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章《迈尔斯教授讲世界历史:中世纪史》(5)
复兴时代11世纪初至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第十章封建制度与骑士制度第一节
封建制度
137.封建制度的定义
“封建制度”是一种基于特殊土地占有权(1)之上的社会与管理体制。中世纪后期盛行于欧洲,在11、12和13世纪取得了最完美的发展。
该制度的三个基本特征:(1)土地所有权的采邑属性;(2)封君与封臣之间存在紧密的个人联系;(3)土地所有者拥有所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统治权。
此种性质的土地被称为采邑(fief)或封地(feud),可以是几亩地,也可以是整个王国。这也是“封建制度”(feudalism)一词的由来。授予他人封地之人被称为封建主(suzerain)、封建君主(liege)或封君(lord);接受封地之人则被称为其封臣(vassal)、臣下(liegeman)或侍从(retainer)。
受封大片土地之人可以以其受封时相似的条件将封地分块封给他人,称为领地分封(subinfeudation);原则上同转租土地没有什么不同。分封不限层级,但实际上很少超过四层。
138.理想的制度
上述定义可以使封建制度的原理更易理解,而先讲原理是因为原理要远比制度本身简单。实际上,在实践中发现,封建制度是中世纪时期产生的最复杂的制度之一。
理论上,帝国土地之上的所有国王都是皇帝的封臣,而忠诚的帝制拥护者认为皇帝是上帝的封臣,但虔诚的教会人士却认为皇帝是教皇的封臣。国王将采邑作为领土,其条件是对宗主的忠诚和对自己权利和公正的恪守。如果某位国王不忠、不公乃至无道,其封地会因此而被没收,由宗主收回并将其封给另外一位称职的臣下。
同样,国王从皇帝那里得到封地之后,再分块授予其要员,一般来说,作为对分封的回报,他们会许诺效忠、侍奉并援助他。如果这些封臣有任何的不忠,其封地则会被国王没收,再赠予他人。
同样,这些国王或封建主的直系封臣,可能把他们的封地以类似的方式再分给其他人,以此类推,直至任何阶层。
到目前为止,讨论的只是一国的土地,然而,必须要注意的是,此种分配制度下人民将如何分配。
封君与封臣
国王得到封地之时,便得到了统治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的权力,成为了他们的统帅、立法者和法官,实际上就是绝对且无须负责的统治者。然后,国王把自己的封地再封给他的要员之时,便也附带了所封土地内的统治权;各封臣也成为自己封地上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当这些封臣再将自己的封地分封给他人,便也将该封地上被赋予的统治权或多或少地赋予了他的封臣(2)。
为了说明这个制度的运行机制,假设此时国王或封建主需要一支军队。他要求自己的直系封臣给予援助;封臣则要求他们的封臣给予援助;命令这样一级一级地向下传达。每个封君只能向自己的封臣发号施令。最底层的封臣集合在他们的封君周围,封君带着队伍再集合到自己的封君那里;这样逐级向上,直到封建主或最高封君的直系封臣带领训练有素的追随者出现在他面前为止,他们便组建了一支封建军队。这在理论上有条不紊,但在实战中却糟糕透顶。
这是理想的封建国家,然而毫无疑问,理想从未完全实现。该制度只是在欧洲几个国家或多或少地接近理想而已。但勾勒出封建制度的原理,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实际状况。
139.封建制度中的罗马和日耳曼元素跟许多在帝国被征服的土地上产生的其他制度一样,封建制度也具有复合特征,即包含了罗马和日耳曼两种元素。有些人认为,该制度的名称本身就是拉丁词fides(信任)和日耳曼词od(地产)的组合。这当然存疑;但不管该词起源何处,所代表的事物却无疑是拉丁与蛮族元素的结合。日耳曼元素是经,而罗马元素是纬。这种制度的精神是蛮族的,而形式却是古典的。封建制度也是在罗马装束的掩映下,跳动着一颗日耳曼的心。
具体是日耳曼的什么观点与习俗,加之罗马的什么原则与惯例,构成了封建制度的苞蕾,确实难下定论。在一些国家,如英格兰和斯堪的纳维亚,所发展形成的封建制度几乎完全不受罗马制度的影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兰西形成的更加完善的封建制度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高卢-罗马人的影响。
