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论证:时刻不让自己陷入圈套(2)
宋朝时,鄢陵县吏孙满一次射鸟失误,箭落到了当时一位护卫皇帝的大将身上,虽然没有伤着这位大将,但孙满还是被处以死刑。针对这件事情,当时的行军参军何承天说:“过去有一个人曾惊了汉文帝的御马,当时只被判了一些罚金,因为判此案的人认为惊马者并不是故意的,所以没有从重发落。现在孙满本来是要射鸟,而并不是想伤人。按刑律,误伤人才判三年徒刑,何况孙满还没有伤人。”
这里,何承天的一番议论就既有类比论证,又有演绎论证,它以类比为辅、以演绎为主,证明了一个论题,那就是:“对孙满判以死刑是没有道理的。”
在思维与表述中,当单独使用类比论证证明某一个论题时,一定要注意论据与论题所反映的两类事物能不能放在一起来类比,而且也一定要严格遵守类比推理的有关逻辑要求,否则,论题不仅得不到证明,而且很可能会出现错误。
在以上故事中,那位编辑在论据中所讲的吃鸡蛋的事情与他在论题中所讲的看书稿的事情,在接触到开头,便可推知以后这一点上是有相同之处的。因此这个类比推理的结论还是比较可靠的。尽管这位编辑在这里只是单独地使用了一个类比论证,但这个论证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说服力的。
【海上与床上】
一个农民同一位准备远航的水手交谈。
农民问:“你的父亲还在吗?”
水手说:“他已经死了。”
农民问:“怎么死的呢?”
水手说:“他是在海上航行时,遇到了风暴,他为了拯救同伴,不小心掉入海中,死在大海里。”
农民又问:“你的祖父是怎么死的?”
水手说:“也是死在海里。”
农民说:“既然你的祖父、父亲都因出海,死在海里,我的老弟,难道你出海就不害怕吗?”
水手没有回答,反问道:“请问,你的父亲死在哪里?”
农民说:“死在床上。”
水手问:“你的祖父呢?”
农民说:“也死在床上。”
水手说:“既然你的祖父、父亲都死在床上,我的老兄,难道你每晚在床上睡觉不害怕吗?”
农民的父亲和祖父死在床上或许是由于病死,或许是由于自然死亡,不管是何种情况的死亡,这都与水手的父亲和祖父死在海上的情况是不同的,怎么能拿农民每晚在床上睡觉害怕不害怕与出海害怕不害怕相类比呢?
出海和上床这两类事情具有的相同属性太少了;相反,它们之间的不同性质却太多了,尤其在危险不危险这个问题上,它们简直就无法比较。海上常有不测风云,上床会有什么危险呢?对于农民来说,每晚上床,他当然不会害怕,但由此并不能证明水手出海也并不害怕。退一步说,就算这位水手对于出海并不害怕,但这也应该用别的论证方式去证明,用农民上床睡觉并不害怕这样的事情来做类比论证,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与类比推理一样,类比论证中所犯的这种论证方式上的错误,也叫“机械类比”。
【倒立】
有人写了如下一段短文,讽刺某些文章——
某人倒立着。由于倒立,头在下面,脚在上面。不倒立者则不然。就是说,不倒立的人,头是在上面的,脚则是在下面的。由此可见,倒立者与不倒立者之间是截然相反的,是有着根本区别的。
由于头在下边,相应地,鼻、眼、口、耳也都在下边,因为它们生长在头上。其次,由于脚在上边,相应地,10个脚趾也都在上边,因为脚趾生长在脚上。
这则短文,真可谓是把某些理论文章的空洞烦琐、满纸废话刻画得惟妙惟肖,揭露得淋漓尽致。
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讲话,还是写文章,首要的一条是要让别人明白你在说什么。如果讲了半天,别人还不知道你在讲什么,写了半天,别人还不知道你在写什么,这样的讲话或这样的文章,尽管说得再多,又有什么用处呢?
