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论中国政党政治
105.论中国政党政治
——一党乎?多党乎?
林炳康
一、政党的需要
仅〔尽〕管有人说:“人类是政治的动物”,要使全国的人民都直接地来参加政治,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政治必须交托一部份的人去办理。想去参加政治的人,必须有一个结合,以期意见一致、力量集中,取得国民的信任,然后才能掌握政权发展怀抱,为国家人民谋福利。凡对政治有主张的人,结合成为团体,这个团体叫做政党。
固然,政党是政治团体,但政治团体不一定就是政党,至少必须具备下列三种特性:(一)构成的份子必须遍于全国,如果偏于一个地方,则为地方社团,而非政党。(二)对于当前问题,必有明显的主张,基本的称为主义,临时的称为政纲政策。(三)所抱定的目标,是为国家人民谋福利,取得政权不过为其手段,为要实现政治主张,就想登上政治的舞台。
政治可以任意改造变形,要说人类能够绝对不要政治,这句话,此时还没有证据。有了政治,难免有政治的意见。具有同一政见的人结合一起,成为政党,政党可以任意改造变形。要说政治能绝对不要政党,这句话,此时也还没有证据。因此,近代国家里面,必有政党,也必有政党政治。不过有的国家只有一个政党,有的国家有两个以上的政党。有一个政党的称为“一党专政”,有两个以上政党的称为“多党政治”。两者性质有何不同?其利弊如何?兹先详细论述之。
二、多党的利弊
一个国家的人数,多的有几万万,如我们中国,少的也有几万,如摩尼哥。不论人数多少,对于政治问题,很难使其有同样的意见。所谓“人心不同,各如其面”。因为有不同的政见,所以结合成为不同的政党。不同的政党有不同的名称。有以构成份子定政党之名称者,如英国的劳工党,是以劳工群众为主体,争取劳工利益为目的。有以政治目的定政党之名称者,如英国的自由党,主张经济自由、政治民主。一国以内,既有两个以上的政党,各自活动,彼此竞争,发行报纸刊物,宣达其政治言论,以争取人民的信仰,发动全体党员号召有选举权的民众,对他们投票,要在国会中,占有较多议员的席数。到了此时,政党透过国会,组织政府,实现主张。选举胜利,取得政权的政党,谓为在朝党,失败的叫做在野党。像美国只有民主与共和两大党,杜鲁门总统属于民主党,所以民主党是在朝党,共和党是在野党。法国有十几个党,去年选举议员的结果,没有一党能在国会中占绝对的多数,所以联合数党组织政府,谓之混合内阁。这是多党政治常有的情形(事实上法国很少有一党专政的例子)。
近代任何国家皆有政党且大多数是多党政治,有其利弊。
利的方面:(一)政党活动有竞争,人民对它们有所选择,好者拥护之,不好者厌弃之。(二)国会议员有一定的任期,任期满后就要改选,那时当凭选举的结果,运用和平的方法,更动政府人员,无形中有新陈代谢的好处。(三)在朝当对于政治设施务必特别慎重,因有他党临时在监视着,还要加倍努力,表现卓著的成绩,以受民众的爱护,才能延续政党的地位。
弊的方面:(一)正党发表主张,喜欢夸大,居多言过其实,对于某种问题,往往说明本党之所是,还要批评他党之所非,有弊则推诿掩饰,有利则渲染宣扬,使民众不能辨别是非,定其立场,因此公共利益常常被政党所忽略。(二)政党的结合时有偏狭的立场,政治主张因之亦有偏见,如美国民主党代表南部农业的利益,主张地方分权,共和党则代表北方工商利益,主张提高关税。多党中很难有一个党顾到全体人民的利益。(三)政党活动,竞选议员,必须多耗金钱,故政党常常变为特殊阶级的工具,如战前日本的政友会,实为三菱财阀的工具,民政党是三井财阀的工具,美国虽是政治修明的国家,税收机关与工程建筑常被在朝党的党徒所钻进,攫取金钱,为政党活动的经费,政治贪污仍不能绝对清除。(四)行政的效率不能提高,国家虽遇危难,各党还在闹意气,政府各部门做事还很松懈,例如前次法国对纳粹作战的时候,由多党组织混合内阁,做事极不紧张,不数月间马其诺防线便被德军攻破,巴黎京城亦告沦落,俗语说:“一个和尚抽〔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无水喝”。法国就是在这样情形之下受了战败的教训。
三、一党的利弊
多党政治,要用竞选方式取得政权,还要运用议会方式实现政治主张,在方法上比较温和,且有许多弊病,因为这种方式过于疲缓,不够痛快。改变方式,使用革命武力,取得政权,不设民选的国会,以党的集会来代替国会,党的权力高于一切。这种政党不是普通政党,而叫做革命政党,这种政治不是多党政治,而是一党专政,在性质上说:它是激烈的,因用革命方式夺取政权;它是独裁的,因为它不许他党的存在。一九一七年十月革命后的俄罗斯,由共产党专政。一九二二年墨索里尼进攻罗马,义大利法西斯蒂一党专政,一九三〇年希特拉解散国会,德意志归国社党专政,这三个国家都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秩序混乱、民生凋敝的时候,促成一党专政的产生,颇收相当的成效。可是,义德两国自己复兴了民族地位,未感满足,还要向外侵略,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遂致灭亡。现今苏联的一党专政仍然存在,模仿苏联的中国亦未完全蜕掉一党专政的色彩。我们还不能说一党专政绝对是坏的。有其利,亦有其弊。
