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知识论(上)》(6) - 金岳霖哲学三书 - 金岳霖 - 其他小说 - 30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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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知识论(上)》(6)

认识

一、官能与认识

a.官能底特点1.所谓“认识”及例。官能作用可以无觉官能作用也可以无认识。我们暂以普通所谓认识为例。假如一个人睡在轿子里旅行,走了多少里之后,忽然眼睛睁开,他在最初几秒钟之内,他也只有官能作用,也许他只官觉到各种颜色,各种形式,……等等。假如他只有这些,我们说他不“认识”这地方。假如过了几分钟之后,他说:“这不是十里铺吗!”我们说他认识这地方。所谓认识这地方实在是把以往所得的图案综合地引用到当前的所与上去。这里有两层的综合,一是当前的所与底综合,或综合底所与,一是已往所得的综合图案或意像。这个坐在轿子里的人在几分钟之前,只有官能或官觉,而在几分钟之后,不仅有官能或官觉而且有认识。常识中的认识似乎就是这里所谈的认识。

2.官觉和认识不同。官觉是由官而觉,各官底官能不同,所觉也不同,显而易见视官之所能觉或所觉是颜色形式等等,味官之所能觉或所觉是味,听官之所能觉或所觉是声音……等等。普通我们只说看见红或听见响。单就红或响说,我们只有看见与否或听见与否底问题,没有认识与否的问题。单就视能说,只有色有形,如果兼有觉也许是红是四方;单就听能说,只有声,如果兼有觉,听觉也许是钟声。觉非常之重要,是知识论底大问题。这问题我们当设法从详讨论,但是他和认识的确两样。

3.官觉是由不同的官能得到不同的所觉。从有官能的个体说,他在官能作用中无所谓错误,虽然呈现于他底官能作用中的所与可以有主观客观底分别。他的呈现或所与可以是主观的而他底觉不因此就错误,他底呈现或所与可以是客观的,而他底觉不因此就没有错误。呈现底客观与否是官能问题,生理问题,官能与生理是类型的,呈现大致也是类型的,呈现既类型,当然就客观。色盲的人底呈现可以是客观的,但是如果他以所见的某颜色为别人底红,也许他错了,“觉”所牵扯的问题复杂,它有引用意念于所与底程序,有引用的标准问题,当然也有对错底问题。本书觉字底用法也许不是传统的用法。我们从前也分官觉与感觉,以前者为无错误的而后者是有错误的。后来觉得只要有觉就有错误底可能,而无分于官或感。只要有觉,官能作用中底呈现或所与,就不只是生理的,官能的,对于颜色,只看而不见,虽有所与,而无所谓红绿,对于形式,只看而不见,虽有所与,而无所谓方圆。有见,不但有红所与,而且有所谓红;不但有方所与而且有所谓方;这是就对的觉而言,若就错底觉而言问题更难于表示了。无论如何,所觉是分别的相。

4.所觉不是有绵延的个体。从官觉者底各官底所得而言,官觉之所得不是一个有绵延的个体。这当然就是说各官之所觉不是一绵延的综合的个体。本条与(2)条(3)条都是要从官能或官觉方面表示官能或官觉不是普通所谓认识。官能中的呈现我们无法表示,对于官觉中的所与也许是红的或绿的,……是四方的,圆的,长方的,……硬的,软的,……等等,而不是“这一本红的书”或“那一张四方的桌子”。认识总有这有那。假如有两张地图,一张是有相同的颜色的,一张是没有相同的颜色的,对于前一张,官觉者要觉到这一块红与那一块红,而对于后一张,他根本用不着这与那。普通所谓认识不但要空间上平摆着的这与那,而且要时间上绵延的这与那。

b.认识

1.利用类似特殊的意像。所谓认识,以上已经说过是把已往的所得的综合的图案综合地引用到当前的呈现上去。请注意照此用法,图案是意像不是意念。我们可以想一想我们所认识的人,不想则已,一想则整个的轮廓就出现了。我们也许很喜欢所想像的朋友,很想间接地介绍给第三者,也许我们想法子形容这位先生,也许形容了好久之后会说:“不行,你们非会面不可”。其所以非会面不可者就是意念不能传达“张先生”之为人,如果要第三者欣赏他,第三者得亲自得到印象而由印象得到意像。第二点我们得注意这图案不是抽象的,是类似具体的。张先生在我们底想像中占想像中的时间与空间。意像虽不是具体的东西那样的具体,然而它是类似具体的。第三点我们得注意这图案不是普遍的,是类似特殊的。我们对于张先生的意像虽然不是特殊的东西那样的特殊,然而不是任何其它的意像之所能共的。

