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章《国富论》(35)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一个国家的财政要负担这个国家的国防费用和一些维护君主尊严的费用,而且还要负担其他一些必要的政府开支。这些收入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君主或者国家的财产,与人民收入无关;二、来自百姓上缴的收入。
第一节专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资金或收入源泉
国家或者君主专属的收入包括资本和土地两部分。
君主从资本里获得收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使用这些资本,这时,资本的收入表现为利润;一种是把资本转借给他人,这时,资本的收入表现为利息。
政府会把资本投向邮政业。在政府的投资下,邮政部门的办公机构建立了,运送邮件的车辆和马匹得以购买。随着邮政业务的开展,这些资本很快就获得丰厚的回报。因为政府在邮政业务上预先投入的资本不是很多,业务也很简单,所以,邮政业是政府经营的业务中最成功的一个。这种回报是确定的、迅速的。
国家或君主有两种方式获得收入,一种是使用国有或君主的私人资本得到利润,另一种是把资本转借给他人,收取利息。邮政业曾是使各国政府获利丰厚的机构之一,预先投入的资本不是很多,回报却相当稳定与庞大。图为正将信件及邮包送往乡下的马拉邮车。
但是各国君主们为了获得私人财产,往往会在某一领域中冒险,从事其他的一些商业项目,其实,他们之中很少有成功的。
商人性格和君主性格是格格不入的。如果,一个君主以东印度公司的贸易精神来治理国家,那么他可能就会成为不合格的君主,如果商人像君主治理国家那样经商,也会成为很差劲的商人。当东印度公司的人只以商人的身份出现的时候,他们可以很好地运转各种交易,获得丰厚的回报来支付股东的红利,这时,他们把自己看作是公司的小伙计。但是,一旦公司的经理成为统治者之后,尽管他每年能有三百万英镑以上的收入,却还要从国家那里获得援助来保证自己的公司不破产,这时,公司的人会把自己当成国王的钦差。
有时,君主们为了获得更多的私人财产,会冒险从事某些商业项目,但事实证明他们很少有人具备商人的天分。统治技巧有时与商人对利润的敏感是格格不入的。女皇玛利亚·特利萨23岁时继承王位,为了加强她的统治,她放弃了许多私人的爱好。
一个国家公共收入也可能来自货币和资本信贷产生的利润,国家会做主将国家积累的一些财富贷给国内外的人们。
例如,伯尔尼联邦曾经将一部分国家财富借贷给其他的国家,比如英国和法国,这样他们就从中获得了很多利息收入。这种投资是比较谨慎的,在借款之前要看借款国的信用度,要看借款国要发放的公债的安全性,其次还要看和债务国之间能否保持长期的和平。如果遇到战争,那么这些贷款恐怕就会有去无回。据说,好像只有伯尔尼联邦政府敢于将本国的资金贷款给外国。
因为资本和信用的这种不稳定性,它们从来不被当作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凡是超越了游牧阶段的国家和政府都不把它们当作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因为,能够维持政府安全和尊严的,是那些确定的而持久的收入。
资本的收入带有强烈的不稳定性,因此从来不被政府当作主要的收入来源。唯有地租才是一切超越了游牧阶段国家的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欧洲封建主义统治时期,君主的私人收入也往往来自于领地的地租。杜比尼是最早到户外作画的法国画家之一,他的作品总带有一些忧伤的情调。
从土地获得地租才是一切超越了游牧阶段国家的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因为土地的收入是比较恒定和持久的。古希腊和意大利的各个共和国负担国家大部分费用和开支的收入很长时间都来自国有土地上的农产品和大部分的地租。另外,从前,欧洲各国君主自己的收入也往往来自于其领地的地租。
但是,现在欧洲各国的现状并不如此。这些国家的土地管理十分专断,似乎都归集为一人所有。全国的地租收入还没有平时向老百姓征收的税收多。例如在英国,其土地税按照每镑收四先令来计算,还不到200万英镑,而英国每年用于支付必要的开支,用于支付公债利息,用于清偿一部分公债的钱就要有1000万英镑以上。
因此,公共资本和土地的利息和租金是不足以维持一个国家的必要开支的。因此,公共收入的主要源泉是税收,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老百姓要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上缴国库,以此来维持国家运转所需要的开销。
第二节论赋税
个人收入一般来说有三种源泉,就是地租、利润和工资,因此,个人上缴给国家的赋税一般来说要从三种个人收入中获得。因此,在这一节里,我要论述的要点如下:第一,从地租中来的税收;第二,从利润中来的税收;第三,从工资中来的税收;第四,从这三项收入来源中取得的混合税收。因为税收有这样四个来源,因此,我把这一节分为四个部分,其中三项还要进一步细分。随着论述的不断深入,我们还会看到,事实上某项税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来自于某项资金或者收入。
现在,我先列举出征收税收的一般原则。
