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第249章执法不合法?
第249章执法不合法?
“第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务所处理的一切事务,那么自然而然的,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其次其职务行为还应当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
在案发当天,对被告人秦英杰执法的是xx城管分队,隶属于h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但是对于秦英杰此类街头小摊的无照经营,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是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是自由,所以法律对于行政处罚权的分配是极其慎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所以具有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是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执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
而h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法得知街头小摊的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也并没有对无照经营做出行政执法的权力。
并且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有具体明确的,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等,并没有案发当天所谓的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处罚种类。
所以在案发当然,对秦英杰‘执法’的人员既没有在现场对其执法的权力,其对秦英杰做出的行政处罚种类也并没有被法律明确认可,就算秦英杰阻碍了,阻碍的也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
旁听席上,死者李世中的家属和他的部分同事已经有些忍不住了。
“对非法路边摊进行管理和整治,本来就是我们城管的工作,怎么到你这儿我们反倒没有权力了?
要是城管都管不了,那你说说让谁管?”
一名穿着城管制服的男子冲任真嚷了一句。
“杀了人还振振有词,你们律师真是什么钱都挣啊?”
李世中的妻子眼神中透露着对任真的恨意。
“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程传磊知道任真所言非虚,只能出言维持了一下秩序。
“谁有权力对非法路边摊进行整治,又该采取何种方法进行整治,这不是我说的,这是法律明确有规定的。”
知道他们心里因为李世中的死亡会对自己有意见,任真倒是没什么所谓,但还是转向他们,解释了两句:
“根据法律规定,案发当天城管部门对于秦英杰的执法就是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他无照经营。
但是从现场的执法录像来看,没有任何一位执法人员确认秦英杰的身份,也没有人要求他出示营业执照。
虽然我们现在都知道秦英杰确实是无照经营,但是现场的这些执法人员知道吗?
显然他们也不知道,他们连面前这个小摊的主人叫什么都不知道,即使知道,他们也无从得知秦英杰的小摊是不是办了营业执照,那么我想请问的是,城管对秦英杰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秦英杰在路边摆摊或许不太合适,或许对城市的美观有影响,或许影响了交通秩序,但是这并不是城管对秦英杰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任真看向法官,这些话同时也是他对起诉书提出的异议:
“除了没有处罚依据外,城管的执法程序还存在严重瑕疵。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拟在现场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罚时,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交给相关被处罚人员。
甚至就算是扣押物品,也需要向被处罚人员送达扣押物品清单,但是案发现场的执法人员没有履行上述任何一个法定程序。
没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错误,这完全足以证明,城管当日对秦英杰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如果该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那么当日城管就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那么秦英杰的行为自然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听了任真的回答,旁听席上做出反驳的那名城管不说话了,此时正跟旁边另一位同事凑在一起,似乎正在讨论,难道我们现在的工作真的不合法?
真他奈奈的见了鬼了!
而罗晓卫此时也已经在心里盘算,似乎庭审结束后没有补交证据的必要了?
之前把心思都放在故意杀人上了,对这个妨害公务本来想着就顺带一提,现在任真直接搬出法条,罗晓卫自己都觉得好像妨害公务是成立不了了。
“妨害公务还有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实施阻碍行为,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如果案发当日城管们并不是在执行职务,那么被告人秦英杰的阻碍行为就更无从谈起了。
另一个则是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虽然秦英杰使用了刀具,但其本意是不让城管们收走他的三轮车,并没有威胁的意思,并且其在使用刀具时一直在央求周围的城管,手中虽然有刀,但根本无法被认定为暴力。
从城管们没有搭理他,直接把三轮车搬走也能得出这个结论,如果秦英杰真的使用了暴力,城管们要做的,肯定是先把他制服,而非拖走他的三轮车。”
任真观察了一下各方反应,最终看向公诉席:
“综上,城管们在案发当天的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存在瑕疵,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因此被告人秦英杰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那关于妨害公务,辩护人就说到这里吧。”
虽然任真已经尽量简洁,但还是花费了不少篇幅论述,法官就催着往下进行了:
“关于公诉人指控的另一个罪名,辩护人有没有不同意见?”
“有。”
任真的回答让罗晓卫眼前一条,伱对故意杀人也有意见?
“我们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放在本案中,按照公诉人的指控,就是秦英杰在持刀刺向被害人的时候,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同时出发,不但要考虑到行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还要综合对案发时的客观情况与整个案发过程进行分析。
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以看到,秦英杰刺中李世中的刀,是他平时用来切香肠的,经过调查我们得知,这把刀是他花几块钱在早市买的。这样一把刀它的质量如何,我想不言而喻。
而且混乱之中,秦英杰甚至不知道他是否刺中、刺中了什么位置,秦英杰的身高比李世中略高三四公分,从他们二人的身高对比、案发当时的相对位置以及监控录像中看到的秦英杰反手握刀姿势,从上而下斜划一刀,只是因为这个姿势对于秦英杰来说最顺手,而不是他有刺中他人的故意,更不要说杀人。
至于被告人秦英杰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持什么样的态度,在案发后秦英杰曾经逃走几天后自首。
在他逃走的这几天之间,曾经向朋友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李世中的死亡后果,对该死亡后果主观上更不存在任何希望或者放任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