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以初次分配改革为 - 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 - 厉以宁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第16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以初次分配改革为

第16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以初次分配改革为重点

一、收入的初次分配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

在深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当前急需推行的关键性改革措施之一。这是关系到中国社会今后能否稳定、和谐的大事,也是关系到中国经济今后能否切实有效地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大事。

收入分配通常分为三个层次,即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按照经济学的解释,初次分配是市场调节之下按生产要素供给者各自供给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分配。二次分配是政府调节之下,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措施对初次分配进行调节之后所形成的分配。这时,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和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都已经结束,每个人所得到的收入已经是税后收入或政府社会福利措施实行之后的收入。三次分配是在二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这是一种以道德力量为指导的个人收入的再分配,不包括任何强制性的因素而完全依赖于个人的自觉自愿,例如个人的捐献、个人的扶贫济困措施、个人成立公益性的基金等等。政府在这种情况下的作用在于制定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鼓励个人的自愿捐献,防止有关单位、机构和人员对公益性捐献的侵占。

收入分配制度的重点应当放在哪里?关于三次分配,争论不大,主要是由于中国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三次分配在经济中的影响还不太大。按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来对比,也许还要经历一段时间之后,三次分配的影响才会逐渐加大。不过,国内已经有不少人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了,几乎都认为早日出台有关捐赠免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会鼓励更多的人热心公益事业。

现在,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争论,主要围绕着改革的重点是放在初次分配方面,还是放在二次分配上?假定认为初次分配的改革和二次分配的改革都是重要的、必须关注的,应当双管齐下,那么仍会有哪一个更重要、更应侧重的问题。

本书的观点是:对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初次分配的改革更加重要。理由很清楚,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二次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的初次分配一般来说应是市场机制起作用的结果。只要市场是完善的,确实由市场机制按人们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即按人们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和作用进行收入分配,就依然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在市场调节下肯定会出现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这一方面是因为市场并不完善,比如市场中存在着垄断势力,又如市场中因各种原因而使得供给方与需求方力量不均等、不对称,形成一方强势,一方弱势,必然影响初次分配的格局;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生产资料占有情况一开始就不是平等的,而是历史上形成的,或者说,在人们刚参与市场活动时,各人持有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就存在很大差别,以致后来在参加市场竞争时不可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收入差距显然偏大。这就表明二次分配是必要的,在二次分配中有必要通过政府对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和社会福利措施,以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为目标。这样也就可以做到“初次分配不足由二次分配来弥补”。

然而根据中国的实际状况,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初次分配受市场的影响小,受计划体制的影响大,初次分配的结果主要不是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条件下形成的,而是在计划体制之下由政府部门规定的。最明显的例子,一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工资收入来自政府部门的规定,这里有“供给制”的影响,形成实际工资收入和表面上的工资收入极大的不一致,尤其是高级干部的实际收入(包括生活上得到的照顾和特殊待遇)与账面上的货币工资水平极不相称,账面上的工资数额反映不了实际生活状况。二是农民的收入与市场机制基本上没有联系。在城乡二元体制之下,农民实际上是没有产权的,或者说,所谓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归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所掌管。农民的收入来自集体生产成果中归于农民所能分配到户的那部分,但与市场无关。只有农民自己饲养的家禽、家畜、鸡蛋等极少数产品,出售后所得到的少许个人收入,才同市场发生联系。

所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初次分配,根本算不上市场调节下的分配,而依然是由政府部门包括基层政权人民公社决定的分配。改革开放以后,市场逐渐开放,农民有了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农民所得到的收入在较大程度上遵从市场机制,然而农民最重要的收入,即土地作为农民财产理应得到的收入,却通常没有引入初次分配之中,因为农民实际上没有财产收入。只有广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民营企业业主和职工的收入、自由职业者的收入,才是市场机制作用条件下的初次分配收入。此外,还包括投资者散户在内的一些人,也可以认为是受市场机制影响的初次分配收入者。

这些就是现阶段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启动前的初次分配实际状况。它与“收入初次分配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这一经济学原则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在讨论即将启动的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不能忽视这一实际情况。

二、在初次分配改革中需要解决哪些难题

问题仍然需要从现阶段中国经济非均衡谈起。

1990年出版的《非均衡的中国经济》(1990年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1998年广东经济出版社出版,2009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中已经指出,非均衡经济分两个类型,即第一类经济非均衡和第二类经济非均衡。第一类经济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条件下的非均衡,当代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非均衡属于第一类经济非均衡。第二类经济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并且缺少真正的市场主体条件的非均衡,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中国经济就属于第二类经济非均衡。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首先是进行产权改革,即界定产权,使企业转变为产权清晰、投资主体明确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即先从第二类经济非均衡过渡到第一类经济非均衡;然后通过市场的不断完善,由第一类经济非均衡逐渐向经济均衡状态靠拢。这就是《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一书的要点,本书第一章已经作了概括。

