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我们是否需要“政党法”?
097.我们是否需要“政党法”?
潘世宪
引子
这次国大选举,总算是“顺利”完成了。在许多的公开文字中,我们领教了这次选举的花花絮絮。据说某文化都市所开出的选票,与有选举权的选民的数字,简直不能以百分比,甚至千分比来计算。又在办理国大选举颇为认真的某大都市,选民竟有在选票上写“阿毛”“阿狗”,或“王八旦”“xxx”的。这些选票虽然可以说表示出选民们一部份自由的意志,但深刻的说来,实在是选举制度、民主政治、政党政治的破产。这般选民的脑筋中、笔底下,除了阿毛阿狗王八旦以外,竟想不出或写不出可以代表他自己的意思的被选举人来。最微妙的是:他既想不出被选举人来,为何又去写一张选票呢?
想到政党法
由于上面所说情形,使我想到所谓“政党法”。
在这次国大代表选举的前后,立法院曾讨论过“政党法”的问题。不过,现在这项问题已经被搁置起来了。因为这项问题从提出到被搁置为时非常短促,所以也未见任何方面加以说明或批评。虽然这问题现在已被搁置了,但总已经在许多人们的脑子里打过转。将来是否还会再度出现,现在尚不敢武断。不过,由于前面所说的这次选举所表现的种种病态,我实在觉得有把这个问题提出来检讨一番的必要。
政党法是东洋货
“政党法”这一名词,在大英百科全书里是找不到的。纵然英国一向被称为政党政治的鼻祖,但是关于“政党法”英国人却还须要下问后进的东洋人。
在日本前吉田内阁时代,大村内务大臣独出心裁的拟了一个政党法。后来,因为吉田内阁夭亡,所以没有提出来。到此次片山内阁成立以后,乃又发动制订政党法运动,终于得到社会、自由、民主及国协各大政党的同意,在国会众议院中组织了一个“各党设计政党法交涉会”,并且将众院的选举法特别小组委员会,改组成选举法及政党法特别小组委员会,虽然各小党及无党派人士始终表示反对,但这一运动终于实现了。结果,在本年七月中旬,该“交涉会”已拟定了政党法草案,以各党共同提案的方式向国会提出了。这可以说是“政党法”之始见于世界政治史。
日制政党法理由
据日本社会党代理书记长浅沼次郎于政党法提交国会以后所发明的正式声明看,政党法是用来“促进健全的民主政党组织”和“确立民主主义的选举方法”的。以这样冠冕堂皇的理由看,我们民主政党的组织或者已经够健全,而民主主义的选举方法的确还有“确立”的必要。但是事实往往不一定完全与公式发表的声明一样,我们看它由自由党的吉田内阁遗传到社会党的片山内阁的一段关系,就可以明白。一个是保守主义的政党,一个是社会主义的政党,在一切的信仰与政策上都是对立,为什么只在主张拟订政党法一点上,有共同的观念呢?
日本政党法的内容
战后的日本,因为一般国民推动了中心信仰,曾出现过一千四百多个政党,有许多真正是“一人一党”“一党一人”。前面所引浅沼的声明便是要“整理”这些不健全的政党;所以在该政党法草案第一条规定。
(一)必须在前次众议院议员选举中,得票数在全体候选人得票总数的百分之二以上的团体。
(二)或者获得前次总选举当日全权有选举权人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选举权人的连署承认的团体。
(三)或者有现任众议院议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团体。
才可以称为“政党”,才可以有推荐众议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照这样规定,不要说无党派人士(我们习常称之为“社会贤达”的)绝无被选举的机会,就是小政党亦无法存在。
在该政党法草案中还有党内民主化、党费公开及限制推荐候选人等等规定。把政党的活动箝制得死死的,不要说新的政党无法组织,就是在既成政党内,新的力量、新的人物也绝对不易产生和出头。对于政党的进步和发展,确是一大阻力。
日本反对论者的理由
日本各小党派,如第一议员俱乐部、农民党及共产党为了本身的政治生命,固然反对制定政党法,即是一般政治学者如东京大学教授宫泽等也不赞成这项立法。
反对的理由,也和目前立法院搁置这项议案的理由一样,认为违反宪法许可人民结社自由的宗旨。当然,所指结社自由还是要在不妨害国家生存和社会安宁秩序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宪法的保障的,如果是属于“卖国党”“暗杀团”一类的结社,当然不受宪法的保障。
现在该项草案,虽已提出于国会,但是在第一届国会的党以前并没有讨论,更没有通过,■来国会讨论的,可是也可以预想到会有反对的主张提出来的,不过依日本国会议事规则,只要多数赞成即能成立,成立以后如何施行另是一个问题,仅就这政党法的通过成立,也就可以窥知今后日本政治的动向了。
我们是否需要政党法?
我们的国土虽然也在东方,但是,我们的国情却绝对与日本不同,虽然我们一般人们的政治上的中心信仰表现得也不够强,可是我们民族是有自信力的,我们对于政治善恶与政党的良窳,都能够分辨得很清楚的,表面上,固然没有“一人一党”的组织,然而要以政党法一类的法令来束缚,使之参加政党,参与选举,有时是违背自己的意志的,勉强过分的结果,只有在选票写上阿毛阿狗,因为这并不是自己的本意。
同时,在我们政治社会中,没说一千四百多个政党,目前连合法的及不合法的计算起来,恐怕也不上十个政党。在这样政党组织兴趣低落的时候,非常不应再以什么政党法来加以限制,确实还应该对于人民的合法政治结社加以鼓励,要使人民对政治发生兴趣,就应该使政治社会更多产生新的力量,要使政治进步,也必须使新的政治人物有表现的机会。
现在我们须要促进健全的民主政党组织,更须要确立民主主义的选举方法,这是一般所公认的。但是,在方法上,绝不是制定政党法所能做到的,现在我国各民主政党的健全与否,应该各党自己去检讨,应该自己去健全。本身组织健全的政党,自然有吸收同志的力量,用不着在选举方法上玩花头,志同道合的人们不一定为选举才来参加一个健全的政党,反过来说——倘若政党本身不健全,纵然以选举候补人的重饵来相引,有志之士,也未必肯为一“国代”或“立委”而失身。
最后希望贤明的各政党当权者,不要尽只知道输入东洋货,而能多在健全本党的组织上动脑筋,多看看一般人们的意向,在尊重人权自由的前提下,来计划发展并健全本党的方法。倘若不自检讨,而只在选举方法上兜圈子,恐怕将来阿毛阿狗的选票会增加不已,选举的弃权率也会直线上升。
(《周末观察》1947年第2卷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