,这就是产权改革的成果。

(四)20世纪90年代以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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