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限制党员财产问题的讨论
052.限制党员财产问题的讨论
刘孝柏
本党——中国国民党——需要一个再生运动,只要我们不讳疾忌医的话,这是任何人不能加以否认的。关于再生运动,有的主张改善制度,有的主张改善党员素质,但限制党员财产,藉以保持党员的革命情绪,尤为党内有识之士所公认。我现在先把两位先生的意见举出来。
第一刘湘女先生的意见:他认为党的再生,需要第二次清党,要彻底铲除腐恶根株,他想到三种表面温和而内实彻底的办法,一是限制党员的生活,凡衣食住行婚丧酬应娱乐等,均应划定标准,加以限制,如衣不得过分奢华,食不得过分丰富,住屋的建筑,不得过三千元,行不得乘坐头二等舟车,婚丧用费不得过三百元,宴会不得过五元。二是限制党员的收入,无论是报酬所得,营业所得,利息所得,其收入总数,应该一律予以限制,每月最高额不得超过一百元。三是限制党员的财产,不论其动产或不动产,其总数之最高额应规定不得超过国币一万元。
第二是萧淑宇先生的意见:他认为本党有不少的党员专以增大个人的私产,为其生命活动的目的,而忘记了革命的意义,因此他主张限制党员私产的总值,至多不能超过五万元,超过这个限制的,应无条件的由党征收。同时更要禁止党员个人经营大规模的工商业,藉以防止党员个人资本势力的扩大。最好是党员应将其一切收入献给党,然后再由党来按其需要,发给生活费,这就是以党为家的办法。同时党也要按照其能力来保障党员的服务机会。
我对于刘萧两位先生的意见完全赞同,现在我把我个人的意见具体的写出来。
第一,党员财产的总值,刘先生定为一万元,未免过低,萧先生定为五万元,又未免过高,依据现代生活需要,最高额应定为二万元。党员应将财产总值,自行向所属党部陈报,如财产总值,超过规定二万元以上者,应将超过规定之数,由党征收,如有隐匿不报或以多报少情事,一经查出,即开除其党籍,并在党报上公开披露,以儆效尤。
第二,刘先生定每月收入最高额不得超过一百元,这也未免过低,我们知道,事实上有权有地位的人,不一定完全靠着固定收入,如果定得太低的话,有权有地位的人,固没有什么,可是一般靠固定收入养家及供给子女读书的人,就太苦了。我的提议,在此生活程度继涨增高的时候,最高收入,应规定不得超过二百元,如超过这个数目的,超过之数,就应完全收归党有。至实行的方法,与前条同。
第三,党员不得经营投机事业及大规模的工商业,如因党的命令,而经营大规模的工商业时,其每月企业所得,仍不得超过月入二百元之规定,多余之数,概归党有。
第四,有权力有地位的党员,月入二百元的数目,作为养家费用则可,如连个人一切应酬的费用都在内,无论如何,是不够的。固然,本党党员,要俭朴自持,为国民的表率,但为顾全事实起见,在正当收入之外,总得还有一笔活动费,以资挹注。这笔活动费最高数目,不得超过一百元。
第五,党员财产及月入所得,既有限制,如对于党员生产及工作不能不加以保障,似乎失之偏枯。今后本党对于党员的生活,要绝对加以维持,并应视党员的能力,分别予以工作。我常觉得,现在本党不但与民众脱了节,抑且与党员脱了节,这时各级党部应设立失业党员登记处,能予以工作的,应即予工作,如一时无工作可予的,就应给予生活费用,要这样,党员才能为党效力,且乐于效力。
总而言之,这个问题,是本党再生与否一个最大症结。我甚愿本党同志,多多对于这个问题发表意见,并望中央党部,于接收各方面的意见后,作切实可行的方案,呈请总裁核夺施行,党之复兴,端以此为枢纽也。
(《抗战评论》193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