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知识论(下)》(3)
性质、关系、东西、事体、变、动一、性质a.性质底定义1.重行提出关系与性质。第三章提出了关系与性质问题,第五章曾讨论这两问题。读者也许已经厌恶这两问题。可是本章还是要重新提出讨论一下。重复的地方也许难免,本段所说的在第五章已经提出过。本章底观点与从前不一样,讨论虽有重复,然而我们仍不能因此就不再提出这两问题。第八章既认归纳原则为接受总则,第九章从本然中划分出自然,第十章安排了时空格式,在本章我们不能不提出其余的接受大纲来讨论。性质与关系都是接受方式中的大纲。本章讨论性质与关系实在是就其为接受大纲着想。
2.定义所牵扯的名称。在第五章我们已经表示,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能有所云谓的谓词之所表示的为性质。这里当然有“一”底问题。所谓一呈现或一所与底一究竟应如何说法,是一很麻烦的问题。可是这问题本段根本不提出讨论。所谓谓词也有问题。逻辑上的谓词,和普通文法所谓谓词也不一样。普通文法中所谓谓词与名词不同,谓词是形容词,名词不是。例如“桌子”与“红”,前者是名词,后者是谓词。从现在的逻辑底看法,“桌子”也是形容词或谓词。说x是桌子,就是对x有所云谓,而桌子也形容x底状态或x底用处。也许有人会说,“桌子”是否是谓词,要看它是如何用法的。在“x是桌子”这一命题里,“桌子”是谓词,但是在“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这一命题里,“桌子”就不是谓词了。
3.文法上和逻辑上的分别。在文法上也许我们可以有此看法,但是照现在逻辑底看法,在这两不同的命题中“桌子”都是谓词。在“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这一句话中,我们也许要承认“桌子”是名词,而“四方的”是谓词。但是照现在逻辑的分析,这句话视为命题底表示等于说x(即“这”或所指的东西)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句子在文法上的形式和命题在逻辑上的形式不一样。就句子说,“桌子”是主词或名词。这说法,我们可以接受。就文法说,名词与谓词究竟应如何解释,我们毫无成见。就逻辑上的分析说,我们不能不认桌子与四方的都是谓词。
4.如上解释的理由。其所以要把桌子与四方的都解释成谓词,或把“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解释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当然是有很好的理由的。假如x(或所指的呈现或所与)是箱子,可是,的确是四方的。“这张桌子是四方的”就有问题了。x既的确是四方的,所以说它是四方的当然是一句真话或表示一真的命题。但是x不是桌子。那句话是假的吗?也许我们会说它是假的,不过理由如何呢?箱子决不能视为假的桌子。赵高虽指鹿为马,然而他所指的那个x或y或z,决不是假的马,鹿也不是假马。说x或y或z是假马,实在有点对不起x或y或z,说鹿是假马当然也对不起鹿。说“这(指以上所说的箱子)张桌子是四方的”是假的,不是因为箱子是假桌子而是因为所指的x不是桌子,可见原来的话或命题实在是两句话或命题相联系的话或命题:“这是桌子而且这是四方的。”这样的命题,要两部分都是真的,它本身才是真的。如果所指的是箱子而不是桌子,虽然它是四方的,所以后一命题是真的,然而它既不是桌子,前一命题是假的。两部分之中既有一部分是假的,整个的命题也是假的。我们既把“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解释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桌子和四方的显而易见都是谓词。性质就是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能有所云谓的谓词所表示的。
b.性质与呈现
1.从这这那那说起。呈现中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种种等等就是不同的关系不同的性质,形形色色是特殊的关系与性质,不过官觉者所特别注重的是性质,这这那那也是特殊的关系与性质,不过官觉者所特别注重的是关系。我们可以从这这那那说起。这当然有绕圈子底问题。我们可以从性质与关系说到这这那那,也可以从这这那那说到关系与性质。无论从哪一方面说起,说法底秩序不代表知识底秩序或逻辑底秩序,只是讨论底程序而已。
2.对这这那那总可以接受或有所云谓。对于这一呈现或所与或那一呈现或所与,官觉者都可以有所云谓。我们前此已经表示过,有相当的意念上的准备的官觉者,对于呈现或所与,不至于毫无办法。说不至于毫无办法,就是说总可以有所云谓。有所云谓不必是事实上说些甚么。事实上官觉者不一定要说甚么话。云谓就语言说是字或句子。就意义说是意念、概念或命题。此云谓当然是普遍的,特殊的我们无法以语言表示,特殊的我们只能指出,或直接官觉,没有法子以语言或意念传达。云谓从意念说就是接受方式。说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不至于毫无办法,就是说对于一呈现或所与总可以设法接受。呈现总呈现这这那那,形形色色,种种等等。对于这些官觉者总可以利用已得的方式去接受去云谓。
