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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治主义:圣贤在上位,可以移易天下

谈人治主义:圣贤在上位,可以移易天下

“人治”主义中的“人治”偏重一种以德统治天下的思维,是一种推崇圣贤主义的思想。儒家肯定了“人格”包含了强大的感召力,在此基础上政治就会衍生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儒家的立法是建立在“亲亲”“尊尊”的原则之上,突出强调了“人治”的重要性。儒家的“人治”主义是指重视人的特殊化,同情心的外在表现,以及在偶然情况下认得道德走向。儒家思想是一种把人作为能够改变并且具有复杂的主动性和天性的自然生物进行管理和统治的思想。

清朝时期的儒学都是依靠不断地进行改良运动而发展的。清朝末期一场由资产阶级维新派领导的自上而下的,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运动轰轰烈烈地展开,但又迫于封建顽固派的压力,这场仅持续了103天的维新运动便以失败而告终。随之而来的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接连发起,作为这些运动的精神领袖梁启超为发展和壮大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做出了巨大贡献,批判了封建主义旧文化、旧思想,为中华民族新的思想的孕育创造了条件。

与此同时,儒家思想作为变法图强指导思想中的最主要一部分,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托古改制的社会改良思想也变得愈来愈成熟。梁启超曾评价儒家思想为“儒家言道言政,皆植本于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开拓者,他将“仁”作为思想的核心,但是孔子并没有能系统地考虑本体论的问题,而是仅仅从解决政治问题的要求上进行讨论的,梁启超又根据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与孔子的理论相结合,产生出支持法制与人治相结合的观点,从而利于“圣贤”的发展。

惟仁者宜在高位

孟子曰:“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由此可见,统治阶级贯穿始终的思想是重用怀有仁者情怀的人和仁者德性的圣贤之人,手中的权力才会更长久。

梁启超认为,儒家之道术,偏重于士大夫的个人修养,个人修养主要就是指个人的素养和品德。表面看上去范围似乎比较局限,但其实并不如此。君主管理国家时,天下大事都是士大夫或贤良之人想出解决的办法,以此安稳统治阶级的地位,因此国家的安定、人民的幸福疾苦、社会层次的分化往往都掌握在贤才之人的手上。

“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梁启超的生活环境实在国事败坏之时,政治危机和阶级危机都受到威胁。如果是由一批文人贤士作为反抗的领导者,“人人有士君子之行”,那么清政府的政局就不会快速灭亡,相反,由一介莽夫指引天下,那么最后的结局必然是国破家亡。

在梁启超看来,儒家学说作为中国文化的重要一部分,在中国人民的思想中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因此上层阶级便从中寻找突破口从而巩固自己的统治。

由于儒学在思想上的重要影响,帝王利用儒家招牌,针对漏洞实行专制,这种事情频繁发生但又在所难免,包括在梁启超与康有为变法时,也尝试利用儒学进行托古改制,从而使民众容易接受。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几千年来,很多有力的学派,常常带有叛逆的思想。作为儒家开山派大师,如孔、孟、荀的思想在产生之初都带有很激烈的反抗精神。东汉时期为儒学最繁盛的时候,比如《后汉书·党锢列传》,很多具有丰富儒学知识的大师对帝王的威胁很大,因此,帝王们对那些当时有号召力的仁人,摧残得很厉害。又比如明朝的王守仁,虽然在其事业上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为他的心学影响大,又带有一定的反叛精神,因而得不到发展。由此看来,儒家哲学有部分内容也可以说不是拥护专制的学问而是伸张民权的学问,不是奴役人民的学问而是反抗压迫的学问。所以对于有影响力的儒学大师,不仅受不到帝王的重用,反而遭受打压。把贼民之罪加在了儒家身上,对于儒学来说那真是太不公平了。

对于圣贤之人,贤能、德行、仁厚乃为治国的重要部分,有这种品行的人不一定能成为君主,但统治阶级一定是贤良之人。

人治主义

作为儒家创立的中国古代治国理论,人治主义长期被历代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思想。经过一段时间后,儒家逐步发展为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儒家的人治主义也会起到了一定作用,包括在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法治中,法治主义也需要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也需要重视人的道德发展以及思想道德建设。

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这本书中首次明确地提出“人治主义”这一概念。他说:“儒家此种政治,自然是希望有圣君贤相在上,方能实行,故我侪可以名之曰‘人治主义’。”梁启超看来,要谈“人治”主义就免不了要提到“法治”主义。

梁启超认为,在数量众多的人群之中,“贤”与“不贤”的人只是占到了小部分,人群中以“中人”数量占大多数,通过有法可循、依法行事可能使这些“中人”成为“贤者”。如果没有“法治”这一说的话,唯贤者贤,而占了大多数的“中人”可能因无法可循,导致他们不能接近贤。

梁启超关于儒家“人治”主义和法家“法治”主义的论述则是为实现其君主立宪的主张服务的。为了表明立宪制相比于专制的优越,梁启超同意法家以法治国的观点。虽然法家有一些难以避免的缺点,但都能通过与“人治”主义相结合来优化。

儒家所提倡的人治主义是“人治与法治的结合”之后的“人治”主义,不仅仅重视法律,同时更加注重于人的因素和道德礼仪的作用。

梁启超针对“法治”主义与“人治”主义的优缺点与互补性,发现了二者之间缺一不可的重要证据。“法治”强调法律,“人治”强调于道德,“法治”主义在治乱时能够做到不因人而异,把国家的治理奠基于法律之上。梁启超认为依照“人治”主义的观点,国家受客观影响大,遇贤则治,遇愚则乱。但是“法治”主义则不会使国家因为这样而受影响。梁启超说:“夫专制国,则治乱续于贤愚者也。而立宪国,则遭贤与遇愚均者也。”梁启超认为这就是“法治”主义的“至精之论”。

“人治”主义补充了“法治”主义忽视道德作用这一缺陷。统治者治理国家时,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梁启超的观点是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但是忽视道德的作用,鼓吹法律的万能论则是不可取的。

梁启超对于“人治”“法治”两大主义的先进思想,对我国当今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也成为当今社会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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