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三民主义共和国宪政下政党问题 - 中国政党学说文献汇编·第三卷 - 杨德山 - 其他小说 - 30读书

047.三民主义共和国宪政下政党问题

047.三民主义共和国宪政下政党问题

王正之

(一)前言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总纲第一条“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第二条接着说“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由于共和国上特别标出三民主义,便有人怀疑,以为中华民国一旦进了宪政时期,就不是训政时期可比,就不能用一个主义来笼罩这末大的一个共和国;至于国事,当然也不是一党可以包办。这当然是一种好意的怀疑。事实上因为各人观点不同,感想也就不会一致。作者对于这个问题,稍微有点意见,兹借本刊来发表几句话。

(二)法治与一党政治及多党政治

在没有说到本题之先,不妨谈一谈法治与党治。假定法治与党治是处在相反的地位,那末,多党政治与一党政治都该列入人治的范围。但事实上一般之所谓与法治相反的党治,乃是指一党专政的政治。若是多党政治,那仍不失为法治。这样的看法,一党政治,便可说是人治。但人治法治二者的交点,究竟在什么地方可以分别清楚,其中虽然大有文章可做,怕至少不会在一个“多”字上或一个“一”字上。若是简单地来说,法治不过是规规矩矩地来治,那末,一党政治,也可以规规矩矩地来治。一党政治,既不是不要法;多党政治,也不是别有所谓法,如此,则守法行法的精神,似乎初不在“多”与“一”上来分别。今若依据片面的“逻辑”,说是一个党专政,决不会规规矩矩的做,则多党共政似乎也难保一样不循规蹈矩。说是多党政治,因为彼此有节制的力量,做事就一定会循着轨道,这原也有理。但是反面的文章,却也未尝不可做。假定以多党的力量来共同乱法,或分同乱法,那依旧不是法治。如说是有了法就有了根据做事,就好像有了指南针指点征途,然而,根本上定法的是人,行法的是人,乃至想依着法来规规矩矩的做,乃至真正依照了法来规规矩矩的做的,都是人在活动。活动得合法,便是法治;活动得不合法,便是不法,便是非法。那末尧舜复生于今之世,他们似不能不要法来做人治的工夫。反之,管仲商鞅再来登今日的政治舞台,恐怕也不会不想找几位德隆望重的人来行法治。根本上似乎与一党或多党都无关系。固然,在理论上党治与法治只管不是这末简单的说法,可以说明,但无论名义上是什么“治”,归根是人在主动。多党政治,自然不一定比不上一党政治。也许多党政治的结果,会比一党政治来得好些。但所以好的原因,恐怕不仅在一“多”字。

(三)党治与民治

接着来说党治与民治。这个问题照上面的意思,干脆地说,就是一党与一党以上的政治。依三民主义共和国的说法,共和国便是民治,便可说是一党以上的政治,但依据三民主义的解释,似乎就是一党政治,似乎就是国民党一党的政治。由于这一点观察的不同,便生出许多疑问。作者不敢强辞夺理的来说什么一党政治不能代表民意或一党以上的多党政治也不能代表民意。作者意思只想说:如果一党以上的多党政治,其中活动人物如不循规蹈矩的来做,就用四万万个党登台执政,于法治民治均无好处;不但没有好处,说不定会治得一团糟。依作者的观察,三个主义支配下的英国政治,其政治效率不见得会超过一个主义支配下的德国、意大利与苏俄。反之,一个主义支配下的德、苏、意,也不见不如多头主义支配下的法兰西来得有民气(民治气味)。芸芸众生,手无权柄,什么叫做民治,还不是选举而外,无有他权。说是政权要由各党公开竞争才算有民治的意味,若政权由一党操纵把持,民意便不知去向,这一点原也不错。但是民治与非民治之分也就止于此。过此以外,还是只有一个法治与非法治之争,一个一党政治或多党政治的法治,与一个一党政治或多党政治的非法治之争。

(四)什么叫做三民主义的共和国

现在我们可以到本题。什么叫做三民主义的共和国?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最好不要抬出国民党三个字。因为这样便容易引起误会,以为是国民党用三民主义来笼罩一个这末大的共和国。最好让我们来作一个平凡又平凡的解释,就是三民主义共和国,并没有别的用意。这一个共和国是要把民族、民权、民生三个大问题联成一气,来作一个总解决。这三民主义,便是这个总解决的大原则。在这个大原则之下,包含了许多小原则,更包含了许多不同的解决方法,更还潜伏着许多运用这“解决方法”的种种不同的方法。所以只要我们不反对这个大原则——似乎谁也不反对这个大原则——一切实现这个大原则的方法,却可摆出来讨论、研究,以至见诸实行。因此,假定在这一个大原则之下,有八个十个不同名的政党,乃至有八个十个政治方法不同的政党,只要各党都肯服从国民的号令,遵从国民的意志,自勉自信,要真正能代表国民全体一切的一切,都向这一个大目标进行。不但选举方法的竞争不成问题,便是政治方法的竞争,也不相碍。因为大家都是规规矩矩地来做,心是这样想,口便是这样说,行动也便是这样做。大家说真话、做真事,谁也不肯植党营私,便谁也不信别人会因营私而植党。如此多党制是不成问题的。这便是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民治。也就是三民主义共和国的解释。