以下将分条目讲解封建制度中的封地、互惠关系与统治权这三个突出特征的可能来源。
140.封地的由来
6世纪,在西部罗马帝国曾经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这些国家,对土地享有绝对所有权(allodialtenure)或终身所有权(freeholdtenure)。土地所有者绝对拥有其地产,就像现在一个人拥有自己的地产一样;除公共税赋外,无须侍奉上级或缴纳租金。但到11世纪末,这些国家及其他地区大部分土地却实行了封建制度,都成了采邑或封建土地。此处关注这一巨变产生的原因。
封地源于罗马人熟知的一种土地形式,叫采邑(beneficium)(3)。蛮族涌入帝国之后,强占了大面积土地,他们的国王或首领将其中的大半据为己有,另依照将武器及其他物品作为礼物赠予战友的习俗,以忠诚为条件,也将自己的领地分块授予追随者和朋友们。起初,这些土地只赠予一生,并用拉丁词benefices(采邑)称之;但久而久之,成了世袭,然后开始被称为封地(fiefs)或领地(feuds)。约9世纪时开始采用后一个名称,因为王室领地极为广阔,且通过继承和成功的征战而不断扩张,而征战又是封建土地极为重要的来源。(4)封地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篡夺(usurpation)。在加洛林王朝后期,伯爵、公爵、侯爵及其他王室官员,起初只是被任命为地方官,却通过利用君主的软弱,成功地世袭了自己的职务,然后再把治下的王室领地、郡县和行省当作国王授予的封地。此举一发不可收拾,以至法兰西的秃头查理(charlesthebald)干脆于公元877年通过了著名的《基尔希法令》(capitularyofkiersy),承认其伯爵的世袭身份。这样一来,当年查理大帝建立的帝国分解成了大量的封地,各地的首领都顶着伯爵、公爵、侯爵等头衔,成为国王的封臣。
另一种增加封地的方式是通过土地的完全所有者自愿将其交到某个强大的封君手里,然后再以采邑或封地的形式领受。9、10世纪的混乱与无序使得土地完全所有者将其终身保有的土地变成封地,这样便可以投身于封建制度并享有其优势与保护了。
141.封建互惠关系的由来
封建制度的第二个基本特征是封君与封臣之间紧密的个人纽带。有人将此追溯到日耳曼人,并认为这同维系首领及其战友并创造了古日耳曼战友团(cotnitatus,详见第12条)的纽带一样。其他人宣称这与罗马维系保护人和平民的纽带一模一样。还有一些人追溯至凯尔特人或高卢人为了恩惠与保护而归顺更强大的封君的举荐习俗。所有这些的确都很相似,任何一个都可能是封建互惠这种特殊的封君与封臣关系的苞蕾。
然而,重要的是,在法兰克王国这个封建制度的摇篮里,所有的宫廷官员和各界名流都与国王保持着宣誓效忠与信任的关系,在诸多方面都类似于早期日耳曼的战争首领与其战友之间的关系。
此时,这种特殊个人关系的特征是:封臣宣誓效忠、侍奉与援助,而封君提供忠告和保护,并通过最初毫不相关的采邑维系在一起。两种关系的结合完善了封建土地制度。
142.封建统治权的由来
采邑或封地的所有人获得统治居于其上之人的权力,即司法管辖、铸造货币和发动战争的权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国王自愿授予这些原本属于自己的特权与权力,二是篡夺。
因此,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的统治者经常赋予教堂、修道院和重要人物以部分君权。这通过所谓的“豁免授权”(grantsofimmunity)来实现(5),例如,一个修道院通过这样的授权,就可以免于王室干涉,并赋予其对居于其上的所有阶层行使管辖的权力,君权被通过此种方式大大地分散与削弱了。
封建统治权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官员篡夺国王的权力。加洛林王朝后期的地方行政官员们便成功地使其职位变成世袭,进而转变成小君主,只是在名义上服从于国王而已。他们变成了强大的封臣,而其最高统治者已经成为了封建主,或者影子国王。通过这样的篡夺,起初分裂的查理曼帝国进一步变成了无数小采邑,而君权通过近乎完美分级的等级体系逐级下放。
143.臣服之礼
