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中国国民党与宪政
067.中国国民党与宪政
洪兰友
中国政治上的宪政问题,并不是刚才发生的问题,也不是一种新政的问题,这在清末的时候就已发生了。再就制宪来说,自从《天坛宪法》以来,也已有几种宪法草案的存在。但是,为什么中国的宪法像这样的难产呢?又为什么中国的需要宪法,像这样的时隐时显呢?我们要解答这问题,首先要知道宪法的本质了。
一般人对宪法的观念,总认他为一国的根本法,怎样他是一国的根本法呢?拉塞尔(ferdinandlassalle)曾有这样确切的说明:
1.他较其他的普通法律有更进一层的根底,以根本的名称来证明他的根本性。
2.因为他是根本法,一定要形成其他法律的基础,所以根本法可以形成其他普通法律的基础,而且产出其他法律的根本原理。
3.然这根本法不能任意变动,如常变更,则失其根本之根底了。此种现象,却似行星之有一定的运动。
一国的宪法,既有这样的重要意义,我们只见了宪法的重要意义之一面,就大声疾呼的立宪,这是不是可能呢?拉塞尔又有这样的一段话:
成文宪法的作成,不是重要的问题,如有必要,三日即成;这在实际上是细微又细微的问题。所以不论如何的宪法之创立,并不以时间的迟延,而致一事无成的。
黑格尔(hegel)更惊讶的说:
“国家须以宪法来贯穿他的一切关系。……宪法决不是单纯的制作物,宪法是数世纪的劳作之结晶:且限于民族的发展上为其理性的理念和意识。所以不论何种宪法,都不是出之于个人的主观之创造。……民族,一定要以自己的权利和地位的感觉作成为宪法。否则,宪法之外表,无何意义,无何价值了。”(hegel,grundlinienderphilosophiedesrechtsodernasurrechtundstaatswissenschaftimgrundrisse)
由此可见,立宪的问题,决不是单凭一般人抽象的想象,所能解决的,其中还有合目的、合理性的问题、切实际的问题。因此,我们对于中国的宪政,为求真实的宪政之实现,第一、就要否定抽象的想象,就是反对形式主义的宪政,因为不主张抽象性的形式主义的宪政,才是实现真实的宪政之途径,如果对于抽象性的形式主义者的妥协,无异地断送了真正宪政的生命。所以,现在我们讨论到中国的宪政问题,一定要把握了这点,才能给予问题正当的解决。换句话说,这种理论的出发,在中国国民党的主义和政纲政策上,早已明显的指示我们了。
现在的抗战建国,是中国国民党领导的。现在中国政治需要宪政,也是抗战建国过程上的应有之步骤。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于宪政,既不能认为是新意见或新问题,也不能认为是旧主张。为什么不能认为是新意见或新问题?因为实行宪政,中国国民党早已主张了。为什么也不能认为是旧主张呢?因为这是依据中国国民党政纲的规定而实行的。虽在政纲上所定的步骤有先后,而这是次序的先后,不是主张的新旧。所以,中国国民党与宪政的关系,无疑是有紧接而密切的关系了。
我们先从兴中会的时候来说,在兴中会的宣言中,极言政治不修与革新政治的主张,不过这还是革命初期的时代,一切理论都没有到达展开的阶段,对于宪政问题,自然也不会明切的表示了。
到了同盟会时代便明切的说明:
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
到了民国七年的护法之后,则更显见中国国民党为宪政而努力,《护法宣言》曾说:
须知国内纷争,皆因大法不立。
《和平统一宣言》亦云:
交于抚辑将士及绥靖地方外,当尽心力以敦促和平统一之进行,并务以求达护法事业之圆满结果,如是,庶几二年以来之血战,卒得导民国于法治之途。
换言之,护法之役的发生,就是国民党为了北洋政权的毁法,拿武力来惩讨毁法者的表现。他的主张宪政,拥护宪政,不特形之于笔、言之于口,而且出之于手,用武力作为主张的后盾。这种护法的精神,在中国,除了中国国民党恐怕没有第二者了。
但是,中国国民党的主张宪政,决不是像一般形式主义者的立论很抽象的机械的,只斤斤于宪法的制定,他是不仅注意到宪法的内容,还要重视宪法的实施。也就是一般的主张宪政,只着重于宪法的制定,而不愿意宪法实施:中国国民党为求真实的民主宪政的实现,他就好像拉撒尔的对于宪法的主张一样,并不急急于很短时间内,求其宪法的制定。正因为好像黑格尔的主张一样,一定要求其目的的合理性的价值,所以在实行宪政的时间上有分先后的层次。因此,中国国民党为求真实的永久的宪政之实现,对于一般形式主义者主张的宪政,实有抨击的必要,《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曾说:
此派之拟议,以为今日中国之大患,在于宪法,苟能藉宪法以谋统一,则分崩离析之局,庶可收拾。曾不思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专制余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补民权。迩者,曹锟的非法行贿,尸位北京,亦尝藉所谓宪法以为文饰之具矣。而其所为,乃与宪法若风马牛不相及,故知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先在民众之能拥护宪法与否,舍本求末无是虑。不特此也,民众果无组织,虽有宪法,即民众自身亦不能运用之,纵无军阀之摧残,其为具文,自若也。故立宪派只求宪法,而绝不顾及将何以拥护宪法,何以运用宪法,即可知其无组织无方法无勇气以为宪法而奋斗。宪法之成立,唯在列强及军阀之势力颠覆之后耳。
