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五十三)两税法
第54章(五十三)两税法(五十三)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
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后来,武则天至玄宗时,土
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
流亡。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
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
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
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公元
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基本内容有:(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
当地人户征收;(二)土著户和额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
出户等;(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四)“租庸调
”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五)两税依户等纳线,依田亩纳米粟,田调
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
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两税法有如下特点:(1)课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
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
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扩大征税面,保证财政收入,这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
。(2)征课内容:包括户税和地税。唐代征赋名目繁多,除租庸调外,后又有地税、户税
、青苗钱等各种杂税。两税法则“置两税以总之”,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
这两税中,“以一其名”,并规定,若有“此外敛者,以枉法论”。(3)课税标准:“人
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制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而两税法“惟以资产为
,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4)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
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5)征课形式:
“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租庸调制是“租出谷,庸出绢,调杂出缮纩布麻”。还有
各种杂税杂役。两税法则先“定税计钱”,交纳时再“折钱纳物”,即所谓“定税之初,皆
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这样,相对简化了纳税手续,便于国家征收计算。(6)
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量出为入是中国赋税史上仅有的创见。两税法提出,“凡百役
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于人。”即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
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河。
“两税法”实施不久,就告失败,这可从《无名税》中看出。
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的《无名税》诗,不仅对封建社会的税收制度和衰败剥削劳动人
民做了生动的写照,同时对“两税法”的产生、发展、消亡也做了精当的剖析。诗文如下:
厚地植桑麻,所要济生民;
生民理布帛,所求活一身。
身外充征赋,上以奉君亲;
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
厥初妨其淫,明敕内外臣;
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
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
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
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
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
岁暮天地闭,阴风生破村;
夜深烟不尽,霰雪白纷纷。
幼者形不蔽,老者体无温;
悲端与寒气,并入鼻中辛。
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
缯帛如山积,丝絮如云屯。
号为羡馀物,随月献至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