3.一致的动和完全的动底问题。一致的变有问题,一致的动也有问题。以上说的地球底动,和我们跟着地球底动而动,就是一小范围之内的一致的动。我们说一小范围之内者,因为还有星、有太阳不跟着地球底动而动。假如这些都跟着地球底动而动,我们不但不能官觉到地球底动,而且不知道地球底动。一致的变和完全的变不一样,一致的动和完全的动也不一样。完全的动难于假设,不能想像,完全的变也难于假设,不能想像。就这一点着想,动底问题比变底也许更麻烦。无论如何,假如完全的动是可能的,官觉者当然无法官觉到动。官觉者本身在此条件下就无法存在,即令他能够存在,他也不过只是头昏眼花而已,根本谈不到官觉。我们所以从这种奇怪的假设着想,无非是要从反面表示,要官觉者能够官觉到所与中的动,所与既不能只是一致的动,也不能有完全的动,它非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不可。要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官觉者才能够官觉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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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绵延的同一的东西。以上的说法底中坚要求是贯穿前天、昨天、今天的某一张桌子。这当然就是说要有在时间上有绵延性的东西。说东西是有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性的,也就是要表示它是在时间上有绵延性的。这样的东西在官觉上的确不容易建立。本书第五章表示认识东西是直接的,不是由关系底一致或性质底相似推论出来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只能说官觉者或认识者有此能力而已。我们似乎不能再说甚么。如果我们不就认识说,而就所谓认识的东西说,问题似乎更麻烦。在由一个蛋变到一只鸡,或由一粒松子变成一棵松树底历程中,我们会说那个蛋和那只鸡不是一个东西,那粒松子和那棵松树不是一个东西。这两个历程似乎牵扯到四个东西,而每一个东西虽都有在时间上的绵延性,然而也都有时间上的终始。这由一个蛋变成一只鸡底变,不只是一件东西底性质不同,而是一件东西变成另外一件东西,为维持定义起见,我们也许要说蛋与鸡之间有贯穿二者的同一的东西,不过一直到现在,我们没有相当的意念去接受这东西而已。我们可以用符号表示如下,如果m这一件东西变成n这一件东西,则必有一件l东西贯穿m与n。杨布白衣而出黑衣而归,对于狗只有m与n而已,对于人还是有贯穿m与n底l。有些情形显,有些情形晦,虽然如此,如果我们承认常识或常识中潜在的假设,我们似乎不能不作如此说法。可是照此说法,我们虽然有寿命很短的东西,也有寿命非常之长而且长到以永恒为极限的东西。这样的东西超出官觉范围之外,在知识论我们不必讨论这样的东西,我们只承认所与之中有东西这一说法已经够了。
1.不同关系质底重要。显而易见,有种种不同的关系好象种种不同的性质一样,性质有不同的分类法,关系也有。我们现在提出几种略为谈谈。一即从关系质着想去分关系底种类。这在今日已经是老生常谈,不必多所讨论。关系质中有自反质、对称质、传递质。自反质已经稍微提到,此处不再提及,对称与传递质各可以分为三种:对称、非对称、反对称;传递、非传递、反传递。它们彼此底联合可以有九种不同的关系。就知识论说,对称与传递两质最为重要。论思议时,曾经论及意念或概念底图案。这图案或结构在知识上非常之重要。这图案或结构底重要显而易见,所谓推论或理论都靠此图案;所谓计算或利用算学以为工具的估计也得利用这图案或结构。从知识论着想,由直接知觉而推到间接的知识也得利用这图案或结构。这图案或结构底重要经纬大都是对称的传递的关系或反对称的传递的关系。传递的关系更是重要。谈到推论总离不了传递的关系,可是,本段在这一方面不预备多所讨论。