以上诸点显而易见,我们借此机会说一说,一方面表示常识上的用法即此用法,另一方面也表示本书何以叫作知识论而不叫作认识论。常识上我们的确说这样的话:“我不认识某某”,或者“我知道有某某而不认识他”。我们不认识的人,何以知道其有呢?即在常识我们也承认知识不必亲知,而认识总是亲认。我们也许知道万有引力,决不至于认识它。常识既有这样的用法,我们不必更改。但是,照此用法,认识是类似具体的,特殊的,不是抽象的,普遍的;它不能表示本书底题材,本书的主旨实在是要表示我们从官能中收容普遍的与抽象的以为应付所与或环境底用处。这样的程序及由此程序之所得,我们只能以知识两字表示,不能以认识两字去表示。

2.多官合用。认识既是以往的所得底综合的图案综合地引用到当前的呈现上去,它牵扯到两层的综合。一是当前的综合,一是以往的综合,前者是现在的综合,后者是原来的综合。无论是原来的或是现在的综合,综合总不止于一官能底引用而已,一定是多官合用。多官合用当然不只是觉形觉色,而且是觉硬觉软,或觉声,或觉味……等等。一所与也许是红的软的鸡,也许是红的硬的桌面;要在官觉中得到休谟所谓复杂的印象如鸡与桌面(复杂的程度不高,然而仍为复杂)总要多官合用。对于鸡与桌面也许我们不觉得需要多官合用,因为就日常的生活说,我们没有多官合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引用了以前的经验,看见鸡就觉其毛软,看见桌面就觉其木硬。我们实在是利用综合的图案去免除一一的亲觉。综合的所与有直接与间接底分别,我们认识某人,当我们看见他的时候,他虽然没有说话,而他底声音已经在我们的想像中;我们看见一块大理石,虽然不以手去摸,也能感觉到硬性。这可以说是间接的合作。可是假若有人看见一颗图章,他除看颜色与形式之外,也许他要摸,而且从触觉所要得的不止于软硬,润涩粗细也是要从触觉去得的,这是直接的同时的多官合用。要求多官合用,当然不是五官全用,需要五官全用的时候是非常之少的。

c.所与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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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质共相与性质殊相。所与所呈现的性质,和官觉所得的性质,都是现实的性质,而现实的性质和现实的关系一样有共相与殊相底分别。红的个体或白的个体所共有的红或白,我们叫作普遍的红或白,或共相的红或白;某红个体底红某白个体的白,我们叫作特殊的红或白,或殊相的红或白。前者为共相,后者为殊相。在这一点上,性质与关系底情形相同。所与之所呈现的性质是性质殊相,官觉者得自所与的性质是性质共相。官觉者所利用以为区别工具的,是性质共相,以此工具去区别,所区别的是性质殊相。

3.绵延问题困难。不同时间中的绵延性是本节底大问题。这问题牵扯到时间,牵扯到变,牵扯到动,……等等麻烦问题。时间问题,以后会谈到,变与动以后也要谈到,本节都不讨论。这些问题和绵延性是联在一块的。时间从一方面看来可以说就是绵延。不过是什么底绵延颇不易说而已。变与动都有困难问题,二十年前的人也许以为这些困难都已经解决,现在看来,这些困难问题究竟解决与否颇为可疑。绵延所牵扯的问题多,并且困难,我们在本节不从普泛的绵延问题着想,只从个体的绵延着想。

4.现在的意像和当前的呈现相比。已往的所与虽一去不返,然而对于已往的所与所得的相当的意像是现在的。现在的意像与当前的呈现可以比较。我们现在所谈的是性质。性质共相,分析起来,是共相底关联,性质殊相有相当于关联的关系。也许有人要说意像靠不住,我们不能拿它和呈现两相比较。意像的确有时靠不住,但并不一定靠不住。无论如何意像底靠得住与否是对于已往的呈现说的,不是对于与当前的呈现是否能够相比较而说的。假如意像靠得住,它与当前的呈现底比较不发生问题。意像中的性质也有意像中的关系,意像中的红与许多别的红是有种种关系的,例如北平欧美同学会正屋底柱子底红我看见过,我有意像,在我底意像中,它比某种铅笔底颜色浅,比大多数朱门底颜色深……,如果我回到北平去,看那柱子所呈现的颜色,我们当然可以把意像和呈现相比,因为我可以把柱子所呈现的颜色和某种铅笔底颜色和大多数的朱门相比。请注意这最后的比较可以是同时的呈现底比较。不同时的所与底颜色底比较可以经过意像化为同时的呈现底颜色底比较。颜色可以用此办法,其它的性质当然也可以用此办法。既然有此办法,两所与底性质是否相似当然是可以在同时的呈现上求得答案的问题。不过有一点,我们得注意,此即性质相似与否底问题牵扯到关系。

