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本党组织原则的认识
062.本党组织原则的认识
沈苑明
一、引言
现代各国政党所采用的组织制度,总不外民主制、独裁制和民主集权制三种,民主制和独裁制是处于相反的地位,而民主集权制则兼采民主和独裁之长,一方面统一指挥,一方面集思广义。本党是代表整个被压迫民族和民众而革命的党,一方面固然需要有号令全党和全国的权威中心,同时需要有乐于接受此号令的广大群众。而民主集权制的组织原则便是适应这种需要而被采用的。
有人以为本党过去十余年的组织散漫现象,归咎于采用民主集权制,实则民主集权制是不能负此责任的。因为党过去在运用上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缘故,结果只有民主集权之名而无民主集团之实,所以成为“既不能令又不受命”的组织上的病态。此次本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一方面推定总裁、副总裁,以为组织上的最高发号施令者;同时一方面决议,“民主集权制,遵照总裁规定不必变更”。这个言论是非常之重大的,应有加以阐明的必要。
二、民主集权制的基本条件
民主集权制的基础,是建筑在广大的群众的上面的。因为民主是党的组织精神,集权是党的组织力量,党能集权,才能指挥党员如军队一样;党员能得到民主,才能信赖党部如同自己的家庭一样。但是党的集权是全党党员之所赋与,是建立在大多数党员的民主上面的,而不是少数人依靠官僚式的威力就能平空建立起来的。所以党的集权制的建立:第一要依靠党的政治领导正确,为全体党员所拥护,第二在组织上则要经过党内生活民主化,同时党要给予党员批评和建议的机会。有了这个机会,他的意见自然可以申达出来,他的疑虑也可以经过讨论解释而得到明白,他就能自觉地为党积极工作。
同时民主集权制需要有领袖,也和需要有群众一样。有些人把维护领袖和采用民主集权制看成两件事,看成两相矛盾的事情,是错误的。因为领袖不是平空产生的,是革命历史所造成的,是全体革命群众所拥戴的,这是国家和民族的代表,他的本身就是民主集权的象征。我们首先从历史上看,本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权制,是总理生前手定而经过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总理晚年的演讲,认定本党已经得到了组织上的法宝,非常得意,就是因为党已经采用了民主集权制的缘故。同时苏联革命领袖列宁,毕生的革命事功,也是得力于党的民主集权制的启示。可见真正的革命领袖,是不会和党的民主集权绝缘的。民主集权有了领袖,才能成为内容充实而不落虚空的民主集权。领袖有了民主集权,才是基础有权威的领袖。再就目前事实来讲,在现实紧张的民族革命战争中,只有巩固党的中枢,提高中央的威信和权力,选定全党党员所共同信赖的同志为最高领导者,才能在国内外环境复杂变化的条件之下,号召全国,集中力量,统一指挥,与敌人搏斗,完成党对国家民族的历史任务。因为属望领袖执行此项党的使命是民主的,所以领袖在执行党的使命过程中,是需要集权的。
三、民主集权制与民主制及独裁制的区别
现在各国政党组织的原则,资本主义的国家内的普通政党,大体采用民主制,法西斯蒂专政的政党都采独裁制。共产主义的政党,则标榜民主集权制,(其实是阶级独裁)。关于民主集权制与民主制及独裁制的区别,十七年中央训练部颁布之党员训练大纲,说得非常透彻。节录于下:
一、民主集权制与民主制。民主制:一称“德谟克拉西”。因为要求党员个人得到充分的自由,所以把全部党权存于党员,一切问题完全以党员大多数的意思为解决的根据,这种制度颇能表现民主的精神;但是仅有民主,而无集权,党的中心不定,力量难于集中,指挥难期统一,而且当着事情紧迫的时候,不能临机应变,事事须诉之党员而后决定,不免有贻误事机之处,即在平时,亦有因为训练不完备、党员滥用党权,致使党部坐受掣肘的危险;所以不如民主集权制,能举民主的利而祛去其弊。还有一部分人,假借民主制以反对本党所采的民主集权制,然详考其用意,往往藏着别种怀抱,意图自由离开党,破坏党的组织和纪律。在革命过程中,常因此引起敌人乘机活动,使革命事业陷于危境,这是我们过去所得的经验;凡我党员,对于此点,须特别注意,务须发挥民主集权制的精神,以防止破坏革命进行的一切障碍。
二、民主集权制与独裁制。独裁制一名“狄克推多”。一切问题,完全根据党的首领一人的意志而解决之。党员只有绝对的服从,没有参加意见的权利。这是独裁制度的根本精神。有人以为民主集权制的施行,如偏重集权时,便与独裁制相同;其实不然,因为两者的形式,表面上有时虽是相似,而其性质和目的,却迥然各别:独裁制的性质,始终不免一种开明专制,是个人主义和英雄主义的表现,过度的满足个人的支配欲,而以个人的意志为全体群众的意志;至于民主集权制,是积多数人的意志为意志,其目的在尊重多数人的意志,并集中革命的力量,以消灭敌人,而实现全体党员和民众的幸福,所以一方面注意集权,他方面仍不忘民主,故与独裁制度截然不同。
四、本党民主集权制的特征
