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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权利思想:于人于我,当尽之责任

谈权利思想:于人于我,当尽之责任

梁启超通过《新民说》传递薪火,启发民众,给当时的中国人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对后世仍有不可磨灭的指导作用。梁启超效仿西方学说,针对中国近代国民一直以来的传统的弊病,提出改造中国国民民性的方案,解决中国近代国民民性的弊病。通过改变国民思想,以期建立一个民主、独立的民族性国家,摆脱民族危亡,改变家不成家、国不为国的悲惨局面,促成民族的崛起、国家的强盛。这种新民理论无疑是一个宏大方案,关于国民改造的宏大方案,其中的权利思想无疑构成了新民人格理想的重要方面。

由人伦道德到权利思想

梁启超的权利思想以“人人对于人而有当尽之责任,人人对于我而有当尽之责任”一句作为全篇的开头,论述每个人为何要对人负责、对己负责。如果不对人负责将产生怎样的后果,不对己负责,又将产生如何后果,乃至对群体会产生怎样的危害。

梁启超深刻地区分了人与动物的区别,“天生物而赋以自捍自保之良能,此有血气者之公例也。而人之所以贵于万物者,则以其不徒有‘形而下’之生存,而更有‘形而上’之生存。形而上之生存,其条件不一端,而权利其最重要也。故禽兽以保生命为对我独一无二之责任。而号称人类者,则以保生命权利两者相倚。然后此责任乃完。”也就是说,人与动物都被赋予生存保命的本能,而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形而上”与“形而下”。“形而上”者人也,之所以人贵为“形而上”,是因为人在社会中享有权利,权利对人的重要性,就犹如动物生存保命的本能。人不对自己负责任,就如同公然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整个社会和对整个民族的惘然不顾。因而,权利对人而言非常重要,没有权利的人是奴隶,本质上与禽兽无异。

梁启超认为,“新民”已经开始摆脱传统伦理道德思想的束缚,走出传统伦理道德的泥沼,成为具有独立自主精神,有着主体意识,开始积极进取的新人。在“新民”的背后,权利是核心的支撑力量,维护个人利益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梁启超对比中西方文化,得出了“大抵中国善言仁,而泰西善言义”的结论。值得关注的是,他挑战中国传统儒学,向占据儒学核心地位的“仁”提出质疑,他更推崇“义”,认为在国家存亡的时刻,“义”比“仁”更重要。尤其对于个人权利而言,更应该大力提倡“义”的观念。

梁启超认为,“仁”的思想讲求以德服人,其重点往往在与他人,用“仁”这种思想对待他人,虽不会侵犯他人利益,但却会损害自己的权利,对自身而言是放弃自由的行为,最终会导致国人自身人格日益卑微低下,这将成为中国人缺乏权利意识的思想根源。

“吾中国人惟日望仁政于其君上也,故遇仁焉者,则为之婴儿;遇不仁焉者,则为之鱼肉。古今仁君少而多暴君,故吾民自数千年来祖宗之遗传,即以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吾人脑髓中者,故已久矣。”也就是说,古代的百姓没有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遇到“仁君”,但古代仁君少暴君多,因而百姓多是为人鱼肉,民不聊生。

梁启超倡导向西方人学习“义”,维护个人的权利。“义者,我也。我不害人,而亦不许人之害我,是所重者常在我也。”也就是说,“义”的侧重点在“我”,以维护“我”的权利为核心,而这正是中国民众缺失的观念。

天赋人权观念与权利竞争论

梁启超提出的“权利思想”是《新民说》的精神核心,也是新民的新特征之一。正是由于新民的权利思想不同于传统思想理论,才可以使得国民摆脱精神的枷锁,走出传统理论道德的泥沼,让近代中国开始走向现代化的路程。梁启超的权利思想来源于西方文化,在中国近代民族危难存亡之际,这一思想显得极为重要,新民必须要走维护人权之路,才能真正地拯救中国。

从思想上来看,梁启超学习西方,倡导天赋人权的学说,“大抵人生之有权利思想也,天赋之良知也。”他将中国传统的良知学说与天赋人权结合起来,认为天赋的良知使人知道,每个人都是一出生就拥有权利,人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民受生于天,天赋之以能力,使之博硕丰大,以遂厥生,于是有民权焉。民权者,君不能夺之臣,父不能夺之子,兄不能夺之弟,夫不能夺之妇,是犹水之于鱼,养之气之于鸟兽,土壤之于草木。”因为百姓拥有人权,因此在五伦关系当中,君王不能剥夺臣民的权利,父亲不能剥夺儿子的权利,兄长不能剥夺弟弟的权利,丈夫不能剥夺妻子的权利,权利跟人的关系,就好像是鱼和水的关系、土壤和草木的关系。

通过向西方学习,梁启超从西方的思想发现了与中国传统思想不同的地方,传统国人缺乏权利精神和意识,导致整个国家软弱落后,无精打采。所以梁启超认为,权利思想是拯救整个民族的思想良药。他身为一个近代的知识分子,深深受到西方权利思想的影响,非但如此,他真正接受了天赋人权的西方思想,并且将它奉为救亡图存的思想良药,将之发扬光大,奉为新民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柱。

作为中国传统的知识分子,梁启超将西方的思想与中国传统思想结合在一起,融会贯通,试图寻求一条根植于中国文化,又汲取西方先进经验的救国之路。他将西方的权利思想与中国古代“民本”意识结合在一起,强调君主对人民负责的民本思想,同时也主张西方的自主权利。因此,不得不说,梁启超对于提升民众权利意识,做出了很多不凡的努力。

总而言之,梁启超认为每个人都应享有天赋的权利,任何人都不例外,包括君主不能凌驾于百姓的权利之上,不能视百姓如草芥、如鱼肉。除此之外,他还强调权利对于国家发展的意义,只有每个人的权益得以充分发挥,国家的权利才会得到保障,才可以实现国家的富强。所以,梁启超说:“对人而不尽责任者,谓之间接以害群;对我而不尽责任者,谓之直接以害群。对人而不尽责任,譬之则杀人也;对我而不尽责任,譬之则自杀也。一人自杀,则群中少一人;举一群之人而皆自杀,则不啻其群之自杀也。”他认为国家由百姓构成,没有个人就没有国家,所以维护权利不仅是个人的事,而且也关系到国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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