为此,形式逻辑提出的关于论证的第一条规则就是:论题要明确。
在一个论证中,论题是论证的靶子,如果论题不明确,论证的目的也就不能达到,整个论证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要明确论题,首先要把论题清楚确切地提出来,这样既可以使别人一看,便知道你要论证一个什么问题,同时也可以使自己的论证能够确立一个明确的目的。
其次,对论题中所包含的一些别人不太明白或容易引起曲解的概念,要做必要的解释。论题中最好不要使用晦涩难懂的概念。
再者,论题应当有一定的意义,别人看了以后知道你要讲什么道理。毫无意义的论题,即使提出再多再细的论据,做了再严密的论证,别人还是不会知道你到底想要说明一个什么问题,想要起到什么作用。
违反“论题要明确”这条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就叫作“论题不清”或“论旨不明”。
以上那段讽刺性短文,就文章本身来说,所犯的错误就是论旨不明。说了半天,别人并不知道论者要说明一个什么问题,论证的目的是什么。这样的论证给人的印象就是没话找话、满纸废话,纯粹是在闹笑话。
下面,举一个正面的例子,来看一下如何遵守“论题要明确”这条规则。
1958年,毛泽东在《关于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是不是真老虎的问题》一文中,开篇就明确提出论题:“这里我想回答帝国主义及一切反动派是不是真老虎的问题。我的回答是,既是真的,又是纸的,这是一个由真变纸的过程的问题。”
接着,毛泽东又对论题中的“变”这一概念做了解释和强调。另外,毛泽东所提出的这一论题其意义也非常明确,非常重要。因此,无论从哪方面看,这个论题都是符合“论题要明确”的要求的。
【最煎熬的时候】
一位产妇正在妇产医院待产。剧烈的阵痛使她难以忍受,她问在一旁的医生:“大夫,您告诉我,最难熬的时候是不是快要过去了?”
“不是。”大夫说,“因为你出院以后还有十几年养育孩子的光景,那才是你最煎熬的时候。”
对话中,大夫的回答实际上包含着一个简短的证明,这个证明就是:
十几年的光景并不是很快要过去的;
你出院以后养育孩子的时间是十几年的光景;
所以,你出院以后养育孩子的时间不是很快就要过去的。
但是,产妇本来所问的并不是出院以后的事情,她所问的实际上是生产孩子的这段疼痛难忍的时间。她问话中所讲的“最难熬的时候”指的也正是这一段时间,而并不是大夫所讲的那一段时间。显然,大夫的回答并没有针对产妇的问题而答,而是在歧解产妇所讲的“最难熬的时候”这个概念的基础上,谈论了另外的一个问题。这从逻辑上讲,就叫“跑题”。
“跑题”现象往往有两种:一种是在对话过程中,参与对话的双方(其中主要是有一方)并没有围绕同一话题进行交流;另一种是在同一论证过程中,论题没有保持首尾一致,本来论证的是a论题,但在论证过程中,却又无意或有意地转换成了b论题。
为了防止“跑题”现象的发生,形式逻辑提出关于论证的第二条规则就是:论题要同一。
违反这条规则从而在论证中所犯的逻辑错误通常有“转移论题”、“偷换论题”和“混淆论题”。
“混淆论题”和“转移论题”这两种说法与“偷换论题”的说法在适用对象上有一些区别。一般来说,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而有意违反了“论题要同一”规则的,通常就称之为“偷换论题”;而无意中违反了“论题要同一”规则的,通常就称之为“混淆论题”或“转移论题”。
就产妇与医生的对话中,如果那位大夫是出于嘲讽那位产妇的目的而特意曲解产妇的问题,那这就可以叫作“偷换论题”;但如果那位大夫是由于没有弄清楚产妇所讲的“最难熬的时候”的确切含义,因而在回答中跑了题,那这就只能叫作“混淆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