我们的党,是主张民权主义的党。我们的终极目的,是真正的民主。我们决不能如普通的政党,放言虚伪的民主而消失党的实际力量,也不能如“法西斯蒂”的党,高呼独裁而忘记了党的基本精神,我们必须要坚定民主是党的组织精神,同时要以集权来充实党的组织力量。下面是指出本党民主集权制的特征:
一、上级与下级:每一个下级党部,均须服从上级党部的命令。上级的决议与指示,下级必须执行(集权的);如果下级党部对于上级党部的指示,发生不同的意见,得依法提出抗议(民主的);然在未判决前,仍须执行其命令(集权的)。如果在党的上下级的关系中,没有这种规定,让各个下级党部因为自己的不同意,而将上级的指示自由搁下,则党的工作,便无法推动。如果对于下面的意见,完全抹杀,一意孤行,则党无是非,一切工作失却了实际性。
二、选举与指派:党在原则上是由下而上的组织,中央及各级党部以选举的方式组成(民主的);同时在特殊的时间和空间,下级党部的全部或一部分负责人,得由上级党部指派(集权的);党员在选举的时候,可以选举自己的领导者,到领导机关中去,结果为党员大多数所信仰的同志,就被选到领导机关中去,担任指导党的工作。党的领导机关,就成为有能力、有威信的机关。但是这种民主化的程度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依据客观的环境与党内情况两个具体条件来决定的。例如在战争的环境中,一切工作要适合于迅速变化着的战争需要,下级党部的负责人无法选举,当然只有由上级指派优秀的同志去担任,又如组织薄弱的地方,也得适用指派的办法,以教育和训练的方法,培植党的民主集权。
三、多数与少数:党的重大问题,都以会议的方式解决。在开会时,每个党员对于各种讨论的问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民主的);然一经多数表决后,无论自己赞成与否,必须绝对服从其决议案(集权的)。所以当一个问题在讨论的当中,大家应该密切地注意,相互之间可以进行热烈的争辩,讨论愈是发展,争辩愈是深刻,利害得失就更加弄得明白,做出决议就更加周到、更加正确。同时,党员因为参加了讨论和争辩,对于决议,也就都了解清楚,就更加能够负责的去执行。如果不是如此,允许数十百千万党员各行其是,那就使党陷于“无政府”状态中,一切工作都发生纠纷而无法解决、推进。
四、客观与负责:重要的问题,应该经过大家的决定(民主的);但工作的执行,则应个人来负责(集权的)。不管是选举的或指派的领导机关,不是一经选派出来以后,就可以一切都按自己的意思做去的。因为自己是为群众服务,应当有客观的态度,虚心地听取党员群众的呼声,征求或考虑下级的意见,提拔新的优秀干部,参加指导工作。至于工作的执行,一个机关的首长,则应该按着工作的秩序与纪律,负起督促与检查的责任。但必须定期的向党员作工作报告,听取党员的批评,以增加其对党的积极性。惟有客观,才能接受党员的监督;惟有负责,才能使党员服从。
五、执行与监察: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对象,是由上而下的(集权的);监察委员会会的工作对象,是注重平行的(民主的)。虽然两个机关都经党员的直接或间接的选举而成立的,但是监察委员会的地位与性质,和执行委员会不同。执行委员会经过党的民主而取得集权;而监察委员会则经过党的民主而行使民主。执行委员会只是根据总章规定的职权,指导下级党部的工作。监察委员会一方面要经常地代表党员监察执行委员会的工作;一方面要随时地接受或审核党员对于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所以执行委员会除了对权力机关——代表大会及上级机关负责外,还须尊重监察委员会的意见。而监察委员会除了接受上级督察机关的命令,尤须对代表大会负责。所以说:执行权是集权的领导,监察权是民主的行使。
六,合议与复议:本党总章第五章规定,本党设总裁一人、副总裁一人,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之(民主的)。总裁代行第四章所规定总理之职权(集权的)。再看第四章的第二十五条,总理对于全国大会之议决(民主的)有交覆议之权(集权的)。又第二十六条,总理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民主的),有最后决定之权(集权的)。又此次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各级党部专任制与委员会制可以并用”。也是民主集权制的表现。专任是由上级指定的(集权的),委员会是由下级选举的(民主的)。在执行工作的时候,省执行委员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县执行委员会每星期举行会议一次(民主的),但省党部主任委员,及县党部书记长,对于会议之决议,有交付复议之权(集权的),必须如此,才能救济“议论盈庭”的无政府的散漫现象,必须如此才能肃清“刚愎自用”的家天下的官僚积习。
五、本党民主集权制的运用
