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国民党党政之新歧路
030.国民党党政之新歧路
张君劢
二十年来吾国人之于西洋政制,无不予以若干时之试验,然终虚有其表,无一次能植根深固,且以形成国家治安之基者,此在北洋派时代所谓英美式之宪政则然矣,而五年来国民党采苏俄式之专政者亦莫不然,其所以屡试屡败之故,果安在欤?曰病在以政制为儿戏,袁世凯始之所以赞助共和者,为其于己之地位有所增进也,及见国会之为帝制障碍也,则解散之,且并国体而推翻之,段祺瑞亦尝以恢复约法始,而以造成安福国会终,曹锟吴佩孚之于国会于宪法,无不可以同一态度解释之。
国民党既代北洋派而兴,采苏俄无产专政之制而稍变之,名之曰“以党治国”。虽尽党外人之团体,学校与夫言论结社之自由而消灭之,然不能制党内同志之自相残杀,其同志之据地自雄也,犹之昔日西南数省之于中央也;其同志之以毁法乱纪相诋也,犹昔日国会议员之于政府也。数年以来,恃一人之武力与九万万之公债,仅得保持党治之形式,若按其实效,则内战愈频繁,土匪愈猖獗,民生愈憔悴而已,卒焉外人乘之,取三省之地,如探囊取物,在此内忧外患交迫之际,孙科乃以“从进宪政,建立真正民主政治”号召国人,汪兆铭于右任则反对之,至在粤之胡汉民似倾向于孙氏,而别有其“重在真伪,不在迟早”之主张,此种应时而起之宪政说,能胜于民元以来宪政的试验乎?其反对孙氏而持训政说者,能在党治下求得国家政治上真正之出路乎?不可不与国人一探求之。
第一,中山之训政说
中山之建设程序三时期,即汪兆铭训政说之所由出也,故欲评汪氏之说,不可不推本于中山,依中山之意,训政时期以筹备自治为第一事,其所应有事者,曰调查人口,曰测量土地,曰办理警察,曰修筑道路,白以四权之使用训练人民。所谓四权者,曰直接选举官员,曰直接罢免官员,曰直接创制法律,曰直接复决法律。此种思想以两种源泉构合而成:一曰普鲁士日本在宪法颁布以前之筹备自治,二曰瑞士之直接民主政治。其是非当否,应分三方面言之:第一,地方自治与中央宪政之关系;第二,直接民主与宪政之关系;第三,以训政自任之国民党之实况。
(一)平心论之,地方自治办理完善,于人民之政治能力,自有多少裨益。此论施之于强善政府早已成立之普鲁士与日本,自有相当理由,非所语于今日分崩离析之中国,若以地方自治为因,以中央宪政为果,若自治完成乃可语夫宪政者,则直以不相容之二物而视之为一种因果关系矣。中央宪政之行,在乎有国会,在乎国会有通过预算监督政府之权。彼英国大宪章之成立,岂尝计及当日地方自治之状况为何如!政府诚能以通过预算监督政府之权许之今日中国人民,何患人民之不能行使其权哉!或者以为大宪章云云,乃英之中世纪之情况,与近世式之宪政无涉,然当知十九世纪之初期,英国会之选举改革在一八三二年,而市政条例之颁布在一八三五年,人口登记官之设立在一八三六年,地方教育之归政府监督(昔日由教会管理)始于一八五一年,则地方自治之完善与国会设立之为绝然二事,不亦显然乎?中国今日政治之要诀,可以一言蔽之,曰以军权隶属民治之下,若此点不能办到,不独中央宪政为空谈,即地方自治亦为具文,故以地方自治不备为延宕宪政之口实者,不啻与军人同恶相济而已。
(二)四权云云,曰直接选举官员,曰直接罢免官员,曰直接创制法律,曰直接复决法律,《建国大纲》第九条之所谓官员,是否即等于第八条之所谓县官,县官之义,仅为一县之长乎?抑一县一乡自治行政下之一切官员乎?若一县一乡之一切大小官员尽出于选举,则一县一乡之民不胜其选举之繁,与美国近年实行之委员会制市经理制正得其反。若曰,所选举者仅为县长,则县长之职掌不仅为地方自治行政,且负省行政之责任,此种官吏进退之权,是否可以委之县民,正有待于研究。若所选举者,仅限于一县一乡之议员,此自为五洲万国自治制度中当然应有之权利,何必标新立异,名之曰直接选举官员、直接罢免官员之权哉?!至于创制法律云云,以瑞士言之,即为公民若干人之动议,复决权云云即为众民投票,西欧之国家如法如英如德,未闻以此二者为地方人民必应行使之权利,法英德市民之所不能行者,而必欲强四千年专制下之中国人民行之,其为中山之故意促进宪政耶?其为故意延缓宪政耶?非吾辈局外人所得而了解者矣。
