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章不给公诉人留面子(周末加更,能给个好评吗)
审判席上的审判长身着法袍,面容威严,“现在,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公诉人向法庭举证,以支持其起诉指控。”
审判长的话语清晰而明确,余音回荡在法庭的每一个角落。
公诉人闻言,整理了一下手中的卷宗后开口说道:“审判长、审判员,现在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两份证据,为本案另外两名被告刘东和王冰的供述笔录。两份笔录系侦查机关依法对两名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制作,并经被告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两名被告人的供述都可以证明是被告高尚教唆他们去教训被害人马元的。”
随后,公诉人将证据递交给法庭书记员,由书记员转交给审判长及审判员审阅,并通过法庭多媒体系统向旁听席展示,以便所有人都能清晰地看到证据内容。
“公诉人举证完毕,请辩护律师进行质证。”
审判长适时地引导着庭审进程,将话语权交给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陈楚神情专注而严谨。
“针对公诉人提交的两名被告刘东和王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如下:一、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两份被告人笔录不具有合法性,法庭不应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当陈楚以坚定而清晰的语调宣称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合法时,整个法庭的氛围瞬间变得紧张而微妙。
审判席上的三位法官不约而同的将眼神聚焦在陈楚身上,她们试图从陈楚的表情和神态里初步判断其论据是否严谨。
坐在对面的公诉人则眉头紧锁,紧抿着嘴唇,眼神中透露着不满或惊讶。
公诉人似乎在迅速的整理着思绪,准备随时反驳辩护律师的观点。
旁听席上旁听人员则显得更为惊讶,他们不清楚也不理解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怎么会不合法呢?
审判长看了眼神情复杂的公诉人,最后将目光落在了陈楚身上,开口说道:“辩护人请你详细阐述一下,两份被告人供述不合法的具体理由”
她同时用眼神示意书记员做好记录,因为这个阶段控辩双方的每一句都至关重要,都会影响到最后的定罪量刑。
陈楚清了清嗓子,提高一个音量,说道:“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询问笔录显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东的询问时间为7月5日上午9;00--10;35分,讯问人为:王讯和张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冰的询问时间为7月5日上午9;50-11;28分,讯问人为:赵言和张磊。那么,辩护人有一个疑问,在9;50-10;35分这个重叠的时间,讯问人是如何做到能同时对两名被告人进行讯问的,难道他会分身术吗?”
在陈楚发表这一观点的同时,审判长时而沉思,时而点头,以表达对辩护观点的理解和评估。
而公诉人则不停的翻阅着桌上的案卷,他似乎也发现了陈楚所说的问题。
审判长看向公诉人的方向,“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质疑,你们来解释一下。”
公诉人蹙着眉头,用牙齿轻咬嘴唇,缓缓开口道:“我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是因为一时笔误造成的。不能仅凭一时的笔误就否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
从三位法官的表情来判断,公诉人的解释显然不能让她们信服。
“辩护人,你们对于公诉人笔误的说法还有什么意见要说吗?”
辩护人:有。
审判长:简要的说一下你们的观点,前面说过的就不用再重复了。
辩护人:刑诉法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同时,刑诉法解释还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公诉人提交的两份证据,明显属于讯问人存在矛盾并且无法进行补正同时其所做的解释也并不合理,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审判席上的三位审判员微微点头,表示认同陈楚的这个观点。
坐在旁听席上的楚然低声跟姐姐、姐夫说道:“我就说这个陈律师不简单吧。你看,他又抓到对方的错误了。”
陈楚看了眼审判席接着补偿道:“审判长、审判员,即便抛开这两份证据的合法性不谈,就这两份证据的实质内容而言,它们也无法证明高尚构成抢劫罪。因为,从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来看,没有任何一个人明确表示,是被告人高尚让他们去抢被害人马元的物品。”
审判长闻言,立即翻开案卷,查阅者两名被告人的供述,以确认陈楚所说的内容。
陈楚这招也真是绝了,真是一点面子都不给公诉人留。
先是从形式上否定了证据的合法性,让公诉人丢了一次脸还不够。
更过分的是,他又说了一句更气人的话,即便这个证据合法,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他又从内容上对公诉人进行了驳斥,这不是对公诉人进行二次羞辱吗?
他这样的骚操作能不招人嫉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