2.事体没有东西那样界限分明。有一说法是不赞成此说法的,这就是所与不能分割说。对于这一说法底部分,在上节已经讨论,现在不再提及。我们已经表示过,就其某一看法说,所与的确是不能分割的,可是我们底问题与这样的分割是不相干的。说所与中有东西用不着把所与四分五裂起来,说所与中有事体也用不着把所与四分五裂起来。有一点似乎要提到一下。东西与事体和所与底关系有一点不一样。所与中的东西比较地似乎界限分明一点,所与中的事体比较地不甚分明。理由也许很多。从官觉说,所与中的东西有好些是可以重复的,例如战后我们仍可以去看颐和园乐寿堂底玉兰,可是过去的事体我们没有法子重复地官觉到它,这一方面的问题牵扯到旁的问题,而这些旁的问题是本段所不预备提出的。也许因为东西在官觉上可以重复,我们感觉到东西在所与中的界限比较地分明。除此以外,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也许比较地多,而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也许比较地少。有自然单位的东西很容易给我们以界限分明底感觉,没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不容易给我们以那样的感觉。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也许比较地少,果然如此,则界限分明底感觉当然是不大容易得到。
3.主属性底分别。性质还可以分成主性与属性。这分法有两方面,一方面没有甚么用处,另一方面有用处。单就引用意念于呈现或所与说,主属性底分别似乎没有多大的用处。呈现或所与就其本身言无所谓主性或属性,它只有性质而已。假如当前有一呈现x,我们对于它可以用φ,θ,λ,……等等去接受,这些之中无所谓主,也无所谓属,φ,θ,λ……等等都是平行的。在我们当前的呈现或所与之中,有一呈现或一所与是可以引用“白”、“纸”、“长方”……去接受的。这一呈现就是那样,没有所谓主性与属性,我们可以说它是白的,或者它是纸,或者它是长方的,这要看我们底兴趣所在。如果我们底兴趣是颜色,我们会说“这白如何如何”,如果我们底兴趣在写字,我们会说“这纸如何如何”。但是主属性底分别,引用到接受了呈现之后的东西,确有用处。仍以以上的白的,长方的纸而论,假如我们所注重的是“白的东西”,则“白”为主性,则它为纸为布都不相干。“白”的东西有主性有属性,而“纸”性不是白的东西底主性,假如我们注重的是“纸”的那东西,“白”性与“长方”性都不是主性。所谓白,所谓纸,所谓长方,都有定义,定义所需要的性都是主性,定义所不需要的都是属性。就这一“白”的东西说,它有白之所以为白底所需要的性质,而它所需要的性质之中,没有“纸”这一性质,也没有长方这一性质。这二者都不是这白的东西底主性,虽然它们就“纸”或“长方”的东西而言,都是主性。从这一方面着想,主属性底分别有用处。这分别虽有用处,然而本书亦不必利用,本书只承认有种种不同的分类法而已。
五、变
a.变底定义
1.所谓变。一东西在时间上有性质上的不同为变。我们在这里不说关系底不同而只说性质底不同,一方面是遵守习惯,另一方面也的确表示我们底意思。从习惯着想,如果我们把一张桌子从房间里搬到院子里,我们不说桌子变了。可是,在以上所说的情形之下,关系的确改变了。可见在习惯上我们不以一东西在关系上改变,遂以为该东西改变,我们的确是从性质上的不同,而说一东西改变。同时照我们所说的外在关系底说法,关系不同不一定性质不同。搬到院子里的桌子也许颜色不同了,也许没有不同,也许有别的性质不同了,也许任何性质都没有不同的地方。究竟有没有不同的地方,我们不能由从房子里搬到院子里而推论得到。内在关系是可以作如此推论的关系,既可以作如此推论,我们当然无需乎直接官觉到性质底不同。至少有些性质底不同是要从直接官觉中去发现的。我们从外在关系论着想,我们底意见也恰恰与习惯一致。
2.变更是普有的情形。但是性质不同不一定是直接官觉得到的,有些是间接地知道的。有好些性质是关系维持的,这些性质就是内在关系底关系质。这要内在关系相同,性质才能相同,因此我们虽不一定官觉到性质不同,而从关系底不同我们可以间接知道性质不同。假如有某一种颜色,年代久了,它就浅了,而且x有那样的颜色,在此情形下,我们虽不能官觉到颜色底不同,然而我们可以推论到颜色不同。既然如此,一部分的性质不同不都是直接官觉得到的。(1)条定义所说的性质不同,也不是限于官觉所得到的。一东西底关系网在两不同的时间,没有完全一样的。从这一点着想,大致说来,一东西底性质,在不同的时间,不会完全一样的。大致说来,一东西在任何时间不至于完全不变。变更是普有的情形。
1.虽有时间性,然而我们特别地注重空间性。我们已经表示过,东西是不能离时间的。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是东西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与。这当然就是官觉中的东西。照定义,东西要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我们已经表示过这统一性牵扯到时间。虽然我们表示东西底时候,我们大都不必表示时间,然而有时也表示时间。我们说“这张桌子那本书”底时候,我们实在是利用生活背景中的时间,去安排这张桌子那本书所需要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在语言上没有表示。可是,有时候我们要说这样的话:例如“在北平底时候,我那客厅里的红椅子”,这就是利用一东西所占的时间以表示该东西是如何的东西。东西虽牵扯到时间,然而大多数的时候,我们不特别地表示时间。对于东西,我们所注重的是空间。在这一点上,东西和下一节所讨论的事体大不一样。可是,与其说我们所注重的是空间,也许不如说东西之所以为东西使我们特别地注重空间上的位置。
