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继续看案例:父亲被气死了
张不凡翻到了上一次看到的那个案例的一页,继续就那个案例往下看下去。
【女儿与男朋友同居,被父亲发现,父亲气死了,男朋友该如何定罪?】
案例:一个正常的周五下午,女儿和男朋友提前放假。
女儿说:今天天气很好,风和日丽的,身心舒适,适合做运动。
男朋友兴奋的点头,答应了:我也觉得今天的天气很好,那么就今天吧。
于是两人约定好了做运动。
但是俩人没有钱,找不到合适的酒店住宿,怎么办?
这时候女儿想到了一个好的方法,去她家。
因为现在这个时间点,他的父母都还没有下班,家里没有人,也不用花钱的,正好合适。
男朋友有点纠结,有点害怕腿被打折影响下半辈子的生活。
但一想想做运动的快乐,咬了咬牙,然后就答应了。
于是两人来到了女孩的家里,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
可正巧,这名父亲提前下班回到家了,回来看到了这一切,引起了心脏病发。
在这名父亲发病的过程中,女孩和男朋友都打了电话,通知了医院。
但是由于心脏病发的时间太快,导致了最后死亡的结果。
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女孩父亲的死亡,男孩应该负有什么责任,有没有违法犯罪的事情?
案件罪名分析:
【男孩有没有构成强行发生关系的罪名】
【男孩构不构成过失或者故意杀人罪】
【男孩应该负有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
女孩儿和男朋友是情侣关系,两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强迫发生关系的罪行。
首先否定了强迫发生关系罪。
其次,再来分析一下女孩父亲被气死的这个过程。
女孩的父亲被气得发病,这个男孩,也就是男朋友有没有见死不救,或者说是故意让女孩父亲发病的这一举动?
没有。
从这一点上面来说没有任何的问题。
所以男孩也构不成有意制造女孩父亲死亡的这一个问题,没有故意致人死亡。
还有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最直接的这个问题。
这一个案例中,发生这件事情的起因。
正是因为男孩与女儿发生关系的这一行为,导致了女孩父亲死亡的这一最终结果。
男孩儿是这件事情形成的诱因,是不是应该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中规定,过失致人死亡主要的判断依据是行为人的主要状态。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
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却轻信可以避免。
也就是说男孩儿和女孩儿发生关系的这个行为。
男孩预见了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女孩父亲死亡的后果,这样才能判断男孩是过失致人死亡。
但在这一过程中有没有发生这一条件?
答案是没有。
谁能想到和女朋友在家里发生关系,就能导致女朋友的父亲死亡?
男孩如果知道了女孩的父亲会提早下班,他还敢过来吗?
他还敢在女孩的家里明目张胆的发生关系吗?
答案是否定的。
男孩儿绝对不敢。
因为啥?因为怕被打断腿,影响幸福。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男孩是无意的,他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女孩父亲死亡的这一结果。
即,男孩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
但是男孩虽然不构成刑事责任,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当然是需要的。
在这一个案例中,男孩的确有过错,根据民事责任中的划分,男孩儿需要承担对于女孩儿一方家庭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