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大哥,死刑
许佳琪急忙撤回来了消息,随后退出了直播间,关闭了手机。
“佳琪,你在做什么呢?这么着急。”实习律师中一名女律师好奇地问道。
“啊,没干什么。”
许佳琪显得有些慌乱,嘴里不断默念:“紧急避险,紧急避险。”
女实习律师:????
而此时,直播间内的张不凡,在看到段宜兴发的法律解析后眼前一亮,笑着点点头。
一个实习律师,能够按照这个解析角度,已经很不错了。
不过解读的还不完善。
对于这个说法,他是可以进行有效反驳的,并且可以从教唆罪的观点出发。
于是转过身,在白板上写下了有关于这段评论的法律解析问题。
【故意挑逗刺激他人违法犯罪是属于什么罪行】
【以故意挑逗刺激他人违法的判决条件】
【张三是否构成故意挑逗刺激他人违法,】
接着,回过神头面对直播间的观众道。
”这位黑粉水友对于法律的理解并不完善,我想可能是因为对于基础法律记得不太清楚了。”
“我在这里解释一下这个故意挑唆刺激他人违法的行为是属于什么罪,黑粉水友记清楚了。”
故意挑逗刺激他人违法犯罪也属于教唆罪的一种形式,属于共同犯罪,也可认作为教唆罪。
这位黑粉水友明显只是从法律条例中进行解读,概括的不全面。
”但这其实就是教唆罪。”
一听到这话,段宜兴这才回过神来,脸色一红。
的确,在实习律师中,他对于法律分析的切入点最好,但是法律基础知识也最薄弱。
“这一点儿怎么忘记了呢。”段宜兴拍了拍脑门暗暗悔恨默念道。
正当他悔恨的时候,又听到张不凡话峰一转,夸奖道。
“但是这名黑粉水友的切入角度还是很好的,知道来从另外一种法律角度来进行切入,做的很不错。
那么我们接着来分析一下这名黑粉水友的切入点,是不是可以证明张三有罪。
先来分析一下张三对大哥有没有刺激和挑逗的行为。
首先,张三的言语平淡,和大哥没有任何的冲突,情绪管理到位。
所以没有刺激和挑逗的行为,既,不构成教唆罪。
我猜这位黑粉水友想表达的应该是:
因为张三的回答,导致大哥下了决心,所以对此,张三要负一定法律责任。
对吗?”
“对对对,就是这样。”段宜兴快速的在评论区留言。
张不凡喝了口水,对于这种情况继续论述:“针对于这种情况,司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中,这种行为被称之为非主观意愿,没有必然联系,不导致必然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一对恋人要分手,坐在桥边大吵,吵得很凶,很激烈。
然后女的说:你要是跟我分手,我就去死,我现在就从桥上跳下去。
男的说:今天必须分手!
然后女的跳了,最后死了,那么这个案例应该怎么判?
男的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点,法律有着很清晰的解读,男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能会导致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原因在哪里?
首先是女的死亡原因。
女的死亡原因是什么,是因为跳河吧?
男的有没有推这个女的跳河的举动?
没有吧?
女的死亡直接的原因是当事人自己去跳河,言语刺激只能算是诱因,并不能必然导致当事人去跳河。
两者的确具有因果关系,但不是必然关系。
并且当事人是成年人,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知道跳河的危险性,也应该承担跳河造成的后果。
再来回到这个案件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