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遗嘱
第57章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及作用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书面遗嘱等形式。
书面遗嘱分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遗嘱人经公证办理的遗嘱,称公证遗嘱。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遗嘱的作用
遗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遗嘱的效力上。遗嘱的效力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律条件,即为法律所保护。遗嘱人死亡,他所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遗嘱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个人合法财产给予法律保护的精神。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所有权。遗嘱就是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我国的继承法对遗产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等。法律确定公民有自由支配自己劳动所得的权利,这对发展社会主义生产,鼓励公民劳动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遗嘱的生效条件及特征
(一)遗嘱的生效条件
遗嘱是死者生前对他的合法财产所做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只有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遗嘱必须表示其真实意思
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
遗嘱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利及遗产份额。
4.遗嘱须有一定的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在上面概述中已经谈过了。
(二)遗嘱的特征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做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
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是遗嘱人生前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所做的处分,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自由地、有意识地、发自内心地直接做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三、遗嘱的写作及范例
(一)遗嘱的格式
遗嘱文书没有统一规定的格式,实践中形成的格式大致如下:
遗嘱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