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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章 番外 张三说刑法?喜萝奇案!

“今天是厚大法考第83讲,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实践中,这个罪名其实也挺少的,这个既包括牟利性犯罪,又包括非牟利性犯罪。”

“那当然,在这里我想提醒各位注意一点,什么叫做淫秽物品?淫秽物品呢,有积极条件,还有消极条件。

其中积极条件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秽淫性物品。通俗的来讲,无端挑起人的性欲的,就叫做秽淫性作品。”

“而且还要注意它的消极标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的科学著作,不是;含有色情内容的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就是说,如果有科学艺术价值的这个不能够叫做淫秽物品。”

“那很明显,淫秽物品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那应该采取谁的价值观?一般人的价值观。当前关于淫秽物品最大的问题,就是解释学的问题。”

“举↑个→栗↗子↘一现在我让一个同学把张三讲刑法这本书发给大家,一个同学兴冲冲的发了下去,结↗果↘,这本书印错了,只有第一页是讲刑法,其他内容全是小黄书。

那么客观上他是不是在传播淫秽物品?

是。但主观上他有没有犯罪故意?没有。为什么没有,因为他所认识到的事实是什么,他在发什么书?

刑法书。这是他所认识的事实。所以他评价为在发刑法书,规范也评价为在发什么书,刑法书。”

“好,我们来讲第二个案例,这是一个最近才发生的真实案例,特别的经典。啊,有这么一个河南的同学,网络ID叫喜萝,是一个军迷。

这些天他在研究志愿军军史,准备写点抗美援朝的文稿发自己的公众号上。

当他研究到第二次战役的时候呢,志愿军军史里有这么一段话,时任中央宣传部部长的李锐同志,针对美军军史制作了一大批文化脏弹,摧毁了第一次战役失败后本就低落的联合国军士气,导致联合国军一泻千里,局部战场甚至出现了一枪不发,直接成建制溃退。”

“这位喜萝同学瞬间就精神了,什么文化脏弹这么牛!就特别的好奇,后来一查证啊,居然是小黄书!

什么小黄书这么牛,我也去查证了一下,类比内容的话,核心的文学要素是金瓶梅,只不过套路要玩得花得多。

我为此还专门咨询过我们学校的同事,他们说基本上都是根据美国的事实改编,基本不含杜撰成分。”

“真不愧是世界第一发达国家,了不起。我们的这位喜萝同学也是这么想的,而且越想越激动,这么厉害的作品,已经诞生70年的经典“历史文献”,怎么今天才看到,这么多年白活了。

他一激动就连夜把他找到的所有“历史文献”全部打包,发给了他认识的所有网友,论坛啊QQ啊微信啊。然后第二天就被抓了。”

“在警察局的时候呢,就出现了关于淫秽物品解释学的问题,喜萝同学跟警察同志说,(假声)虽然军迷号称军网我最黄,黄网我最军,但是我这次真没有GHS,我只是在分享历史文献。

警察同志了解了事情经过,觉得虽然你说的有点道理,但是你先解释一下什么叫这次。这位喜萝同学就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了。”

“传播淫秽物品罪,没有牟利情节顶刑2年,有牟利情节轻则3一10年,重则10年以上。

虽然法条里面有无期徒刑这个档次,但是我觉得应该没有人能这么牛,新中国也不允许有这么牛的人存在。

所以在这个案件里,司法机关综合考虑之后,考虑到情节不严重,没有牟利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就没有上刑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

“那么,大家说这个算不算历史文献,我觉得是算的。鉴于它在战争和近代史中起到的作用,甚至可以算重要历史文献。

但是它适合大范围传播吗,明显不适合。

那为什么喜萝同学说自己传播历史文献的说法不成立呢,首先我们看,这个文件有没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明显有的。

有同学就要说了,这可以满足消极条件啊。那文学艺术价值是主观还是客观,主观对吧。

那么李锐同志当年起草这一系列文献主观上是为了文学艺术价值吗?

明显不是,所以不能认定其满足消极条件。

而且人家李锐同志起草这些文献是为了在哪传播?韩国对不对。传播给谁?联合国军啊,这位喜萝同学外敷药内服怎么能行呢。”

“什么?泄露国家秘密罪?啊,这位同学的角度比较刁钻啊,但是这系列文献并没有保密等级,只是不适合面向大众传播,所以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人非法学专业,也不懂法学,纯属胡咧咧。如果有谬误的地方,请大家当看个乐子,别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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