c.事体底分析
二、关系
2.另外的说法。我们当然可以说,关系词所表示的对象就是关系。这说法似乎简单得多。我们可以说“在上”、“在下”、“比大”、“比小”……等等表示关系。从一方面看来,这说法的确简单,例如“这本书在桌子上”中的“在上”,我们就可以说是关系词,而它所表示的是在上那关系。可是,这说法容易发生误会,并且我们问甚么样的词是关系词,我们也许还是要回到以上的说法。我们既从关系词着想,我们似乎不能不从别的词底关系去表示关系词是甚么样的词。我们也许要说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联系作用的词是关系词,或者与此相似的话。但是这样的话很容易发生误会。即不发生误会而意义也非常之不清楚。所谓“两名词之间”是怎样的“之间”法呢?在“这本书在桌子上”这一句话中,“在上”可以说是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连系作用的词,可是,“书和桌子”中的“和”也是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联系作用的词,它是不是关系词呢?它是书与桌子底关系呢?还是这两名词底关系呢?还是这两名词之间的关系词呢?在“书”、“桌子”里,就名词底显现说,有关系,书字在桌子两字底左边,可是,它们彼此之间没有关系词。凡此都表示这说法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如果我们要把这说法解释得比较坚决一点,我们也许要反过来说,关系词是表示关系的词,而反过来说之后,也许仍得利用前此的说法。
5.贯穿时间的东西改变它底性质。我们既承认有贯穿时间的东西,(2)条所说的困难可以克服。所谓一件东西底变不是它底性质底变而是它变了它底性质。假如一件东西在t1是红的,在t2是绿的,红虽没有变成绿,然而该件东西不只是红的东西而已,该件东西仍为该件东西,不过它由在t1是红的变而为在t2是绿的而已。该件东西之是该件东西有点象我是我一样。我可以早上穿中服,下午换西装,我还是我,中服还是中服,西装还是西装,中服虽没有变成西装,然而我的确改变了我底衣服。一件东西既不是它底任何一性质,它当然可以改变它底某一性质。一件东西虽改变它底某一性质,然而它本身底同一或统一没有因此取消。照此说法,一件东西x可以由红(a)变绿(b),然而红没有变成绿,a没有变成b,根本没有a是b而又不是b,或b是a而又不是a底问题,只有x在从前是a而现在是b而已。
2.我们没有把关系两字当作动词用的习惯。一部分的问题是文字或语言底问题。英文中有relation与relate两字,前者是名词后者是动词,前者底意义是我们所谓关系,后者在中文没有相当的字。至少我们不把关系当作动词用,我们不会说“我们把x和y关系起来”。我们也不至于把x和y底关系当作我们底动作,也不至于把我们底动作当作它们底关系。即就我们底动作说,我们对于x也许有某动作,因此我们对于x有某关系;也许我们对于x没有某动作,因此没有某关系。我们与x也许有某关系也许没有某关系,无论有某关系或没有某关系,这总与x和y底关系是两件事。我们不至于把我们底动作和x与y之间的关系相混,因为我们不至于把关系当作动词用,不至于把x和y之间的关系视为我们“关系了”它们。这问题和以上的是一个问题,不过我们从另一方面讨论而已。
4.划分事体不是分割所与。与这问题有关的情形,一部分在下段提出,这里不谈。无论如何,所与中有事体和所与中有东西一样,不牵扯到某一种分割问题。官觉者对于所与,总是以意念去接受的,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不仅官觉者有意念,而且所与中有该意念所接受的所与。这就是说,我们既能以事体这一意念去接受所与,所与中当然有事体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与。换句话说,所与中有事体。说所与中有事体,并不是说,官觉者把事体提出所与范围之外,也不是把普遍的意念安插到所与范围之内,使它本身成为所与,我们虽不能把事体提出所与范围之外,而所与中仍有事体,并且此一事体不是彼一事体。彼此底分别,就是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官觉者根本就没有把意念摆进所与使它成为所与底问题。总而言之,官觉者底官觉不是分割所与。
