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外集(103)
第169章外集(103)
自觉有形作两人并卧,不别真假,不语,问亦无对,此乃离魂。用辰砂、人参、茯苓煎服,真者气爽,假者自化。
善饮致羸男子自幼善饮酒,至长成日饮一二斗不醉,片时无酒,叫呼不绝,全不进食,日就羸弱。令其父用手巾缚住其手足,令勿动摇,但扶少立,却取生辣酒一坛,就于其子口边打开,其酒气冲入口中,病者必欲取饮,坚不可吃之。须臾口中忽吐物一块,直下坛中,即用纸封裹坛口,用猛火烧滚,约酒干一半,即开视之,其一块形如猪肝,约三两重,周回有小孔如针眼,不可数计,弃之江中,饮食复归,虽滴酒不能饮矣。
穿断舌心自行被跌,穿断舌心,血出不止。用鸡翎蘸米醋刷断处,其血即止。仍用蒲黄、杏仁、硼砂少许为末,蜜调成膏,噙化而安。
浮肿如蛇身上及头面肉上浮肿如蛇状者,用雨滴阶砖上苔痕一钱,水化开,涂蛇头上,其肿自消。
烟熏欲死炭烟熏人,往往致死,口中含萝卜一片,烟气不能毒人,或晒干为末备用亦可,或新水擂烂干萝卜饮之亦可。凡居民逃被石室中,贼以烟火熏之,欲死迷闷者,与萝卜嚼汁下咽而苏。
心疼欲死牙关紧急者,用隔年老葱白三五根,去皮须,叶捣为膏,将病患口开,用银铜匙将葱膏送入喉中,用香油送下,但得葱膏下喉即苏。少时腹中虫物化为黄水,利下除根,永不再发矣。
五尸恶病飞尸者,游走皮肤,穿入脏腑,每发刺痛,变作无常。遁尸者,附骨入内,攻凿血脉,每发不可得近见尸丧,闻哭哀便发。风尸者,淫濯四肢,不知痛之所在,每发昏沉,得风雪便作。沉尸者,缠骨结脏冲心胁,每发切痛,遇寒便作。注尸者,举身沉重,精神错杂,常觉昏废,每节气至变,辄成大恶。皆宜用忍冬叶锉数斛,煮令浓,取汁煎之,服如鸡子大一枚,日三次,或苏合香丸并佳。
卒中恶忤中恶中忤鬼气,其证暮夜或登厕,或出效野,或游空冷屋室,或人所不到之地,忽然眼见鬼物,鼻口吸着恶气,蓦然倒地,四肢厥冷,两手握拳,鼻口出清血,性命逡巡,须臾不救。与尸厥同,但腹不鸣,心胁俱暖。凡人切勿移动,即令亲眷众人围绕打鼓烧火,或烧麝香、安息香、苏木、樟木之类,俟苏方可移归。
或内急用生犀角锉末五钱,朱砂、麝香各一分,为末,每二钱新汲水调灌。体薄者,桃枝叶煎汤下。
鬼击彻痛卒被鬼击如中箭,忽一点痛如注,不可忍。用桃皮一片,将里面湿处贴痛上,取一匙头安桃皮上,紧搓艾之一团,如胡桃大,安匙头上灸之,须臾痛止。
鬼击吐血梦中被刺杀或杖打,诸般不祥,卒然吐血、衄血、下血,甚者九窍皆有。宜用升麻、独活,续断、地黄各五钱,官桂一钱,为末,每二钱食前白汤调下,日三服。
淘井杀人夏月不可淘井,多致杀人,五七月尤甚,古冢及深冢中亦然,皆有伏气,令人冒闷,奄忽欲死。
即取井水或他水其面,并令水调雄黄末一二钱服之。转筋入腹,痛欲死者,使四人捉住手足,灸脐左边二寸十四壮,又用生姜一两,酒五盏,煮浓顿服。又醋煮衣絮令彻湿,裹转筋处。又浓煮盐汤通手浸怪疾手足,洗胸胁间,即苏。凡入井冢,须先以鸡毛投之,直下则无毒,徘徊则有毒,当先以酒数升洒井冢中,停时然后可入。
惊哑不语用密陀僧一味为末,茶调服一匕许。有因入山被虎蛇所逐,惊气入心络不语,服此立效。
血自皮肤溅出用煮酒瓶上纸,碎揉如扬花,以手捏在出血处即止。
咽塞呻吟不食昔华佗见一人病咽塞,食不下,呻吟,令取蒜齑并大酢三升饮之,果吐蛇一条而愈。
治法
水火分治
此子和以脏腑分湿火,比之以肥人寒湿生痰,瘦人热火生燥,以形体分言者尤精。
肝胆由来从火治,三焦胞络都无异;火内阴外阳,主乎动也。凡动皆相火之为,天非此火不能生物,人非此火不能有生。天之火,出于龙雷则木之气,出于海则水之气。然雷非伏不能鸣,龙非蛰不能飞,海非附地不能波。鸣、飞、波,皆动为火也。
人之火,寄于肝肾。肝属木,肾属水,膀胱者肾之腑,心胞络者肾之配,三焦以焦言,而下焦司肝肾之分,皆阴而下也,故皆从火治。然人火同天也,而以为元气之贼者,人生恒动于欲,相火扇起,煎熬真阴,阴虚则病,阴绝则死。此戴人及东垣明言,不独张子和然也。
肺胃常将湿处求,肺与大肠同湿类;肠胃属湿,谓其水谷之海,停湿聚水之乡,实而不满。脾动胃化,上输清气,此经先得其湿。金肺清高,何属湿论?以其清气上升,则在天为云,在人为气;浊气下降,则在天为雨,在人为湿。
肾与膀胱心小肠,寒热临时旋商议:心劳则伤其血,肾劳则损其精,精血一伤,水火偏胜,阴阳两虚,寒热时作。若胆与膀胱,实而不满,出而不入,伤寒寒热,皆从此经而出。言其治无定法者,以其寒热交差,治法不一也。
恶寒表热小膀湿,恶热表寒心肾炽。十二经,最端的,四经属火四经湿,四经有热有寒时,攻里解表细消息,里热里寒宜越竭,表热表寒宜汗释。湿同寒,火同热,寒热到头无两说,六分分来火热寒,寒热中停真浪舌。热寒格拒病机深,亢则害兮承乃制。
气之来也,既以极而成灾;则气之乘也,必以复而得平。物极则反,理之自然。姑以心火而言,其不亢,则肾水虽心火之所畏,亦不过防之而已;一或有亢,即起而克胜之矣。余脏皆然。以人事言之,我与彼亢,则彼必害我;我能承之,则彼反为我所制矣,此借喻耳。本论运气胜复,详《素问·六微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