民主是三民主义的政治底最后目的,所以我们的党,应该以民主为组织的精神。而集权制是由于这种组织的精神所发生出来的组织力量,所以集权的基础是要建筑在民主上面的,同时集权的目的,也就是为要达到民主的道路,这是与本党在建国过程中的“训政”的意义,互为表里的。民主集权制的原则,应该本着这个意义而善为运用,并不是绝对超乎空间和时间。所以在某种条件之下,因利乘便,民主与集权的分量,可以有畸轻畸重的分别。务以适合于环境的要求为断。所以在运用的时候,一方面必须了解民主虽然是我们的目的,但得依一定的条件,而扩大或缩小的。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会发生偏向,以至于流于绝对民主主义,或无政府主义。绝对民主义者,或无政府主义者,主张“绝对自由”,主张“纯粹民主”。这都不能适用于目前本党的组织。另一方面必须了解独裁,只是我们的手段,应当有条件的使用他,而不能任意的滥用他,如果不能了解这一点,就会发生偏向,以至流于官僚制度,官僚制度主张只要独裁,不要民主,也不是本党组织上的真精神。
何以说本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权制,有时间性呢?可以先从党的历史来看:在民国十三年本党改组的时候,总理说:“有人以此次由总理制改为委员制,觉得不大妥当,但须知彼一时此一时。当前回大家灰心的时候,我没有法子,只得一人起来担负革命的责任,现在有很多有新思想的青年出来了,人民的程度也增高起来了,没有人觉得中国的革命应在廿年以后了……本党此次改组,就是本总理把个人负担的革命重大责任分之众人,希望大家起来奋斗,使本党不要因为本总理个人而有所兴废。”所以在总理之下,更有各级执行委员会的组织,分头办理地方党务,这些中央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在原则上都规定要经过选举的。又如现在举国对外的时候,中央认定组织的运用,需要侧重权力的集中,所以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就组织言,本党既为革命集团,自应有重心,有干部,有生动之细胞,而后机构严密,运用灵活,乃自总理逝世之后,集团的重心始终未能为法定的建立,在事实上全国虽早有一致公认之领导,而领导抗战建国之本党,反至今蹈故袭常,未有名实相符之规定。重心既未具体建立,以致所谓干部亦感散漫。中央既洞鉴乎此,授权于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对于党政统一指挥,以利抗战之进行,则本党尤应针对缺点,明确规定领袖制度,俾革命集团有一稳固重心,更从而建立中央干〔党〕部,商讨一切党政大计,以为领袖之辅弼。至于省、市、县、区地方党部之组织,为运用灵敏计,亦宜于委员制度之中,寓统一事权之意,庶几过去纷歧排诿之病,可期有所补救”。就这两个时期的趋向来看,本党组织上的原则,表面上似乎相反,实际上的精神是一贯的。因为时代的不同,在运用上不能不设法补偏救弊,于民主集权制的根本原则并不冲突。
何以说本党组织的原则——民主集权制,有空间性呢?譬如在北伐以前,本党的革命势力局促于广东一隅,除了革命军所在地的广东,党务可以公开,党部的委员才能适用选举,其余各省均须秘密工作,所以其委员则用指派的方式。又如十七年本党统一全国以后,各地党务公开,其委员原则上均可适用选举,但因为各省环境不同,党的基础强弱不一,结果各地党部委员有些地方采用选举方式,有些地方采用指派方式,到了现在,寇入已深,正所谓“风景不殊,举目有山河之异”,在沦陷地区的党部委员,自然是无法选举。即在后方各地的党部委员,因为种种的原因,恐怕也无法“好整以暇”来办理选举了。这都是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本党根本抛弃民主集权的原则。
六、结语
总之,民主集权制的组织原则,是总理生前手定的,是本党党章的本体。是此次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经过郑重考虑,重新加以决定的。我们无所用其怀疑,只有忠实地执行民主集权制的原则,只有加强民主集权制的运用,以发挥党的力量,以完成党的使命。
民主集权需要有群众,尤其需要有领袖。民主集权制如果没有群众的拥护,则便成为官僚式的独裁,失了党的组织精神。民主集权制如果没有领袖的指导,则成为无政府的“民主”,失了党的实际力量。
民主集权制既和普通政党的“德谟克拉西”不同,也和法西斯党的“狄克推多”有别。本党所以要始终采取民主集权制,其作用就是:一方面要防止党的官僚化;他方面使党的革命力量集中;因为要想使党的一切主张政策与斗争,周详妥当,没有错误,必须以全党的要求与经验为根据,要想能集中革命力量与敌人争斗,在指挥执行时,党员须绝对服从党的命令,才有胜利的可言。
民主集权制的运用,不是一成不变的。他的民主与集权的程度,要受空间和时间的支配。如果“胶柱鼓瑟”地去批判去执行,那就会使革命受到巨大的挫折。不是本党总理规定民主集权制的原意,尤其不是现阶段——抗战建国的非常时期所许可!
(《中央周刊》1939年第1卷第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