4.东西这一意念照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看法与日常生活中的用法颇有出入。照我们的说法,日月山川都是东西,日常生活中也许不把这些叫作东西。在日常生活中,叫人作东西,总难免有骂人底意思,然而一个人的确是一东西,虽然他同时是人。可是,有时我们也许说这样的话:“哲学那东西麻烦得很”。照我们底说法,哲学不是东西。我们这里的说法,和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在视觉、触觉、味觉、嗅觉底呈现或所与中大都一致。这是生活中的东西感底大本营,这张桌子,那张椅子,这一碗蒸的鸡蛋,那一碟红烧的鱼……等等。也许最普通的用法是把形色状态不同的呈现项目,笼统地叫做东西,例如拍卖行里各色各样的东西很多。这用法是非常之重要的用法。这用法就是我们所以在本章讨论东西底理由。我们有时需要近乎总类底分类法,东西就是一种广泛的接受方式。指一呈现或一所与说它是东西,即令这一命题是真的,这一命题没有给我们以多大的消息,我们只知道所指的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而又有居据以为疆界而已。可是,如果我们指出一呈现说它是四方的东西,我们所得到的消息稍微多一点,如更进一步说它是红的四方的东西,消息就比较地多一点。假如我们更进一步说红的四方的桌面,消息也就更多一点。东西这一接受方式是比较广泛的接受方式。这样的接受方式是方式中的大纲。
4.这这那那靠关系的地方更多。我们已经表示过呈现或所与中有这这那那。这这那那一方面固然靠性质,另一方面也靠关系,并且靠关系底地方更多。假如呈现中有许许多多的红的东西,假如就它们之各为红的东西着想,它们彼此没有分别。可是,这许多红的东西之中,也许有别的性质底不同,例如有方的东西,有圆的东西,……等等。我们虽然不能从红这一方面去区别这许多的红的东西,然而我们能够说这个方的红东西或那个圆的红东西,……等等。这当然仍是利用性质去区别这这那那。但是,假如这许多的红的东西不但没有红方面的分别,而且没有别的性质上的分别,又如何呢?在此情形下,我们仍可以说在左的红的东西,在右的红的东西,……等等。这就是利用关系去区别这这那那。实际上也许没有在性质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可是,我们可以想像在性质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实际上没有在关系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同时,我们也不能想像在关系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就后一点着想,我们似乎要承认对于区别这这那那底分别,关系比性质重要。
4.性质殊相与性质共相。本书虽不特别划分性质底种类,性质当然是有种类的,不过在现在的场合上,我们不注重任何分类法而已。我们所注重的是性质底两方面,一方面是特殊的,一方面是普遍的。前者我们叫作性质殊相,后者叫作性质共相。性质殊相可指,可觉,不可思。性质共相可思,不可指,不可觉。呈现中二者都有,不过前此已经提及“有”法不同而已。呈现中有特殊的红色,官觉者可以看见它,可以指出它来使别的官觉者可以看也可以见,可是,就这特殊的红色之为性质殊相说,官觉者不能思议它,它不是思议的对象。可思议的是红之为红或红共相,可是红这一性质共相,是不能看见的,无法指出来的。普通所谓特殊的,是就殊相说的,不过不止于性质殊相而已。普通所谓普遍的,是就共相说的,不过不止于性质共相而已。任何性质都有这两方面。我们固然可以说红这一性质,我们最好不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因为红这一性质,虽有性质殊相,然而也有性质共相,而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好象给人家以印象,说红这一性质没有共相。大约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底时候,所要表示的,是红是一性质,它属于性质类,可是它又不是性质类中别的性质,所以说它是一特殊的性质。性质类中没有只是特殊的性质,所以在此情形下,与其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不如说红这一特别的性质。本条特别注重性质之有共有殊就是避免“红这一特殊的性质”这样的误会。
3.以这些意念去接受所与就是部分的“觉”。以性质或性质底许许多多种类,去接受所与中的形形色色,就是我们从所与中觉到红、黄、绿……;方、圆、长方……;木、树、石……;草、鸟、兽……等等。官觉者能够从所与中觉到这些“东西”,他当然有经验,当然有意念。没有经验,没有意念的官能者(当然没有这样的官能者,可是,我们可以假设这样的官能者),他只能在所与中区别形形色色,这这那那而已。有经验、有意念的官觉者才能从所与中觉到以上所说的许多东西来。如果我到从来没有到过的地方,遇着从来没有经验过的所与,我也许有光怪陆离底感觉。这感觉就表示我没有恰当的意念,没有恰当的经验,没有恰当的法子去应付当前的所与。
b.动底可能问题
