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第3章
《序卦》曰: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也。
郑玄曰:讼,犹争也,言饮食之会恒多争也。
(坎下乾上)。讼:有孚,
干宝曰:讼,离之游魂也。离为戈兵,此天气将刑杀,圣人将用师之卦也。讼,不亲也。兆民未识天命不同之意。
荀爽曰:阳来居二,而孚于初,故曰“讼有孚”矣。
窒惕,中吉,
虞翻曰:遁三之二也。孚谓二。窒,塞止也。惕,惧二也。二失位,故不言贞。遁将成否,则子弑父,臣弑君。三来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
终凶。
虞翻曰:二失位,终止不变,则入于渊,故“终凶”也。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侯果曰:大人,谓五也。断决必中,故“利见”也。讼是阴事,以险涉险,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卢氏曰:险而健者,恒好争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蜀才曰:此本遁卦。
案:二进居三,三降居二,是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王肃曰:以讼成功者,终必凶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以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其任矣。
案:夫为讼,善听之主者,其在五焉。何以明之?案爻辞:九五:讼,元吉。王氏注云: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即《彖》云:利见大人,尚中正,是其义也。九二《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九二居讼之时,自救不暇。讼既不克,怀惧逃归,仅得免其终凶祸,岂能为善听之主哉!年代绵流,师资道丧,恐传写字误,以五为二,后贤当审详之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荀爽曰:二与四讼,利见于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讼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荀爽曰:阳来居二,坎在下,为渊。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