第一、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地交纳国家的税收。如果一大批人联合起来承租某个地方的土地,那么每个人要交纳的管理费用要按照他从这些土地中获得利息的比例来分配。每个公民要交纳的税收也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如果尊重这一原则,赋税就是平等的,如果不尊重这一原则,赋税就不平等。另外,还必须注意的是,任何赋税都不能只由地租、利润或者工资三者中的一个来承担,如果不考察其他两项收入的话,那赋税一定是不平等的。在以后的文章中,对这种不平等我的论述不会太多,我要把更多的讨论放在由于赋税的不平等而影响的个人收入的不平等上。
税收要根据个人收入按照固定的比例向国家交纳。如果一群人共同使用一大片土地,那么,每个人都要按其收入交纳税款。同样,针对某一产业的税收应由其土地提供者、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共同分担。斯坦恩描绘了在一家乡村客栈附近上演的、富有感染力与乡村气息的画面。
第二、每个纳税人的税收是确定的,交纳税收的日期、交纳的方式和数额都不能随意更改,要让纳税人心里明明白白。否则的话,每个纳税人就会被那些税务官欺诈,他们会乘机向纳税者加重税赋,或者乘机恐吓勒索,收取贿赂。因此,税收的不确定性是滋长专横和腐化的平台,其危害性非常大。
第三、要合理安排好每项赋税的征收时期和方式。例如地租税和房租税要在交纳地租或者房租的时候一起交纳,因为这时交纳房租或者地租的人最方便拿出钱来。对于那些奢侈的消费品进行征税的时候,要由那些消费者在购买这种商品的时候来交纳。如果他觉得交纳这些税收有些多余,那么他就可以不买这些商品,这时,他有买或者不买的自由,也就是说,他由此可以有交纳或者不交纳这些税的自由。
第四,税收的数额也要合理安排,尽量使从人民那里征收的税款等于国家希望得到的收入。如果征收的实际数目比最后进入国库的多,那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在征税时用的官吏过多,他们侵占税收作为自己的薪金,因此要向百姓征收更多的税。二,税赋的过于沉重使人们不愿意把钱投入到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业中。本来,人们打算把某些钱用在某些产业上,但是因为要交纳税收,人们就缩减甚至取消了这部分开支。三,人们在税收面前总产生逃税的欲望,因为有很多税收过于繁重。人们越是想逃税,对于逃税的惩罚就越严重。为了惩罚那些逃税的人,国家往往采取很重的惩罚措施,比如将他们的资产充公什么的,这样,要想从他们的投资里获得收益就不可能了。第四,那些收税的官员往往采取烂缠死打的办法来向人们征税,因此纳税人常常会感到十分难堪。这种困扰虽然没有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却给那些人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以上四种条件,就是为什么赋税给百姓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却不能让国家的收入增加的原因。
收取赋税时,要合理安排好征收的时间和方式。譬如对奢侈商品征收的赋税,就最好加入商品的售价之中,让消费者在购买时能作出明确的判断。这只金茶罐是由拿破仑最欣赏的金匠马丁·贝奈斯制作的,饰有棕榈叶与美丽的花环。
上述的四条原则在很多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实行着,因为道理是明摆着的。对于这四条原则的注意,会让赋税政策更加公平,方便了纳税人行使自己的义务,并且不能给他们带来额外的负担。其实,各国在实行自己的赋税政策的时候,其成效是不完全一致的,下面我要对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赋税政策作一些简单的评论。
政府征收赋税时要特别注意额度的合理,过于沉重的赋税会缩减贸易的成交量,同时对于那些想继续扩大生产的人来说,过多的税收也会使得他们无法完成必需的资本积累。该图表现的是在伦敦自由交易的史密斯肉市上,人们正忙碌地进行着交易。
第一项(一)地租税,即加在土地地租上的赋税
对于地租有两种征税的方法。第一,按照一定的标准按不同区域评定地租的多少,务必使这个标准不再变更;第二,税收依照地租的实际多少变动,在土地耕作条件改变的时候要适当增减。
英国采取的是前一种土地税收办法。各个地区的土地税都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这种方法在最初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后来耕作的时候土地会获得不同程度的改良或者恶化,时间长了,从前制定的土地税比例就不公平了。
在法国经济学派的学者眼里,土地税应该随着地租的变化而变化,或者按照土地在耕作过程中土地状况的好转或者恶化来增减。因此,他们主张土地税最终应当按照地租的多少,按照一定的比例平等地收取。这本来毫无疑问是最公平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地租税往往并不能以实际交纳的地租的多少来交纳。
例如,在威尼斯,那些政府交给农民的可耕地往往要按照地租的1/10来征税。如果土地的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的话,其地租要由政府进行评估,然后可以少交1/5的税,这样一来,土地的所有者交纳的税额就不是地租的10%,而是8%。
用这种办法征税比起英国那种固定税额的土地税看上去要公平得多。但是它是不确定的,对于税额的评估往往让土地所有者心中忐忑不安,在税款的征收上,可能要消耗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我们可以设计一种管理制度,可以改变这种不确定性的存在,也可以减少征税时的费用。
例如,地主和农户要到政府机关登记租约。如果谁有隐匿伪报的情况,要被政府处以罚金。罚金中可以拿出一部分来奖励那些揭发逃税的人,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逃税。