(三)今之以训政主人自居者,国民党党员也,国民党政府也,此政府此党员能否负此训政之重任,当视所谓训政之性质如何,当视其党内派别之实况如何,夫所谓训者,一方有能训者,他方有被训者,父母之于子女,可谓训政之一种矣,以其年龄智识相差本悬绝也;教师之于学生,亦可谓训政之一种矣,以其年龄智识相差本悬绝也。若夫国民党党员与政府,其在数千年历史中,未尝知有所谓选举权,与党外人等耳,何以彼必当为能训者,而国民为被训者?其未尝运用创制权与复决权与党外人等耳,何以彼必当为能训者,而国民为被训者?若曰所谓训政云云,乃以此选举权与其他公民权之智识普及人民,此等专重空谈不兼实习之训政,与近世教育学说之以实习为主者正相反对,譬之教人以游泳,而曰此间但有游泳讲义,绝不许人以入池游水,虽学生早夕讽诵,而与浮沉水上之技何涉乎?可知真正之训政,必先有选举权,有国会场,有责任内阁,俾人民得以参政,得以发言,则人民有实习政治之机会,而政治实力自然增进。若夫无选举场,无国会,无内阁,而曰能训政,其自居于能训者之无宪政经验,与被人强派为被训者之无宪政经验,二者相等,是所谓以瞽训瞽而已,其不陷入深池者能几何哉?假令国民党人意见一致,步伐整齐,或者此种空谈式之训政,未尝不可敷衍一时,然考之党内实际内容,右派人在朝,则左派人勾结军阀以捣乱之;及左派人在朝,则右派之所以待之者,亦复如是,彼是钩心斗角,独在于廓张武力割据地盘而已。故年来国民党行动最深入国民耳目者,在其能以武力相尚,是与法治最相刺谬者也;在其党内互相攻讦,与宪法政治下各党从容揖让者最相刺谬者也,派与派之间,相循于内争,各省治安且不能保,尚何调查口清丈地亩与夫运用四权之可言。总之,坐拥皋比者,自己打得头破血流,而独责其受教学生德业之日新又新,安可得哉?!此汪氏于氏训政说之所以不可通也。
第二,孙科之宪政说
孙科氏于四月十五日发表其抗日救国纲领,甲内政,主张结束党治,促进宪政;乙党务,主张停止以国家政费养党;丙外交,联络友邦以彻底抗日为方针。于右任氏诋之为大背趋庭之训,实则其谋国之公心,跃然纸上焉。孙氏招待报界之语,尤洞见时弊,其言曰:
“近来人民对党信仰,几已全失,病在国家养党,党高于政府,上干行政,下制人民,党员权利争执,形成纠纷,应确定改革方案,第一,政府不养党,党费由党自负,第二党员只能领导民众,不应命令民众。”
此项宣言,为民十三以后国民党倾向共产以来第一篇重要文字,虽反共一案不能与之比拟,以其为对国对民众一种彻底改调之言焉。然窃欲与孙氏商榷者则有二义,二十年来国中政治人物非无洞烛几先之见,何以不能贯彻始终,而常陷于前后矛盾,此一义也。依目前现状,限于明年四月颁行宪法,有谁保证国民代表大会与省民代表大会能自由行使职权,而不受军人独裁之牵制,此二义也。
(甲)汪氏之言曰,无国民党则无民国。汪氏所云云者,殆塚中枯骨之民国耳。今日党法之下,但有党国,安有所谓民国者哉!吾人平心论事,又安得谓已往二十年之历史中,除国民党外,曾无一人拥护民国者,究竟洪宪之帝制谁倒之,复辟之役谁讨之,此皆历史上彰彰之事实,不容汪氏一笔抹杀。即以民六段祺瑞之恢复约法,与民十一吴佩孚之重集国会言之,其始也岂无丝毫守法之诚意,然以见之不真,信之不力,持之不坚,卒为其左右所惑,而以毁法贿选终矣。盖吾国之政治人物,大抵系“半途出家”,所抱政见,极易为环境所动摇,始之自东来者,不旋踵而西倒,始之以左倾为高者,不移时而右向,其体力志气极薄弱,绝少坚持镇定之功,稍遇障碍,则坠然若丧,以为所持政见果不易实现,不可立即改弦易辙,凡西方人期之十年二十年之后者,吾国人则责效于年月之间,故在北洋派时代同一英美式宪政之下,而有所谓内阁制,总统制,省制,非省制,联治,非联治之争,与几次之毁法复法,在国民党时代同一苏俄式专政之下,而有所谓联俄,反俄,容共,反共,要约法,与不要约法之争,今则又易而为宪政非宪政之争矣。