利的方面:(一)国家局势严重,往往非和平的议会方式所能挽救,必须用革命的手段,才能得到解决。一党专政多半应此时势而产生,亦多能完成此种任务,近数十年来,中国的革命,由国民党一党领导而完成,是最显著的实例。(二)国家的建设事业甚为艰巨,不是三年五载所能完成,须由一党继续主持,方能奏效。美国虽为多党政治的国家,若非罗斯福所领导的民主党续继掌握政权十二年,恐怕联合民主国反侵略战争也未必容易获胜。(三)一党专政容易统一全国的力量,提高行政的效率,苏联三次五年计划的成功,就是归功于这种制度。
弊的方面:(一)一党专政无讳言的是革命政党的独裁,当然不合乎民主的意味,并且由党的独裁,很容易变为个人的专横,在政治上发生很多的弊病。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德国,由国社党的勃兴,废除了凡尔赛条约,最终变为希特拉个人专政,对世界的多数国家挑战,招致了亡国的惨祸。(二)只有一党的党员有权做官,政治舞台上的人物没有更换的机会,不仅国家政策流于固执,外交场合的折冲樽俎都感着格格不能调和,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在联合国的各次会议席上,横冲直撞,引起各国的反感,对苏联本身未必是有绝对的利益。(三)一党专政最容易激起政见不同的人们的反对;若使在议会上无法发表其反对的政见,亦即不能使用和平方法解决政治上的纷争,终必引起正与反两方的武力冲突,演成内战的局面,这对国家极为不利。
四、中国之一党与多党问题
中国的圣人虽曰“君子不党”,但老早有“党”的结合,如唐朝有牛李党,宋朝有新旧党及蜀洛朔党,明末有东林党与非东林党等,不过不像近代的政党,他们只是朝廷的势力起伏兴衰而已,根本没有正式的组织和党的政纲政策。吾国有政党,要算自满清末年开始,距今只有五十余年的历史。
在这短短历史中,吾国政党政治至今还没有成为定案,党争还很激烈,在制度上采取多党乎?一党乎?还是可以争辩的问题。
从历史上讲,国父最初在一八九四年创立兴中会,是趋向于多党政治,他自己创立了兴中会,并不及对康有为梁启超等组织强学会,嗣后见于吾国封建势力过于深厚,而满清专制亦甚顽固,似乎非用革命方法不可。他改主张一党专政,遂把兴中会改组为中华革命同盟会,标榜了“革命”二字。以革命相号召,结果确能推翻了满清政府,建立了共和民国。民国成立以后,同盟会的内部发生分裂,其他有政治欲望的人也纷纷起来组织政党。民元时代,政治团体甚多,小的并成大的,先有共和党,后有民主党;这两党后来并为进步党,而同盟会也在民元八月改为国民党,是为多党政治的时期。国民党虽在国会仍占优势(在五九六众议员中,国民党占三六九席,二七四参议员中,国民党占一二三席)。其革命主张,未能贯澈,是以当时有“革命军兴革命党消”之议。民国二年,国父鉴于普通政党不足有为,复将国民党改为中华革命党,又标榜“革命”二字,以为党员之警惕,殊不知党员经过放纵之后,不易收紧,经过讨袁护法诸役,内部又归分裂,革命精神消失殆尽。民国九年后中华革命党为中国国民党,模仿苏联共产党的办法,民国十三年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完成革命政党的组织,确立党的纪律和党的主义政纲。研究过去历史,中国多党政治皆归失败,国父向主张一党专政。不过国父不是绝对摈斥多党政治,他认为中国必须经过一番大革命。这大革命必须组织革命政党而为之,革命的程序分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在军政时期中,以革命的武力扫除障碍,宣传革命主义;在训政时期,革命党与民众订立约法,训练人民使其有政治的智识与能力;到了宪政时期,地方自治完成,宪法订立以后,归还民众政权,到了那个时候,一党专政当然可以变为多党政治。换言之:中国应在革命成功之后,才可以由党的独裁,变为民主政治。
照理论上讲,中国可由一党专政变为多党政治,照实际上讲,中国过去多党政治没有好的成效,必须经过一党专政的过渡时期,并不在乎多党或一党制度之优劣的问题。
中国现在可否施行多党政治?可否由一党独裁,跳为民主政治?这又是事实的问题。这事实可分为两方面言之:(一)中国训政了二十年……兵荒马乱,当然不能用全力来办训政工作,因之照建国大纲所列举的地方自治的条件不克完成,乃至今日还是动武“戡乱”,何能训政呢?实不能施行民主宪政。(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当中,中国站在民主阵线方面,获致了反侵略战争的胜利,为顺应国际的趋势与世界的潮流,不能不提早结束训政,准备还政于民。去年十二月召开国民大会,创立了中华民国宪法,行宪以前的过渡期中,还邀集了其他党派,组织联合政府,无疑的已走上多党政治的路径。
中国国民党有五十多年的光荣历史,具备特殊的性质——渊博的主义、英明的领袖、广大的党员,不会放弃其政治主张,抹煞其历史使命,当然欢迎阵线之扩张,容纳热诚为国份子之加入,无论一党专政,抑或多党政治,其精神始终如一,最主要的还是我们做党员的,要坚定自己的信仰,严守革命的纪律,虽遇万千困难,仍是百折不挠的。(完)
三六、五、廿五、脱稿(《治平》1947年第1卷第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