1.动这一意念底困难。动和变一样有可能与否底问题。这可能与否底问题也有和变底可能与否相似的地方。我们在官觉中官觉到所与底动当然没有问题,动是事实也无法否认。问题当然是动这一意念通不通。从这一方面着想,动底问题非常之多,提出问题底时候在历史上也非常之早,批评动这一意念底方面也非常之多。普通逻辑教科书论所谓二难推论中,就有动不可能底二难推论。大多数的教科书说:“如果一件东西能动,它或者在它所在的地点动,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动,可是,一件东西不能在它所在的地点动,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动,所以一件东西根本不能动。”这说法凡念过逻辑教科书的都知道。显而易见,我们很容易说一件东西虽不能在它所在的地方动,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动,然而它不因此就不能动,它可以在它动的地方动。关于这二难推论底逻辑方面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提出讨论。其所以有这说法底理由,似乎是某一心理态度。对于这心理态度,我们不能不说几句话。
4.觉到所与底关系。以关系或关系中的许多种类,去接受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也就是说,我们从所与中觉到此在彼上,或彼在此东,或彼在此前,……种种等等。加上(3)条所说的结果,我们觉得这银色的灯在米白色的桌子上,黄色的被在床上,床在桌子底东边;桌子上有洋火、烟、烟包……在右边;纸、簿子、书……在左边等等。性质与关系同样重要,我们先说性质与关系底重要毫不相干。
5.官觉到的总是相对的变和不变。所与底变总有相当的变,相当的不变;相对的变,相对的不变。这当然不是说所与中有完全不变的所与,或绝对不变的所与。完全不变或绝对不变的所与也许有,究竟有否我们不必讨论。也许西山在它呈现自己底短时期内没有变,但是,我们可以不必顾虑到这一可能。我们所要求的是所与中有相当的变,有相当的不变,有相对的变,有相对的不变。要有这样的变,我们才能官觉到变。我们既能官觉到变,所与底变一定是这样的变。变当然不限制到所与,所与有变也就是表示本然的现实有变。由本然到所与或由所与到本然底理论此处不赘。
a.事体底定义
1.事体底主要成分是时间。对于东西我们注重空间,对于事体我们注重时间。上节已经表示过没有不在时间中的特殊的东西,本节也表示过没有不在空间中的特殊的事体。也许因为我们对于东西所注重的是空间,我们感觉到东西可以移动。也许因为对于事体我们所注重的是时间,我们感觉到事体不能移动。事体的确是不能移动的,某时某地发生的事体决不能移动到另一时另一地发生。我们当然可以安排在院子里吃早饭,而不在饭厅里吃,这实在只把早饭这样的或类似的事体改在院子里进行而已。如果这办法实行,在院子里的早饭只是在院子里的一件事体而已。这件事体既在某时某地发生,它决不能在别的时候别的地点发生。这就是这里所说的事体不能移动。其实如果我们注重东西底时间,我们也没有法子移动的,我们感觉到东西可以移动,是就空间说的,而不是就时间说的。如果我们注重时间,一东西所占的整个的时间,东西也无法移动,它决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存在。这问题牵扯到动底问题,在本段我们不谈动底问题。
6.关系者和关系结合是相对于层次而说的。以上可以说是表示任何关系结合和关系者都同时是关系者或者关系结合。指任何呈现或所与说它是关系结合,总有一相对的层次,指任何一呈现或所与说它是关系者,总也有一相对的层次。设以xry底层次为n层次,(xry)s(zrw)为n+l层次,而x、y为n-l层次。就n层次说,xry是关系结合,就n+l层次说它是关系者。关系也有层次问题。也许有无分于层次的关系,这就是说,也许有在任何层次上它都是关系的关系。至少有些关系是限于某一层次的,这就是说,有些关系只在某某层次上它才是关系,而在别的层次上它不是关系,即令我们用同样的谓词去表示它。
1.对多数所与联合地有所云谓,此云谓底对象是关系。对于多数呈现或所与能联合地有所云谓的谓词所表示的对象是关系。我们仍以呈现或所与为出发点。头一点所注重的,当然是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底数目问题。第一节没有讨论“一”底问题,本节也不讨论“多”底问题。假如对于所谓一有所讨论,所谓多也许容易讨论。但是既然没有讨论一底问题,最好也不讨论多底问题。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从关系着想,需要多数,这表示一方面数目不止于一,另一方面数目可以非常之多。这两方面都有问题,可是,本段都不讨论。实际上数目不大,这就是说: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底数目不大,最普通的是两项,其次是三项,我们可以在呈现或所与中官觉到“一本书在桌子上”,用我们底术语说,这就是表示对于呈现中的一项目我们可以用“书”去接受,对于呈现中的另一项目我们可以用“桌子”去接受,而对于书与桌子我们联合地有所云谓。说“一本书在桌子上”。这“在上”所表示的就是关系。论性质时,我们费了功夫解释“单独地”或“各别地”。有了那解释之后,“联合地”就容易表示了。我们可以利用p.m.(principiamathematica)底符号表示单独地与联合地云谓:φx表示单独地云谓,φ(x,y)表示联合地云谓。假如有许多x有φ性质,我们表示如下:φx1·φx2·φx3……φxn;假如有许多的x,y有φ关系,我们表示如下:φ(x1,y1)·φ(x2,y2)·φ(x3,y3)……φ(xn,yn)。