孙氏者周旋于专政主义之下,固已有年,今一旦反对专政而以宪政相号召,以之迎合时好耶?图目前之速效耶?抑有见于专政之制,必流为一人之独裁,无列宁而得冒牌列宁,无墨梭里尼而得冒牌墨梭里尼之果不可行于中国耶。党治之下,独有一党,不容有他党,独有党法,而无所谓国法,独有对党之责任,而无对国家人民之责任,若一旦施行宪政,他党可以并存,国民言论可以自由,国会可以监督政府,政府对国会负责。此二制之孰为简,易孰为繁重,孰便孰不便于当局,盖无俟深辨而后知。孙氏而诚有意舍易就难,当于人治法治之是非,知所别择,毅然择一而终身以之,夫而后可以导吾国真正民权主义之先河矣。若曰党治之下求一列宁一墨梭里尼而不可得,乃不得不藉口宪政以为逃遁之地,是不过于北洋派复法毁法之外,加上一种国民党内专政派反专政派之循环起伏,非所以语于国家之长治久安也。
(乙)中国革命所以大异乎西方之革命者,在乎军人之地位,一九一七与一八之俄德革命,在事定功成之后,绝不闻军人以革命为己功,因而要求特殊地位者矣。吾国不然,革命既成,以国家首长之地位奉之军人,北洋派且牺牲国会国法以便一己矣。国民党内则依蒋中正之意旨而造成其御用的执行委员会矣。国法党法可以上下其手,而军人之地位不容变更,此吾国革命之特色也。五年以来,旗色虽统一,而政权之分崩,则视北洋派时代而加甚,四川云贵犹昔日之四川云贵也,两广依然半独立也,江西湖北安徽之一半则陷于共党之手矣。北方之河北,山西各有其主人矣,山东则依违于南北之间,独有江浙河南三省隶于蒋中正直接管辖之下,犹昔日孙传芳之奄有五省也。东北三省今沦为异域,重见金瓯无缺,不知将在何时,在此情形之下,诚依孙氏意,而设国民代表大会与省民代表大会,则此国民代表大会关于选举国家元首,其能自由行使职权耶?关于军队增加须得议会同意,其能行使职权耶?苟有弹劾总司令或提议裁兵者,其能行使职权耶?推而至于各省之省民代表会,有要求军人不得为省政府主席者,其能行使职权耶?有要求四川防地制之废止,而统一省财政者,其能行使职权耶?有要求减少军费而增加教育费与工商实业费者,其能行使职权耶?若此一团毛草之政局,而加上一国民代表大会与省民代表大会,其果胜于段氏之所谓约法吴氏之所谓国会乎?窃不能无疑。此则孙氏提议之用意非不是,然于宪政施行时必须具备之条件,似尚未加深察焉。
第三,吾人之提议
当宁粤和议代表群集沪上之际,学界代表沈钧儒责其以租界为护符之非,告以强寇深入之可虑。汪氏则答曰,吾辈只知有革命,不知所谓亡国,清末排满之议初兴,时亦有以亡国为惧者,然吾侪毅然不为动,故请公等勿以亡国之空言相恫吓。窃以为“只知革命,不知亡国”,实国民党最表示勇气之言焉。满清末年以革命推翻政府,不待言矣。袁世凯执政时,尝有所谓二次革命矣。段吴称雄之际,其所谓护法者,亦革命焉。及革命军占据长江,汉有汉之革命,宁有宁之革命,乃至蒋桂之战,革命也;蒋阎冯之战,亦革命也,逮至今日,所谓革命者,实同胞自相残杀之代名词耳,曷有政制改革与民更始之义哉!惟其但知革命,故二十一条之国耻垂十余载而未雪矣,外蒙受制于俄,而俄红军且侵入中东路矣;今之东三省,日人可以不废一矢,挟之而去矣;吴淞之战,同胞流离失所者数万,损失以数千万计。而当局且屈服于日人所提二十公里内不得驻兵之要求矣,此何也,二十年来之国民党,与夫五年来之国民党,惟知有革命不知有亡国,故穷年累月以内争为务,而国防之如何充实不计焉;主权之如何保持不计焉,国家经济如何建设不计焉,吾为此言,非谓国民党人不知国防、不知主权与夫建设经济,奈其心理中惟知以革命为方法、以革命为手段、以革命为一身之事业,乃直接间接陷入于亡国之大罪而不自知矣。此其证据何待远求,试翻五年来之历史,可以知之,日本占领济南之案方了,而蒋桂之争旋作,俄红军歼灭我之护路队,正遣使议约而蒋阎冯之战又起,盖外交上之丧权辱国,不能稍变党人“只知革命不知亡国”之心理如此。九一八事件起,日人唾手而得三省之重地,此等事发现于欧洲,则不一日间举国一致之政府可以成立,乃国民党磋商复磋商,绝不闻有整军经武之计划,坐失一二月之重要时期,而日军舰大集吴淞江口,而沪淞之惨祸起矣。