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章《刘爱平作品选集:随笔卷1》(66) - 刘爱平作品选集 - 刘爱平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第二百二十一章《刘爱平作品选集:随笔卷1》(66)

如此作者做编辑越来越难,因为作者越来越多,稿件越来越多,编者没有火眼金睛的本领,如何能披沙现金?问题是,即便是火眼金睛,也有疏忽的时候,孙行者西行路上不也有过疏忽么?但真遗漏了好稿,那又是对作者的不恭,对读者的不敬。因为读者和作者是编辑心中的两个上帝。所以,编辑选稿时总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编辑是作者与读者之间的桥梁。这是事实。于是,读者信任编辑,进而信任作者。而作者因作品得以传播感谢编辑,进而感谢读者。这三者在“创作”与“阅读”过程中,建立了不可分割的关系。这也是事实。

因此,编者、作者、读者从传播学的意义上来说,他们是一根链条,谁也不可或缺。否则,这根链条就会断裂,而断裂的结果是,这三者劳动价值的贬值或者无意义。因为编者再高明,没有了作者,就如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同理,作者再高明,没有了读者,亦如是对“壁”弹琴。于是,在这三者之类有了这样一种说法:编辑没有了作者,是编辑的悲哀;作者没有了读者,是作者的悲哀。

但是,事实上,就有那么几个作者不明白这种悲哀。他们拿着几篇稿件,如同小丑一般,在众多刊物之间来往穿梭,跳来跳去。或一稿多投,或制造虚伪新闻,戳伤编者感情,侵犯读者利益,也伤害绝大部分作者的名声。如果是明目张胆,你还可以防范,你还可以拒绝,问题是他们用孙悟空七十二变的本领,往往让你难辨一个“北”。

这不是诋毁。我想众多的媒体都曾在他们的“骚扰”之中受过伤害,吃过苦头。

那么,他们是如何让编者有眼难辨一个“北”的?他们运用的方法很多,也很巧妙。我做过一次归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曰“谎言隐蔽法”。稿件送到了编辑部,编辑向这类作者落实多投情况,他们胸脯拍得山响,绝对保证是独家专稿,待到杂志面世时,却已经是“山花烂漫”状。编者、读者惊呼上当,但已无回天之术;二曰“偷梁换柱法”。这类作者为了获得编者的信任,寄来一篇稿件,附上一张照片,盖上一枚公章,且诚恳地告诉你:相信我吧编辑,你看照片上还有主人公签名呢。其实稿件是虚假的,照片是窃取的,公章是私刻的,一旦刊登出来,刊物的“侵权”已成事实,回头再找作者,“昔人已乘黄鹤去”,连他留下的电话、地址都是临时借用或盗用的;三曰“合作欺诈法”。你杜撰我的故事,我默认;之后,我告媒体诽谤,你再合作。报刊赔了钱,你我各一半。作者和文章里的主人公的如此“合作”,可谓“完美”矣!

实话实说,这三类作者我们都遭遇过。举一例?举例可以,但请允许我们虚化此作者的姓名,因为他是河北某大学的老师,我们担心公开姓名后,他再羞于“为人之师”。此公就干过此类“文骗”之勾当:他编造一个故事后,再窃取一个女生的照片,然后对一个善良的编辑说:一切皆真实,我用教授的名誉担保!文章发表了,刊物的官司也来了……最终自然是以侵权成立、刊物赔钱而终结。可此刻,他却拿着稿酬,远远地站着,望着编辑在窃喜。

凡此种种,如此作者,是什么让他们失去了良知?又是什么摧毁了他们的道义?其实,再明白不过再简单不过:金钱。金钱淹没了他们的人格。面对这类视钱为神亦为亲爹亲娘的作者,当个编辑累不累?肯定是累,身心俱累。

编辑也食人间烟火。编辑叫冤,但到法官那儿,又能怎么样?你说你没有主观故意,你说你被人利用,而法官自有法官的理:作者怎么写是作者的自由,你不把它登出来,怎么能构成“侵害”?想想也有道理,苦闷只往心里装。可是,对这类作者不重罚,虚假新闻的源头又如何能堵住呢?读者、编者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呢?

生活着,没有钱不行。

生活着,没有人格更不行。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此“作者”,和小偷与强盗又有什么区别?

近日看书,记住了这样一段话,是个专栏作家写的:如果在进入社会之前就只相信金钱,你差不多就没有希望了;如果进入社会之后学会相信金钱,你差不多没救了……

我想,如此作者,应如此对照,自己号号脉,看有救没救?

字体大小
主题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