4.就动说关系容易交换。从个体方面说,在不同的时间,一个体很容易变更它底关系。个体不但可以移动,有些还会自动。动了的个体,在动了之后,不但变更它本身底关系,而且变更了没有动或不能动或动而不一致地动的个体底关系。我在房子里走动,不但我与许多东西的关系改变,它们与我底关系也改变,比较起来,性质没有这样容易改变。一个体之为某一个体,或一个体在变更的关系中仍为某一个体者,总是靠性质的地方多。山川河流也许靠关系去维持它底个体底统一性,但是,大多数的个体要靠性质。从这一方面着想,我们也不能不提性质问题。

1.关系相似。上段底问题是两所与底性质相似,本段底问题是两所与底关系一致。谈性质只提到两所与就够了,谈关系我们难免谈到多数的所与,我们底问题是甲1甲2两所与关系是否相似。甲1在它呈现的时候有它底关系,甲2在它呈现的时候也有。它们在关系上也有相似与否的问题。假如甲1与乙1丙1丁1……有某某……关系,甲2与乙2丙2丁2……有某某……关系,甲1与甲2底关系是否相似底问题,也就是这两套关系是否相似底问题。我们现在不管甲1甲2底性质是否相似的问题,我们假设它们底性质相似。我们只管关系是否相似的问题。所谓相似与上段所谈的一样,不过我们就关系说而不就性质说而已。

4.两套图案底一致与否。单就一套关系说,它无所谓一致与否。当它呈现时,它是某样,它就是那样。从前呈现的某一套关系决不会彼此不相容洽,现在呈现的一套关系也决不会彼此不相容洽。没有经验过甲1乙1丙1丁1……底关系底官觉者对于甲2乙2丙2丁2……底关系,只是感觉其为所与或理会其为那么回事而已,没有一致与否的问题。有问题时就是因为官觉者对于甲1乙1丙1丁1……底关系底图案有所收容,而当前的这一套的关系图案与所收容的图案或者一致或者不一致。用一致两字无非是特别注重图案。关系改变,结构不一定改变,结构改变,关系一定有改变的,虽然不一定所有的关系都改变。无论如何有两套关系,这两套关系底图案也许一样,也许不一样,也许不一样的地方少或程度低,因此不影响到官觉者底一致感。

2.工具没有合用分用问题。除甚么样的工具外,还有如何引用底问题。官觉严格地说是各官分用,认识总要各官合作,可是这是自官能着想。对于官能作用,官觉是分开来引用,认识是合起来引用,至于趋势或工具没有分用的可能。只是合用的。这一点前此已经提到,例如记忆要联想,联想也要记忆,语言要抽象,抽象也要语言。官能本来就是单独的,趋势或工具本来就不是单独的,官能本来可以单独地引用,而趋势或工具本来就不能单独地引用。官觉与认识对于官能虽有分用合用底分别,而对于趋势或工具没有。

2.数量和程度无法讨论。照以上的说法,所谓性质相似,不是说两所与在不同的时间有某一性质。这也许是我们所习惯的相似,例如:“这双鞋子底颜色很好,我从前有一双,颜色和它一样。”这不是我们所要论的性质相似,因为假如这两双鞋根本就是两种不同的鞋,大小轻重种类……等等都不同,我们要说它们底性质不相似。照以上的说法,两所与底性质相似,是说它们相同的性质多,不相同的性质少。这当然牵扯到数量问题。两所与底性质可以都相同,都不相同,或同少异多或同多异少。我们虽然要求同多异少,然而多到如何的比率就难说了。除此之外,还有程度问题。两所与底某某性质虽同属于一共相,然而彼此底分别很大,或不仅属于一共相,而且彼此底分别很少。究竟要达到甚么程度,我们才说性质相同,这也没有法子决定。这也许只是事实上的困难而不是理论上的困难。