今三省未恢复,山海关又告警矣,而同隶国民党之粤政府,既不撤销政治分会,复调动海空将领,一若宁粤之战迫于眉睫,乃为此先发制人之计者,粤之所为如此,汪氏必以不顾大局四字责之,不知其同为“只知革命不知亡国”之心理之表示也。今而后国民党人苟不变更此态度,各派之排阖永无已时,国家之内争亦因无己时,则中华民国之存亡,已非一时之危言耸听,而早晚且现于实事。慎勿恃其四千年不断之历史,而谓其可以永保无虞也。依今日之国防形势,海权既为日人所攘夺,平奉津浦之交通,日人可以在天津胶济等处切断之,江北江南之运兵,日人可以横江之兵舰阻止之,乃至国家所恃之财源,集中于租界,对外战争之际,不独饷源受制于外人,即国内所流通之钞票之现金准备,外人亦得而劫持之,若日人以封锁政策待我,海外之米断绝来源,则上海数百万居民且沦为饿莩,夫立国之败象如此,而国民党犹复不知翻然改图,停止内争一致对外,诚不知其何心焉。
今后中华民族之运命决之于一语,即以汪氏之所言而倒置之,曰只知有亡国,不知有革命,伸言之,只知有国家之存亡,不知有自相残杀之革命,再伸言之,应视国家之地位高于一切之上,然国民党人必有以难之曰:吾辈以革命为出发点,正所荡涤旧秽耳。今日党内之四分五裂,即中山所谓“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之境界,除继续从事革命外,别无他法,窃以为此乃亡国之言也。宁汉分裂之际,汉之于宁,自居于革命,蒋桂之战,与去年阎冯与蒋之战,其居反蒋之地位者,无不自以为革命,今陈济棠之于宁,亦自以为革命,彼此结怨既深,虽有仪秦之舌,无法使之和解,今后若永以革命为宗旨,即此冤家之相仇亦永无穷期,谓如此而国不亡乎?故敢奉劝党人及早抛弃革命宗旨,而另求一积极的协同的目标为宗旨,则国家是矣,中华民国之存亡是矣。惟以国家为前提,始知停止内争培养元气之必要;惟以国家为前提,始知整顷〔顿〕国防捍卫疆土之必要;惟以国家为前提,始知国内各党可以彼此互让而惟以一致对外为要务,此所云云,与国民党之以革命为出发者,似不过名词之区别,实则因毫厘之差而生千里之谬者也。孙科氏之言曰,当此内外交迫,政治非另有办法不可,第一人民与政府须成一体,即由中央以至地方人民,皆有参政,庶人民与政府不至相歧,第二全国人民在不危害国家、不违三民主义原则下,皆得自由组织政治团体,参加政治,此另求办法之言,深得吾人所谓以国家为前提之旨,不徒可以救国,即党自身之救济,舍此亦别无他道矣。
然孙氏之文,一则曰本年十月由立法院起草宪法草案,提交国民代表大会议决,再则曰民国二十二年四月,召开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议决宪法,并决定颁布日期,其文中更有关于国民代表大会之规定凡十项,至于召集国民代表大会以前,军事问题与各党关系绝无一字提及,此吾人所以请孙氏于宪政施行之必要条件,尚未之及焉。
香港四月二十四日胡汉民发表关于宪政之意见,引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之言曰:
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专制余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约法无异废纸,何补民权,迩者曹锟以非法行贿,尸位北京,亦尝藉所谓宪法,以为文饰之具矣,而所为,与宪法若风马牛不相及。
此国民党批评北洋派之言,何一字不可移用于柄政以来之国民党?私政权于一人,非擅权何?以国民为阿斗,非僭窃何?……然国民党虽无宪法,亦尝有党法矣,何以党代表之指派,可以成为内战之理由,何以因约法意见之争,而胡氏身受不法的拘囚,彼北洋派固不知国法之不可侵犯,动辄以武力蹂躏文治机关,而国民党之新军阀何以异是,故军人问题尚未解决以前,不可轻言宪法,即令议之而颁行之,其不能安定国家自若焉。解决军人之道,其留甲而去乙乎,抑留乙而去甲乎,则内战终无幸免之理,而胜者能否自纳于法轨,不可知焉,故吾人之要求曰:
第一,不论中央军人与地方军人,应一律去职,今后之总司令,由国民代表公举,地方军人由政府任命。
第二,内战中之和与战,应取决于国民代表。
第三,军队之增加一兵一马,应经国民代表同意而后执行。
第四,现役军人除在师部旅部内训练军队外,不得对于政治问题发表意见。
其有反此者,大军阀之吞并,小军阀之割据,与其彼此之或交或攻,殆无宁日,而国家永无治安之望,此在宪法开议以前,所当提倡与解决者一也。
吾国人之运用政治,南人耶,北人耶,旧人耶,新人耶,无不带有帝皇专制性在其血管之中,袁世凯时代不容国民党,犹之今日国民党之不容他党,袁党之裂而为皖派直派,犹之今日国民党之裂而左右中三派,虽此南北两主潮所以独占政权与分化之故,若不可以相提并论者,然吾国人不能容人之心习则显然易见焉,因此不相容之故,甲而立朝,则乙之在野者千方百计以破坏之,及乙而立朝,则甲之所以待之者亦如是,因是十余年来,国民党之所以待北洋派,与近年国民党之所以自待者,惟有互相诟谇,互相防范,互相起伏,此外则绝无建设成绩可言,吾国外交之中,常伏有内政,内政又常伏有外交,袁世凯大借外债,以平赣宁之乱,孙中山之以联俄容共为北伐之准备,皆以内政为目的,外交为手段者也。惟内政外交关联之密如是,稍有举措,政敌常得以丧权辱国之罪加之,而主持政策者遂不为舆望之所归,而地位因以动摇,依已往二十年南北两主潮柄政之经过言之,今后一党一派或一人而欲独霸国家之政权,其必无幸存之理,有断然矣,惟如是,今后立国之原理,应由不容人进而为容人,由不合作进而为合作,而所以实现之者视乎各政党之态度,试条举之如下:
第一,国民党以政权还诸国人,退为普通政党之一。
第二,凡信仰民主国体,有党纲而行动公开之政团,皆得参与国政。
第三,政府改为举国一致之国防政府,由各党共同组织之。
第四,今日要务,不外裁兵平匪,振兴实业,廓充教育诸大端,由国民代表议决一种五年以内之行政大纲,交由政府执行之。
第五,每一年或数年之终,由国民代表推举人员检定行政成绩,如有不合于政府对人民所宣言者,应使关系部之部长辞职,此外不可轻易更迭政府。
第六,政策由国民代表公决,自得平和中正之旨,不至稍涉偏激,而引起各党间之仇视。
第七,各党根据以上条件,实行各党间之息争,以期全国一致从事于建设事业。
其有反此者,各对敌之政党,或已分裂之同党,各不相下,专以蹈瑕抵隙为能,甲上台乙推翻之,乙上台则甲推翻之,甚或与军阀勾结以倒政府,一起一伏之速度尤增,而国家亦愈不可收拾,此在宪法开议前所当提倡与解决者二也。
或者曰:如君所提二端:一以杜军人干政之源,一以平各党相仇之气,必如是而可以语夫宪政之建设,诚哉然矣,然所以责望于今日之军人与党人者,不亦太过其分乎?君言而真能实现者,必彼等尽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之圣贤而后可焉。应之曰:吾固知吾言为书生之见,为理想之言,然要知今后国政之解决不外二途,一曰理性的,一曰非理性的,理性的云者,即上文所述大家一齐放手之方法也。非理性的云者,即武力的内战是也,而内战之方式又不外乎二,一曰党内之内战,二曰党外之内战,依党内之现况言之,阎冯能为蒋下乎?蒋为阎冯下乎?粤陈为蒋下乎?抑蒋为粤陈下乎?吾苦思力案而不得国民党人为国家所谋之政治上之出路也。若夫党外乎,无论袁世凯之大借款,段祺瑞之边防军,与夫孙中山之得力于联俄,皆为可遇而不可求之机缘,即幸而得之,其甘心屈膝外人,以武力争夺天下,损伤国家元气,与今之国民党等,抑何以自解于国民党专事内争,不顾外患之责言乎?呜呼,稍读历史者,类无不知历史成例,固有因内争之意气,而不惜以国家亡于外人者,吾恐中华民族殆届寿终正寝之期矣!虽然吾不知全国四万万之同胞尽为非理性的政治动物也。
五月十五日稿(《再生》1932年第1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