从1990年该书出版到现在(2013年),已经24年了。24年来,中国经济非均衡究竟有怎样的变化?总的说来,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成为产权清晰、投资主体明确的市场主体。当然,正如本书前面已经指出的,国有资本体制的改革仍须加紧推进,这24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已为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奠定了较扎实的基础。但不能否认,中国至今尚未完全摆脱第二类经济非均衡困境,原因是:农民的产权尚未明确,农民虽然卷入了市场,但由于产权(包括承包地的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民的房产权)都还没有落实到户,农民没有财产性收入,农民也没有成为有明确产权的市场主体。这样,中国尽管在迈出第二类经济非均衡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无法认为中国已经由第二类经济非均衡跨入了第一类经济非均衡。

除此以外,市场不完善依旧存在,市场机制对初次分配的影响仍受到很多限制,还不能认为市场调节已在现阶段中国的初次分配中起着基础性调节作用。

农村和城市两方面的初次分配遇到的问题,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

(1)历史原因,包括中国国内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个地区受到不同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等。再加上各地市场发育程度不一,有些地方的传统习惯势力很强,限制了市场的进一步成长。

(2)经济生活中到处存在着垄断因素,只是垄断程度不一样而已。以一个行业而言,完全竞争的市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有人说,农贸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并非如此,要按产品种类而言,多数产品的垄断程度低一些,但有些农产品市场依然存在垄断。垄断严重阻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在某些农产品市场上或小商品市场上,甚至还有欺行霸市的行为,并且有的还同当地黑恶势力有关。这虽是市场不完善的反映,但同时也反映了法制的不健全和市场秩序的紊乱。

(3)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初次分配的工资标准、工资级差和行业工资差距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计划经济时期在制定工资标准、工资级差和行业工资差距时,可能根据当时的情况有所考虑,也可能是参考了当时各地的物价水平而制定的。经过这么多年,客观情况早已发生了变化,然而当初有关工资的规定依旧作为目前的依据,显然是不合理的。

(4)劳动力市场上买方(雇主)和卖方(受雇者)的力量极不对称,因为雇主通常是企事业单位而受雇者通常是单个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双方站在地位不平等的境地,受雇者吃亏是常见的。如果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是供大于求的格局,受雇者在受压抑后只好忍气吞声。

(5)如果进行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分析,可以把劳动力市场(或劳工市场)大体上区分为高级劳工市场和低级劳工市场两大类。在前一类劳工市场上,工资较高,福利、津贴较多,职务升迁的机会较多,而且在工作岗位上较有可能学到本领,学到专业知识,技术提高的可能性也比较大。这里的职业被人们看成是“好职业”。在后一类劳工市场上,工资较低,福利、津贴较少,职务升迁的机会较少,而且在工作岗位上净干些简单劳动的体力活,大量重复劳动,一般学不到技术,也学不到专业知识。这里的职业被人们看成是“坏职业”。两类劳工市场的并存被称为二元劳工市场。一般受雇者本身技术水平低,又没有学历,在求职时只可能进入低级劳工市场,受歧视,工资起点低,而且难以提升。二元劳工市场的并存,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也是常见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同样可以见到。关于这一点,本书第四章第二节的最后一部分已作了阐述。这里仅概述要点。

看来,这种现象是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所导致。但在现阶段的中国,可能更加突出一些。因为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来自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的谋求职业者,都是从事非技术性工作的简单劳动力,他们在低级劳工市场上求职,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更加明显。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中国现阶段还不可能真正形成由市场调节作为基础性调节的所谓经济均衡条件下的工资率。

(6)农民的初次分配收入同样是在非均衡条件下形成的。其中最突出的是农民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所以至今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农民手中的承包地、宅基地,以及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成的住房,都没有明晰的产权,不能用于抵押或转让。不仅如此,农民的土地流转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市场外因素的干扰,农民失去土地但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由于农民没有产权,没有保住自己仅有的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土地收入受到许多限制,农民甚至不能对自己利用土地而获取未来的收益作出预先的规划,所以土地收入前景是不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寻租”行为,受损失的往往是农民,也就是说,受“寻租”行为损失的,恰恰是农民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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