3.改变性质不是性质本身底改变。以上的定义是说一件东西在时间上有性质底不同为变。这不是说性质变了,这只是说一件东西改变了它底性质。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它底重要前此已经提到。一件东西不只是一性质之下的所与。方才说到桌子,这张桌子,它是一件东西,就它是一件东西说,它不只是这张桌子而已,它也是这长方的东西,木头做的东西,米白色的东西。假如我们把它漆红,原来的米白色没有变成红色。无论我们从普遍的或特殊的着想,情形都是一样。从普遍的说,所谓米白当然没有变成红,所谓米白根本无所谓变;从特殊的说,那特殊的米白色没有变成那特殊的红;在把桌子漆红之后,前者灭而后者生而已。在变更中的是那东西,那东西由米白变成红,它由可以用“米白”去接受的所与变成以“红”去接受的所与。如果我们不从所与着想,而从本然的现实着想,我们说变是个体底变。但我们现在不从这一方面立论。无论我们从所与说或从个体说,变总是东西或个体底变而不是性质和关系底变,变是东西或个体变更了它底关系或性质,而不是关系或性质本身变了。
2.动的安排就是官觉到变动。所与中有变有动。这就是说一方面有如此如此这般这般的呈现或所与,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有意念去接受,我们会觉着变,觉着动。厨房窗子上有一块木头,它底颜色在半点钟以前是淡淡的油黄,可是,上面没有光,现在上面有光,所与中有一呈现由我底房门口到厨房去了,另外有一呈现由厨房过道走到我底门口来了。这些都是所与在川流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这些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就所与说,我们没有法子在这本书里表示出来。我们用语言文字表示出来,当然是已经引用意念去接受它们了。我们现在所要表示的是所与中有这样的所与,而对于这样的所与,我们也要有方式去接受。所用的方式是动的方式。我们接受了这些后,我们就官觉到变,官觉到动。
4.统一性有时发生问题。所谓有统一性是说一件东西可以改变它底性质或关系,然而统一性不见得变。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一件东西变更某性质或某关系,而不变更它底统一性。这也许不是彻底的说法,但是相对于官觉者底官觉或知识,一件东西不容易变到连统一性都整个换上另外一套,实际上的变更总是部分的变更,部分地变也就表示部分地不变。只要部分地不变,一件东西底统一性不至于发生问题。发生问题底时候是剧烈的变更。我们会不会碰着一件东西变成完全另外的东西?如果这样的变发生于一次在时间上费时候相当长的官觉中,我们仍然没有问题,因为我们可以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而此历史有它在事体上的统一性。问题是在不同时间的官觉中的剧烈的变更。在不同时间的官觉中,我们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这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我们虽然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然而我们有许许多多的原则供我们底推论;在此情形下统一性依然保存。另外一种是我们既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而又没有原则或自然律供我们底推论,在此情形下,问题的确麻烦了。我们既没有官觉到变,也没有根据推论到变,我们当然没有法子肯定一件东西变了。请注意这是从官觉或知识着想,若是不从官觉或知识着想,一个体在时间上有性质底不同,它就变了。
3.实际上的困难不能证实所与中没有东西。实际上区别所与是有问题的,但是,这些问题并不重要。所谓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性颇不容易决定。在一相当长的时间的官觉中,官觉者对于所与所有的统一性也许不发生问题。在有时间间隔的两官觉中,这问题就非常之麻烦。我昨天用以洗澡的木盆和今天摆在院子里的木盆是一件东西。就所与说,它们是两不同的所与,然而我认它们为一件东西,或以一件东西去接受它们。就所与说,它们之为“一”是有问题的。这是就统一性说,就居据底疆界说,也有困难。窗外的树与地各有界限,然而树底界限和地底界限连在一块。连在一块的界限总有那既树且地,或非树非地这一类的问题。除此之外,尚有推论问题。意念彼此底区别有不是一次官觉中的所与所能呈现出来的。“树”意念之中有“根”意念,可是,窗外的“树所与”、“地所与”连在一块并没有呈现“根”。我们当然可以把土挖开显出根来,但是,这与原来的所与不相干。就原来的所与说,我们在接受所与底程序中,已经加上意念上的推论。这类的问题当然是有的,但是它们都不重要,它们都不能建立所与中根本没有东西之说。
