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3.党员应负担党费问题
063.党员应负担党费问题
林振镛
去年四月间,五届四中全会开会时,总裁莅会讲“改进党务与调整党政关系”一题,论今日党之松弛弥漫空虚衰弱,归咎于党部办事人员采用有给制,认此为病源所在之一点。其语至为沉痛,谨摘录如次:
现在县以上各级党部委员和一般党部办事人员都是在党部支领俸给,形式上和一般机关人员没有两样,而且此项生活费占每年党费支出一大部份,党费的预算又是包括于国家预算之内,这是和从前秘密时代显然不同的一个大异点,也是招致外间讥评和不谅解、不重视的一个主因。本来党员为党工作,不能和一般人民充当公务员一样,党员是奉行主义的先驱,应该发于自身内在精神的要求,而贡献一己之能力为党服务,不必更有其他条件为之招致,但是自从实行党委有给制以来,就形成了服务和报酬的关系,从前秘密时代纯粹义务式的服务精神就消失了。固然党内的生活费规定的特别低,但我们在职务上的贡献与一般的服务能力,是否能与所受的报酬相应呢?流弊所及,就成为地位与生活的争持,而在下级党部更足诱致权在先的纷争,减少团结奋斗的力量,驯致党部渐渐的衙门化,党员变为官僚化,担任其他职务的党员,以为我不在党部领取生活费,就不一定为党工作。没有能力的党员,则纷纷要求党部安插工作,以致外间刻薄一些的人,批评我们党员入党为“靠党”“吃党”——这是月前党务上一个很显著的缺点。
总裁对本问题之结论,有如下述:
关于党的经费,要逐渐做到党员养党而避免党养党员的不良现象。我们的目标,应使党员不仰给于国库,而由党的本身来筹给,所以一方面要缩减支出,一方面增开来源……我们改进的办法:
(一)各级党部除专任专职的人员如秘书长,主任委员,或书记长,以及其他技术人员外,自中央以下各级执监委员,应以无给为原则(在抗战期间,如不能即时实行,应依此原则逐渐改正实施)。
(二)厉行缴纳党费,并提高比率,抽收党员所得捐,即以此项收入为党的经费。
(三)党的经费以各省自给为原则;其事业费得由中央补助之。
党之经费仰给于国库,此不仅为党所抱憾,抑亦全体党员之奇耻。犹之大家庭中,各组成份子,不能自食其力,以扶植其家庭之生存,转而恃他人之赡助为生,微论此项赡助,未能久恃,即可永远恃为养命之源,良心上之谴责如何?今不特不能各尽其责任以赡养家庭,抑且有从而朘吸之、倚赖之以为生,此更如何可耻!吾党同志,试一思之,能无颜汗也乎!抑且流弊所及,不仅党受外界之指摘,且使党员工作精神,日益趋于颓废散漫,“靠党”“吃党”两名词之竟出现于社会人口,夫岂无因而至?吾党创建之初,以迄于民十五以前,老同志奔走海内外,捐糜顶踵,流血决胫,为党求造光荣之历史,彼何尝得有些微之酬报;甚且有毁家纾难者,党之得有今日基础,讵属偶然?今日欲发扬光大,党史之荣誉,首应继承已往之牺牲刻苦精神以赴之,每一党员应于此时培养其学力,储蓄其财力,献之于党,党则从而计划开源节流之道,以为未来自力求生之准备。节流之道奈何?凡属党工人员,除党外之技术人才及雇员外,其余均以无给为原则,党费收入,除以一部分作补助衰老党员生活及抚恤因公死亡党员之家属外,其余悉数作为社会事业用度。近年党费预算,生活费几占全部之半,今若就此项着手裁减,所省决不在少数,无形中各种社会事业,亦必因之日臻发展。开源之道奈何?规定自某年度起,余费之仰给于国库者逐渐减少,期于若干年后,党费完全出之自给,其办法假定如次:
(一)采累进率征收党费印花
现行制:每党员月缴纳党印花费币二角,贫苦失业者,酌予减免,其制甚善。兹若对生活较裕、用人较丰之党员,采累进率以征收其印花费,在富裕党员为轻而易举之义务,在党则可收预大之经济禆助。假言月入五十元以上者,纳四角印花费,百元者六角,百五十元者八角,依次递增,其数量必属可观。今普通之党员约计六十余万人,剔其无力缴纳党费者约十分之一外,以目前论,苟无拖欠情事,印花费每月收入可达十余万元,将来如能采累进征收法,预计可增加三倍左右,即本党每月至少有固定之党费收入四十万元(军队及海外除外)。
(二)自动认捐
本党党员遍于海内外,其中资产富有者,殊不在少数,倘能自动认捐,尤能符合养党之旨。应依其资产额,酌劝其一次或按期捐助党费若干,由党予以名誉奖励。近数年来,侨胞捐助国难费用,蓬勃一时,足证我国资产阶级热心爱国者之多。国难削平之后,出其余力,以助党之发展,度亦并所乐为,吾人相信此后党员必能涓滴皆归之于公,而自动认捐者,亦必更踊跃于前,可断言也。德国国社党之党费来源,有实参考者,录其数项如次:
(1)党员的党费:入党费每人二马克,每月党费一马克。
(2)入党特别捐和临时特别捐:有资产的新党员,强制写特别捐,遇有特别的需要,由首领临时派捐。
(3)演说会入会费:希特勒之演说流畅而新奇,党中主要人物,如史托拉塞,及歌伯尔斯等之论,均极能吸动群众,每次开演说会,征收五十芬尼瓦二马克的入场费,此亦如该党收入之一大宗。
(4)德国国内实业家,及在荷美意等地德侨之捐款。
(以上见彭学沛著《欧美日本的政党》页八七)
以上各项办法,除第三项应否仿行尚待考虑外,其余似至适当时期后,均可参照推行,例如入党费似亦可援照征收,赤贫者免除,而富厚者则不妨多纳。
(三)党员每三个月应以一日所得贡献于党:全党党员,不下百万,其中以有职业者,居绝大多数,假令每三个月各提一日所得,以贡献于党,似不致影响于其生活,而集腋成裘,必可成为巨大数目。
(四)各级党部举办合作社,以赢余提供党费:吾同〔国〕合作事业,方在萌芽,有赖于吾党同志提倡与举办者甚殷。党之主要工作,原着重于社会事业,而合作社实社会事业中一重要工作,苟能于此时各尽其力,于各总乡镇与办各种合作事业,一方提倡国货,嘉惠农工,一方并可防止市侩之剥削,以博群众之为感,同时以薄利赢余之斯得,悉数提供当地党务经费,党在物质与精神两方面,均可受其益,此为党费来源之最合理想者,亦各个党员应尽之义务也!
(五)党应在可能时兴办“党银行”:党银行之设置,各国似无先例,但其事亦属可行。由党的最高干部,筹集钜金,以党之名义,创立银行,其业务应与普通银行无异。但股东应以党员为限,投资应注重于社会之利益,办理各种储蓄押款事业,应均以党员为对象。所有赢余,一律充作党费,党费遇有竭厥,得以资为挹注。同时并可为一切党费出纳之总汇,与党的金库所在。
上述仅其荦荦大者,其他开源之道,不一而足。但应有一原则,即无论如何,党费筹募,限于党内,即欲取给社会,亦必以正当之业务取得之。本党还政国民之后,断不容再向国库支领一文,亦断不愿向党外求助一文也。此时应如何积极准备,为未来自谋生存之计,斯有赖全党贤俊之悉心擘划与全党同志之一致推行,庶几无负总裁谆谆告诫之正意焉。
(《中央周刊》1939年第1卷第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