(五)多党政治下的政党问题

多党政治既与三民主义共和国的主旨无碍,多党政治下的政治机构,在运用上想必也没有多大冲突。有人以为将来宪政开始的时候,正不知国民党用什么方式交出政权。这一点似乎不必替国民党担忧。如果国民党没有开放政权的诚意,根本上这个宪政名词也用不着喊,自然不必用什么方式交出政权。这个问题的最要点,似乎在想与国民党对等的其他各党。就是说:用什么资格叫国民党交出政权。但这一点,在宪政开始时期,已不必再多讲。于是问题的最要点,还是:国民党一旦交出政权,大家又要用什么方式,要国民党共同当政。且不论国民党有十足的革命历史、有八扣的政治经验,大家不能不敬重它、借重它,就在理论上,要想找出个说法来,说是其他各党所享的权利要与国民党绝对平等,恐怕也要绕上几个大弯弯,方可自圆其说,因为政党不一定要享权利的,光只为权利而组党,老百姓怕也不会承认。那末,为尽义务而组党,为真正实现国民全体的意志而组党,那就不但不争权夺利,正该尊重国民党的革命历史,以及政治经验,请国民党来多尽点领导的义务。因为在革命的历史上,在政治的经验上,当着宪政开始的时期,除开国民党,似乎可以说没有别一个政党可以够得上领导,也就没有别一个党可以够得上与国民党争衡。如果这种说法不错,那就不妨以国民党来做一个政治领导团。如果这个领导团也可承认,那不但国民党所要求的当然代表,大家可以不必争,正怕国民党不肯负这个重大责任。因为把持政权固然不是一件容易事,领导政治而同时又不能把持政权,那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于此我们可以作一个假定的说法:

(一)宪政开始,各党各派共同参加政治活动,在三民主义一个大原则之下,共同合作。

(二)在这共同和〔合〕作条件之下,大家分揽政权。而政权之分配条件,一以才能为依归,绝不以党派为标准。

(三)在大家分揽政权的条件下,一致公推国民党为领导党。关于政治人物的人选问题,尤其是政治上的领导人选,一致交与国民党来推荐。国民党当然不能一定要推荐本党党员,却也不一定就不准推荐本党党员。

(四)大家对于政治领导人有什么不满意乃至想更换上级干部人员的时候,依政党的习惯,一样可以拆台,换班子。但是拆换关头,最好还是取决于国民党,至少是新人物登场,一样要由国民党推荐。当然大家可以保留承认与拒绝之权。而国民党之推荐人选,也绝对必以贤能为条件。

基于以上的假定说法,我想国民党有这一点领导权,不管在事实上还是需要,在理论上酬德报功,大家也正该推重。同时,国民党之推荐人选,一唯贤能,则各党之政权分配只有贤能与否的问题,无所谓党的势力之大小问题,即无所谓大党小党的问题。大党不一定可以操纵政权,小党也不定没有机会取得政权。

(六)结论

以上的意见作者不敢说一定有几分是不错,但个人总觉得这个三民主义建国的大原则,正该要“宪法化”,使它成为基本上的大经大法,使大众有所遵循。一切的政党,都本着这个大经大法来活动。宪法草案代表这种精神的,何止总纲第一条?恐怕还有其他的规定,足以表示同样的精神。这些规定也都是大家所欲求实现的。实在说不上与大众利益有什么冲突之点,再看第三章的国民大会已十足地表现民治的精神,假定赋予国民党以推荐人选之权,这推荐权原不是没有限制。就假定由国民大会所选举之总统副总统等人选,也照例由国民党向大会推荐,那不过是候选,还得由大会加以选择。并且所谓推荐问题,也并不简单。各党都既有一个商讨的机会,就有自由表示意见的余地,即随时都有互相向国民党推荐人选的可能。因此,光只以分配政权而论,也无所谓秋毫冲突。何况大家都在三民主义这个大原则下来活动,这动机是何等的纯洁!想来谁都愿意拥护这个三民主义的共和国。

(《经世》1937年第1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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