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税务筹划:账外运筹,合法避税(2) - 生意人必知的1000个商业经验 - 凡禹 凤莲编著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第64章税务筹划:账外运筹,合法避税(2)

第64章税务筹划:账外运筹,合法避税(2)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16.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进行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主要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x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入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节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节税角度看,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的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对节税越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两点值得节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节税策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517.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策略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节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必要的,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例如: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0000x30%=6000元)6千元整。

518.包装物的筹划策略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并不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例如:

字体大小
主题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