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章
“在封建王朝,皇帝勾决死刑在后期已经成为了一个固定的模式。”
“当然,如果皇帝不干活,忙着求仙问道或者做木工之类的,内阁也不是不能代劳。”
“只是清朝皇帝还没有出现过这种奇葩。”
【所以果然是老朱家血脉的问题吧?】
【是不是日子过得太安逸,出生顺序决定一切,所以都没有上进心了?】
【那必须的,九龙夺嫡那种讨厌的兄弟上了我就没活路了的情况下,才能培养出喜欢工作热爱权力的帝王】
“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也是根据明朝的机构模式,设立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司。”
“一般说三司会审,说的就都是这三司,有时候会改个名字,但是职能基本没变。”
“这三个机构的职能我们在明朝的时候已经介绍过,基本雷同,没有需要特殊介绍的地方,按照古代人的说法,这三司就是‘持天下之平者部也,执法纠正者院也,办理冤枉者寺也’。”
【之前就想问了,三司会审如果意见不统一怎么办?打一架?】
【少数服从多数吧?】
【但是如果是三方意见都不统一呢?让皇帝判决吗?】
【还能有三方三个想法的情况?一般不是应该死刑、不应该死刑这两种选择吗?】
【比如夫杀妻子父,妻子为了为父报仇杀死丈夫,应该怎么判决?】
【接上面,一方认为妻杀夫,应当重罪,因为是报父仇,其情可悯,所以绞刑即可,不应凌迟,一方认为丈夫杀死岳父的时候就已经满足义绝条件,两人应当不再是夫妻关系,按照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为父报仇判决,不应死刑应徒刑,第三方认为妻子孝感动天,应该旌表其大义,无罪释放】
【请问,这样应该这么办?】
【好问题】
古人都琢磨了起来。
一派人带入了老婆为了老丈人要杀死自己,一派人带入了女儿为自己报仇,顿时争论的不可开交。
眼看弹幕都乱七八糟了,提出问题的人继续问道:【这种是直接杀害,又如果丈夫和妻子父亲是政敌,陷害妻子父亲导致他死亡呢?如果不是陷害,就是党争呢?如果是岳父确实有罪确有其事,但是所有人都这样,比如大家都贪污,就岳父被丈夫揪着不放找到证据害他斩首了呢?】
“不是,这人哪有那么多假设啊!”古代学子都觉得崩溃。
崩溃是正常的,毕竟他们只读圣贤书,可不学怎么判案。
眼看着弹幕热闹了起来,伍爱华会心一笑:这追问水平,有现代老师随堂提问的风范了。
伍爱华没有过于关注已经开始吵起来的弹幕,继续说道:“清朝的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知县、知州(知府)、省提刑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审判,四级都没有意见,才会把审判意见报送给刑部。”
“但是这个模式有一个缺漏,就是京城没有总督和巡抚。”伍爱华笑。
“所以京城的案件都是给到东西南北中五城察院,但是徒刑以上罪罚的案件会送给刑部定案、治安问题由步军统领衙门审判。”
“除了这些之外,清朝还有特殊的司法机关,包括宗人府,用于审理皇族宗室的案件,慎刑司,负责审理宫廷内的案件,理事厅,负责审理满人的案件,理藩院,负责蒙古、藏族、回族地区的案件。”
“以上大概就是清朝的司法机构,可能有人听到这里就要问了,知县知府和总督巡抚他们要审理那么多案件,忙得过来吗?”
“这就涉及到了明清司法的专业人员——师爷。”
“在清朝,只要不是穷到叮当响,地方主官司必须要养一个政务班子的,之前我们也提及过,其中就包括刑名师爷。”
“一般情况下,师爷会给出判决的结论,知县知府看过后只要觉得没问题就会直接采用。”
“当然,知县和知府、总督、巡抚能不能看出问题,那可真不好说,毕竟古代也不乏师爷和胥吏勾结改判决结果的情况。”
“毕竟只要说法说得过去,上面也不会太过追究,毕竟专业的事,他们也只能听专业的人的判断。”
【有点离谱】
【但是想到是明清,又觉得好像没那么离谱】
【他们就不能像唐朝那样,考个明算科、明法科什么的吗?】
“清朝和明朝一样,是允许老百姓去告御状的。”
“告御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皇帝、王爷、皇子、高官出巡的时候,直接拦路跪在车架前控诉冤屈,还有一种是敲登闻鼓告御状。”
“因为清朝规定告状必须受理,不受理的有罪,放在自己身上自然不能双标,所以御状也会有人专门跟进情况。”
“同时,不管是不是御状,清朝都可以要求回避,对于有亲戚关系和师生官司、仇敌关系的都不可以参与审判。”
【还是那句话,师生关系放在我们现代,能被一锅端】
【特别是那种基础必修课大课,一个人给所有法学生上完这么课的老师上法庭……】
“在此之外,清朝不允许私自刑讯,要求不可以刑讯当事人近亲属,认为近亲属不可能提供不利证言,不可以刑讯老幼残疾,算是人性的闪光,毕竟小孩子聋哑人什么的,可能真的就是不知道不记得,刑讯又有什么用处呢?”
【那要是犯罪的就是老人或者小孩子呢?】
【对啊!又不是做不到,老人和小孩子偷窃、诽谤什么的很常见】
【前面的你们魔怔了吧?就算是老人或者小孩子犯罪的,也不能刑讯逼供啊!要是逼死人了呢?总不能为了几个罪犯逼死一大批老人孩子吧?本来刑讯就不对,你还想扩大范围】
“清朝的会审制度分为秋审、朝审、热审,基本还是和明朝一样。”
“在调解这一方面,清朝也照抄了明朝的作业,规定在户婚、田产、债务上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来平息诉讼,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不用判决。”
“因为清朝的判决文书需要引用律令原文正确,不然就会被认为是有罪,所以知县知府一类的官员非常喜欢调解的方式结案。”
【这不就和我们现代终身责任制后调解率上升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