这样的管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以减少地租的不确定性,这样也可以减少对于纳税者的压迫和造成的纳税不便;二是也可以促进全国土地的改良,促进耕作方式的改进。
这种随地租变动而变动的税收的征收费用是比较高的。例如当地要增设登记的机关,如果地主自己耕种土地的时候,还要交纳土地地租评估的费用。但是那些多花费的费用和实际征收的税收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一些经济学家主张土地税应当按照地租的多少,按照一定的比例同等收取。但在实际操作中,地租税往往并不能以如此简单的方式计算。譬如在威尼斯,政府就要根据农民是否亲自耕种租用的耕地来决定税收的额度。图为在1930年的利物浦国际农业博览会上,专家们正在为一头种牛打分。
在另一方面,这种可变的地租还会阻碍土地的改良。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往往不承担土地改良的费用,却要收取更高的税收来享受土地改良的好处。这样的话,地主们就不再愿意进行土地改良。不过,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其他的办法来消除这些阻碍。在地主改良土地之前,可以让他和税务官员们一起,按照其他相同等级的土地标准比较公平地确定一下现有土地的实际价值,在一段时间里,都按照这个标准来收税的话,那么地主们就不必为改良土地而征收更多的税款,这样的话,他就愿意参与土地的改良了。这样做可以让国家注重对土地进行改良。当然,以上为了补偿地主的投入而给的那个期限的时间不能太长,如果时间太长的话,国王们恐怕也就丧失了耐心。当然时间也不能太短,因为地主们更重视对土地改良作出更细致合理的安排,所以,要给他足够的时间来安排。而国王们的考虑往往是大致的、泛泛的,也许不能为地主们进行设身处地的考虑。因此,国王们为了提高对土地的重视,就应该让地主或者农夫们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让他们用自己的方式去获得最大的利益,让他们能够有一个安全的环境来收获土地上的粮食。并且,国家还应该设立一定的农贸市场,开拓比较方便快捷的交通方式,这样可以让农产品的交易更加方便。
政府应要求地主和农户到政府机关登记租约,并且设立处罚隐匿或伪报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地租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全国土地的改良,促进耕作方式的改进。图为一群农夫正在向负责土地管理的官员相互问询。
这些种种的管理制度对促进农业生产是有利的,可以促进土地的改良和农业的交易,那么地主或者农夫们就有无可争辩的纳税义务。
为此,首先要建立这种比较恒定和统一的制度,可以使任何赋税都能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征收。这种纳税制度可以在任何时期、任何货币标准下进行实施,无论情况怎么变化,都是公正和公平的。
有些国家不采取土地租约登记法,他们不惜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全国的土地进行丈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地主和佃农之间合伙隐藏租约中的实际土地数量,用这种办法来骗取政府,减少纳税。这样,这些国家就有土地丈量册来记载土地的实际数量。
从前,在普鲁士王国境内,征收土地税的时候要随时丈量土地。按照当时的标准,普通的土地所有者的税率是20%至25%,教士们的税率是40%至45%。据说西里西阿的土地丈量和估价十分精确,是依照国王的现行命令来进行的。按照这些命令,归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税率是25%,而新旧两教教士的土地税率则是地租收入的50%。条顿骑士团和马尔顿骑士团的领地税率为40%,另外,贵族土地税率是38.33%,平民土地的税率是35.33%。
刚开始,这种按照丈量得来的土地税是十分公平的,但实际不久以后就显得不那么公平了。因此政府要不断地,充满耐心地关注国内各农场的土地,随时注意土地的变更。不久这种严密和耐心的注意就和政府的职能显得不相符,很难维持下去,即使坚持了下去,时间长了,还给纳税者带来很多麻烦。
政府或君主为了保证土地税得以顺畅无误的收取,就要提高全国对土地的重视,还应设立一定规模的农贸市场,方便农业从业者之间进行农产品的交易。图为德国在弗雷德里克大帝执政期间修建的新市集广场,后来这些美丽的街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炸毁。
(二)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农产品成比例的赋税
对农产品收税,其实也就是对地租收税。这种税收刚开始由农民垫付,最终由地主支付。那些向教会支付的什一税就是这种税。当农民用实物形式向地主交租的时候,会尽可能计算出那些应交的土地税的多少,然后折合成实物,以便从地租中扣除。
这种什一税看起来十分公平,实际上却非常不公平。
什一税是加在地租上的一种很不公平的赋税,往往成为地主们改良土地的障碍。当教会不需要任何费用就能够分享到什一税的巨大利润时,一般不会去投入巨额的款项进行土地改良的投资,也不会收到质量更高的谷物。欧洲实施什一税之后,只有荷兰这样长老教会的国家栽培了茜草这样的染料,因为只有荷兰不实行什一税。现在因为议会规定,种茜草的时候每亩征收五先令的税款来代替什一税,所以英国的农民们也开始栽种茜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