封地会举行一场庄严而特殊的授予仪式,称为“臣服之礼”(ceremonyofhomage)。即将成为封臣的人脱帽跪地,将双手放在他未来封君手中,庄严地宣誓此后便是他的封臣(6),要忠实地侍奉他,即使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在效忠宣誓之后,封君吻一下封臣表示接受他的臣服,仪式的这一部分告一段落。而整个仪式会以授权典礼收尾,封君将封臣送于封地之上,或通过将一块泥土或一根树枝交到其手里,象征着将这块他刚刚行过臣服之礼的封地移交给他。
144.封君与封臣的关系
一般来说,封臣的义务就是侍奉;而封君的义务则是保护。封臣义务中最为光荣且战时必须心甘情愿提供的是军事援助。臣下必须随时准备跟随封君进行军事远征;但一年内服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0天。封臣必须在战斗中捍卫自己的封君;如果封君没了马骑,封臣必须把自己的坐骑让给他;如果封君被囚禁,封臣必须把自己作为人质以换取他的获释;还必须在封君及其随从的征程中款待他们。
还有其他主要涉及财务性质的权利附属于封地之上,直到11世纪才成为封建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被称为继承金(reliefs)、转让金(finesuponalienation)、归复权(escheats)及援助金(aids)。
继承金是继承人要继承封地时须向封君缴纳金钱的名称。继承金通常数额巨大,几乎为封地一年的全部收入。
转让金是封君允许封臣将自己的封地转让给其他封臣时所收金钱的名称。
归复权即封地没有继承人时由封君收回。如果封臣不忠或有其他不法行为,其封地则被没收(forfeiture)。
援助金是封君为满足其例外花销有权要求封臣缴纳的金钱名称,特别是当他的长子授爵、长女出嫁以及他在战争中被俘需要赎回时。(7)封君回馈封臣的这些侍奉与援助的方式是忠告和保护,而绝非动荡不安时期的小回报。
145.农奴和农奴制度(8)
在封建制度盛行的国家中,各级封臣或封地所有者的数量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约为总人口的5%或更少。而绝大多数人是农奴(9),这些人才是真正的土地耕种者。
这一被奴役阶层到底是怎样出现的已经不得而知了。有人认为中世纪农奴的祖先是奴隶,还有人说基本都是自由人。至少在有些国家,他们似乎是罗马时期奴隶的直系后代,其状况逐渐得以改善。但撇开这个争论不休的起源问题,目前只需知道农奴制度是一种中世纪时期的道德情感与经济条件允许或创造出来的奴役状态。
农奴可以被定义为“被奴役的佃户”。他们的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有着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真正的奴隶和完全的自由人之间有许多不同等级的农奴。因此,对任何特定时期内的这一群体的真实状况进行总体描述都绝无可能。所以,只能是通过最笼统的方式描述其义务与限制。
人官长与农奴
首先,农奴身份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他们依附于土地。他们不能自由离开自己所属的土地或庄园;而另一方面,封君也不能剥夺他们的所有权并将其驱逐出去。当土地改变归属,他们也随土易主,就像“属地的树木或石头”。
每位农奴获得农庄广阔田野上的一个小屋和数亩土地——正常标准为30亩,并为此支付租金,在封建时代早期通常是以某种个人劳役来代替。个人劳役包括一般每周两到三天在领主留作私人农场的土地上的劳动,包括:犁地、耕种、除草、挖沟、筑墙、修路、建桥、伐树并运至领主的家、洗剪羊毛、喂狗以及为城堡里的人采摘坚果和野生浆果。可怜的农奴常常只能在月夜或雨天才能有时间耕种自己的那一小块土地。而且,他还必须要在领主的磨坊磨谷、葡萄榨机上压榨葡萄、炉子上烤面包,并常为此付出不合理的费用。(10)耕种当农奴把所有的地租都以某种方式交给领主,而且通常并非按照法律而是按照惯例,剩余的农产品便归自己所有了。一般来说,所剩部分也就只够果腹而已。然而,有些农奴也能积累相当的个人财产,足以用来赎买自己的自由。
在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农奴死后他所有的一切都归领主所有;而在另外一些国家,领主只能拿走他最好的动物或工具。这被称为租地继承税(heriot)。
除了所有这些缴纳、侍奉、赠予和税费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非压迫性但却古怪而滑稽的义务,在此则无须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