这是针对立宪派而下的评语。就是指摘立宪派的主张立宪,只知主张立宪,而不知将何以拥护宪法、何以运用宪法,这种空洞的主张立宪,既无知濬澈底了解宪法之所以,又无勇气为宪法而斗争,这种形式主义的观念论,决不能解决中国宪政问题的。所以,中国国民党的对于立宪派的攻击,绝对不是反对中国实行宪政,因这种主张的产生,不特无济时弊,反而适足以延续中国政治的腐窳,阻挠革命势力的扩展。所以,反对立宪的所谓良心救国派,中国国民党也是极端反对的,这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已很明白的告示我们了。宣言说道:
至于所谓良心救国派,所倡导者为性善,为自由,陈义不为不高,然其除恶不勇,其纪律不严。一方坐视率兽食人者之猖獗,咨嗟扼腕,而不能制,一方不能组织民众,既不能以纪律自绳,自亦不能以纪律绳人,遂使团体行动,散漫而无力,而欲求扰乱致治,亦徒见其幻想而已。
但是,中国国民党主张宪法的意见是怎样?总理在《建国大纲》上早已告示我们了。就是把中国的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但这时期的划分,并不是说在建设的阶段上,完全各别的独立,却是彼此有紧密的关系。也就是军政的作用,为了便于训政;训政的作用,为了便于宪政;宪政之得以实现,由于训政之成功;训政之得于实行,由于军政之成功。我们看《建国大纲》就可知道其中的真义了。《建国大纲》说:
“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言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第六条)
“凡一省完全底定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第七条)
“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第八条)
“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第十六条)
“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第廿三条)。
我们从这里可以知道,中国国民党的实行宪政,他是绝对有实行真正民主的宪政之决心的。他是认清了中国社会的本质,把握了中国的特殊性,而来对症下药,分为军政、训政、宪政的三个时期,用军政训政的途径,来达到真正宪政的目的。所以,以前有人主张军政停止之后,即可实行宪政,这是他不懂得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也就是只需求形式的宪政之产生,而不顾及真正宪政的精神之所在。如果现在有人怀疑训政时期的久远,这样是不了解训政工作的重要,错认宪政事业,是轻而易举,所以草率了事的,这种错误的观念,用不着我们多费口舌,《制定建国大纲宣言》已给予无情的抨击了。宣言说:
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论《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以为借此可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试观元年《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反革命之势力,不惟不因以销减,反得凭藉之以肆其恶,终且攻《临时约法》而毁之。而大多数人民对于《临时约法》,初未曾计及其于本身利害何若,闻有毁法者不加怒,闻有护法者不加喜,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
中国国民党为需要宪政,不仅在理论上是如此,即在事实的行动上也是如此的。如国民会议的召集,《训政时期约法》之制定,《宪法草案》的拟制,国民大会的筹备,这是很显明的事实。不过,由于日本帝国主义者的向我积极侵略,以致我们的宪政工作,不能如期的结束,宪政工作不能早日的完成。
现在我们全民族的反抗日侵略的战争,已经两年多了,而我们这次抗战的使命,在求中华民国的统一、生存、独立、自由。也就是像临全大会宣言所说:
盖吾人此次抗战,固在救亡,尤在使建国大业不致中断。且建国大业,必非俟抗战胜利之后重行开始,乃在抗战之中为不断的进行,吾人必须于抗战之中集合全国之人力物力以同赴此目的,深知建国之基础,此后抗战胜利之日,即建国大业告成之日,亦即中国自由平等之日也。
我们的抗战既为建国,我们为了建国才抗战,无疑的抗战胜利之日,即建国大业告成之日,因此在抗战日趋胜利的今日,我们的训政工作也以抗战而迅速地展开了。训政工作的展开,便是宪政时期的接近;宪政的实施,便是建国大业的成功。但宪政的基础,是建筑于训政,我们如果真需要真实的、永久的宪政之实现,到了现在,还是要切实在重训政工作的展开;如果忽略了这点,带有急躁式的主张宪政,或是否认训政的必要,或是认为训政应该结束,这不是误解或曲解,便是又走入形式主义的歧途了。现在再引证总理《建国大纲宣言》上的一段话:
倘能依《建国大纲》以行,则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藉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且由此以至宪政时期,所历者皆为坦途,无颠蹶之虑。
总裁在国民参政会也说过:
要为国家建立一个永久的真正的民主政治的基础。
于此可知,实施宪政是国民党一贯的政策,由军政而训政而宪政是必经的阶段,也是国民党不移的主张,所以必须如此者,无非为求真正的永久的民主宪政之实现。这是我们对于实施宪政应有的认识。
(《中央周刊》1939年第1卷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