3.关系结合和关系底分别。关系结合当然不是关系,也不是关系者,这在以上已经表示清楚。显而易见,“r”不是“xry”,“在上”不是“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关系也不是关系者,“r”不是“x,y”,“在上”既不是“这本书”也不是“这张桌子”。关系在一关系结合中不但不是关系结合或关系者,而且不能是。关系结合与关系者都可以有动态。在“我和他辩论”中我和他都是可以有动态的,“我和他辩论”这一关系结合也可以,这一关系结合也许使我底太太生气,也许使他的医生担忧。“辩论”是没有动态的。也许因为“这本书在桌子上”,我就看了那一本书,可是,我们决不会因为两头无牵挂的空空洞洞的“在上”,我就看了那一本。关系结合可以产生别的事实或事体,关系则不能,关系结合可以是因果关系中承上接下的枢纽,关系则不是。
d.冲突问题
1.意念上的冲突。以上的分析可以说是针对于关系意念底冲突而说的。关系不会有冲突,只有关系意念才有冲突问题。对于关系发生困难的都是对于关系意念发生困难。有一说法是说关系意念是不可能的。这意见大约可以分作三点讨论;头一点是说:如果有x、y,它们或者有关系,或者没有关系;如果它们有关系,它们用不着我们把它们联系起来;如果它们没有关系,我们根本不能把它们联系起来;我们或者用不着把它们联系起来,或者不能把它们联系起来。我们在这里用两套名词,一为关系,一为联系。原来的问题是一套名词底问题。引用一套名词,则不但联系或者用不着或者不可能,关系也或者用不着,或者不可能。用两套名词之后,则联系方面的问题和关系方面的问题,完全是两样的。联系是我们去联系,也许有用得着或用不着底问题。如果联系是我们用意念去表示关系,联系没有不可能底问题。即令有这一问题,也与关系不相干。关系不会有用不着或不可能底问题。
c.性质底分类
1.呈现或所与中没有一项目是性质或关系。有一说法说呈现中根本没有关系。这说法似乎是总说法底一部分。此种说法不但可以引用到关系上,而且可以引用到性质上。我们可以从官觉到桌子或树着想,也许我们应该从树着想。持此说的人也许会说(一)呈现中没有普遍的树,有的只是目所能视而口不能说的那么一呈现而已。(二)“树”是以意念加诸呈现或所与,而呈现或所与中本来无所谓树。(三)是树的那x只是那呈现,也许有别的是树的呈现,但是没有“树”呈现。这一类的话也许可以增加,但说到这几点已经足够表示这看法。对于(一)我们承认呈现或所与中没有普遍的树,象它有特殊的树那样的有法。我们的确不能说,呈现或所与中,有一呈现或所与,而该呈现或所与是普遍的树。对于(二)我们也可以赞成,呈现中的确没有现成的意念。可是,呈现与所与中虽没有现成的意念,然而的确有意念的根据,官觉者底意念仍是从呈现或所与中得来。对于(三)我们用不着讨论,说呈现中有关系或性质,并不是说呈现或所与有某某项目,而该项目是性质或关系。这说法对于性质底影响小,我们比较地习惯于呈现或所与中有性质这一思想。
4.关系结合可以是关系者。关系结合与关系者可以易地而居,关系则不能。关系结合可以是另一关系结合底关系者,例如在(xry)s(zrw)关系结合中(xry)和(zrw)都是关系者,可是这两关系者本身都是关系结合。在“张先生和李先生打架之后接着就是张太太和李太太打架”这一关系结合之中,“张先生和李先生打架”、“张太太和李太太打架”都是关系者,可是,它们本身都是关系结合。反过来,在xry关系结合中,x和y也许本身都是关系结合,它们虽然都是一关系结合中的关系者,然而它们本身都可以是,并且大约都是关系结合。这就是所谓关系者可以与关系结合易地而居。关系与关系者不能有以上易地而居的情形,关系与关系结合也不能有这易地而居的情形。(3)条所说的动态也就是表示这里所说的情形。说关系没有动态也就表示它不能成为关系者或关系结合。关系不会在两不同的情形中居两不同的地位。
1.初级次级底分别。我们在本章讨论性质当然是普遍地讨论性质。这一点前此已经提及,此处不再提。普遍地论性质也和别的问题一样,有分类底问题。性质有许多的分类法,有些本段只提及而已。最容易或最初想到的是所谓初级性质与次级性质。这分类法似乎有很长的历史。扩张可以说是一初级性质,形色可以说是次级性质。这两者的确有不同点,可是,原来分类底意思似乎不仅是表示这两种性质底不同而已,而且是说初级性质产生次级性质。这思想是否能维持颇不易说。也许从现在很流行的说法,依照以小释大底程序,我们可以作如是主张,但在知识论,我们不大容易接受此主张。若不从呈现着想,把性质看成都可以分析成关系或其它性质的,性质当然是可以分为等级的,而且从分析底历程说,有些比较地基本,有些比较地不基本。可是这基本与不基本之间,是否有产生关系,就不容易说了。无论如何,从呈现着想,或从我们接受呈现或所与着想,性质之为性质,总有一完整的、顿现的、原料式的成分,它是官觉中的呈现,或随呈现而来的,而不是推理底结果。本书只提及这一分类法而已,不从长讨论。
c.东西底分析
六、动
a.动底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