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章老板必知的交易秩序法常识(2) - 生意人必知的1000个商业经验 - 凡禹 凤莲编著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第120章老板必知的交易秩序法常识(2)

第120章老板必知的交易秩序法常识(2)

(2)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竞争时,应该诚实守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不侵犯同行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以大欺小,不恃强凌弱。

(3)合法竞争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主体资格才能参与市场竞争,竞争的手段、方法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竞争行为。

(4)保护中小企业的原则。我国的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少,设备相对落后,单个企业竞争力不强,尤其是在与大型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或跨国公司的经济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对中小企业利益的保护。

98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共用了十一个条文列举了法律明令禁止的十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类型:

一类是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属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假冒或仿冒行为(第5条);商业贿赂行为(第8条);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10条);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13条);商业诽谤行为(第14条)等。

另一类是妨碍市场机能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者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从广义上讲、限制竞争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公用企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第6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第11条);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第12条);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行为(第15条)。

985.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

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商品的标记和商业信誉,采用假冒、伪造等具有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造成公众对假冒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的误解,从而牟取非法利益,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下列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指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以引起他人误解,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986.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暗地向交易相对方的负责人、业务经办人以及其他对交易业务有决定权的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竞争对手,从而占领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特征:

1.主观和客观上的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支付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2.对象上的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通常为交易相对方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等,有时也包括参与该经营活动的政府官员,但是不包括促成交易的独立的中介人。

3.形式上的特征

支付给商业贿赂行为对象的收入和报酬不同于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所提供的优惠,它可以表现为提供财物、资助子女出国或到外地旅游、包揽旅游费用等。

4.方法上的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在账外暗中进行,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98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禁止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既获取本身即违法,而不需要等到公开、使用之时才违法。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侵权人是使用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那么其下列行为亦违法。

披露商业秘密,指侵权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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