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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管子之法治:法治与君主、人民

谈管子之法治:法治与君主、人民

维新变法失败后,梁启超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度的理想受挫,使他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意识到中国要救亡图存,必须要实行法治主义,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必须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梁启超对管子的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他在《管子评传》中写道:“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法治是治理一道的极致,而管子就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与集大成者。

梁启超非常赞同管仲的治国思想。管仲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选用贤能的人才,并重用他们,但仅靠人才的智慧是远远不够的。他认为应当依靠法律的权威,使人才在治理国家中以法律为依据,法律是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手段。遵守法律,国家就能长治久安;舍弃法律,国家就会陷入混乱的状态。法治与君主和人民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治与君主

从管子的思想中进行延伸,梁启超认为,贤明的君主和亡国的君主的区别就在于:贤明的君主依靠法律治国而不靠智慧,而亡国的君主依靠智慧治国而不靠法律。贤明的君主要做到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靠自己的权谋和才智来治理国家,所以能把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国泰民安;亡国的君主只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靠法律,这样就会给人民树立不好的榜样,使人民追逐权力和财富,不能安分守己踏实做事。

没有法律的约束,民众的行为准则迷失,从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给君主制造麻烦,最终会使国家难安,天下混乱。管仲认为尧舜时期正是因为人们有法可依,社会才能一片和谐,才能实现天下大治。“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尧治理天下,最重要的是使人民有法可依,有可以遵守的行为规则。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一直奉行的法治观念是:君主制定法律,官吏执行法律,人民服从法律。管子和梁启超都奉行这个观念,在现在看来这种思想自然是不平等的,是侵犯人权的。但在当时诸侯争霸的社会环境下,这种思想是很有必要的,诸侯争霸的政治环境下为了扩张国土,增强实力,必须奉行“尊君”的理念。

管子提出了“令尊于君”的主张,他认为英明的君主“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不为重宝分其威,威贵于宝”。即是不能为了满足君主的私欲而更改法律,法律要高于君主。不因为重宝分散法律的威严,应该大于重宝。管子非常重视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认为法治是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武器,但他更加重视君主的权力。管子认为君主不能因为重视法令而削弱了君权,君权比法律更为重要。梁启超将管仲的思想进行调整变革,维护变法派提出的“君主立宪”,主张君主为了维护君权的神圣,更应该重视法律。

管子还提出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主张,这一主张是法家思想的一个重大突破。在“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主张中,讲到君主与臣民一样,都要遵从法律,体现出法律对君主的限制作用。这一点也为梁启超“君主立宪”革新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结合法家思想可以看出,法律是由统治者制定的,本身就带有统治者的意志,制定带有君主意志的法律,正是为了维护君主自身权力的需要。君主遵从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利于维护君主的权利,所以事实上法律并没有限制君主的权利。

法治与人民

管子认为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要实现法治社会,不但要重视立法,而且还要守法。管仲从“人皆好利”这一认知出发,提出一切法令的制定都要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民众想要的东西,杜绝民众所讨厌的东西,才能鼓励人民知法守法,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考虑人民的愿望,维护人民的利益,就能使人民主动遵守法律,使法律有了充分的民众基础,有利于法律的充分执行,从而实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梁启超也认为,实行法治必须立“善法”、制“良法”。他说:“管子之言法治主义,以得良法为究竟者也。”梁启超认为,区别“良法”和“不良法”的标准是看法律是为了谁服务,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如果法律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大多数人谋幸福,那么这就是“良法”“善法”。因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比一个人的利益重要,这是显而易见的。

管子秉持“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道理,认为人民的生活条件、物质状况能够影响他们对法律的态度和对法律的敬畏程度。这种思想十分深刻,对民众来说,物质生活远远比礼仪法度等重要得多;如果人民的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人民就不会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且很可能触犯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个时候如果用刑罚去惩罚他们,那么刑罚越重社会就会越混乱,因为刑罚并不是万能的,不能使民众感到敬畏,不能使他们屈服,杀戮太多使人民怨愤,统治者就会面临危机,所以必须要满足民众的物质生活需求,使他们衣食无忧,他们才不会对法律产生反感,才能自觉地遵从法律。

《管子》一书,处处闪耀着哲学的智慧,管子的法治思想,尽管是以“尊君”为前提,带有浓重的法律工具主义特色,但是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中,有助于君主专制的稳固和法律的实施。梁启超对管仲的法治思想进行灵活运用,为变法派“君主立宪”制度找到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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