二、所与底分别

a.现实底分别

3.官觉者直接得到个体底个性。个体底结构我们可以叫作个性。官觉摄取个性也许只要各官或多官合作即可得到,也许还要各趋势或多数趋势合作才能得。无论如何,有各种趋势的官觉者可以直接得到个体底个性,这里所谓直接不但没有推论而且是没有时间上的间隔。后一点也许发生误会。也许有人以为有经验即有时间上的间隔,因为有经验就有引用以往到现在的程序上去。这引用总牵扯到不同的时间,总有时间上的间隔。这话当然不错。但是没有时间上的间隔,并不是说官觉者没有经验。我们在这里所要表示的是说认识个体底个性可以是直接的。不必是先一部分,然后另一部分,可以是在多官合用下顿现的。单就个体底个性说问题似乎简单。

1.工具或趋势底社会性。官觉与认识底社会性可以从两方面着想。上章所提出的趋势中有些本来是有社会性的。我们已经提到语言。有些是非常容易成为有社会性的,例如习惯很容易成为风俗。有些因语言的交通而成为有社会性底,例如社会底信仰。还有因语言而成为另一种工具的,例如记忆因语言而成为记载,而记载也是一重要工具,虽然我们没有特别地提出讨论,在第三章我们只分别地讨论各趋势,没有综合地讨论。分别地讨论已经够麻烦,综合地讨论简直就困难。可是用的时候各趋势不会只是单独地引用,也不能单独地引用。引用既总是综合的,本来有社会性的工具也许影响到本来没有社会性的工具。虽然有些不受影响,然而有些受影响,各工具底综合地引用总要把有社会性的工具也综合在内,而社会性底加入总是难免的事。

b.所谓性质

1.所谓“性质”。我们这里所谈的,也可以说是性质“类”,这意思与前此谈关系一样。所提出讨论的,不是这一性质,那一性质,而是各性质之所以为性质。我们仍可以从以上所说的谓词着想。有些谓词是能单独地引用于呈现或所与中的一项目的,例如红、白、方、圆……等等。这些谓词当然也可以引用到多数项目,例如“眼所见的都是绿的”,可是,这仍然是单独地引用所谓绿于各项目,所谓“都是”不过是总其成而已。若就整个的集体说,它无所谓绿,好象桌子类不是桌子,椅子类不是椅子一样。关系与性质底分别应该清楚。

5.无观的现实底本来的分别。无观的现实本来是有具体的,有个体的,有特殊的,有时空的,而时空又是位置化的。无观的现实本来是有分别的,有彼此的。官觉者不曲传现实,这一点非常之重要。也许从这一点着想本知识论是所谓实在论者底知识论。一官觉种在官觉中之所得一方面是无观的现实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是无观的现实底一看法,我们以后会以无观的现实为本然,有观的现实为自然。自然的一方面是本然底一部分,另一方面是本然底一看法。就前一方面说,本然不必是一官觉种底自然,例如电子原子世界不是对于猴子的世界,所以也不是猴子底自然界,可是反过来猴子底自然界也是本然界底一部分。就后一方面说,猴子底自然界与人底自然界两样,前者有猴观而后者有人观,而本然界根本无观。本然虽无观然而猴子与人既均在本然界范围之内,相当于它们底自然界也就是本然界中不同看法的本然界而已。后者也许要用比喻表示。假若一间房子里有带不同颜色的眼镜的人,每一个人对于房子的陈设都有一套不同颜色的呈现,可是,因为每人及其不同颜色的眼镜都在房子里,各不同颜色的呈现也都在房子里。虽然从各人底立场说,房子里的陈设就只是他所得的呈现,然而不从任何人的立场上着想,各不同的呈现都是房子里的陈设,而所谓房子里的本来的陈设,或共同的陈设是无观的。要它无观它才能是任何有观的陈设底底子,要它无观,它才不狃于所观,才能兼容并包,承认各不同的呈现同为陈设,不过看法不同而已。

2.特殊的情形也许有推论。从某某特殊的认识说,在特殊的环境中,这样的推论是有的,例如养蟋蟀,罐子有预定的排列法,罐子弄乱了之后,罐子里的蟋蟀,我们也许就不认识了。在这情形之下,我们也许要利用性质与关系去决定某某是某某蟋蟀。这当然就是以性质关系为根据而推论到某某结论。既然有此推论,此推论方式大概如下:同一个体性质相似关系一致,这两所与性质相似关系一致,所以这两所与是一个体。就演绎说这推论是错的推论,可是就归纳说,这种推论可以让我们得到归纳方面的大概结论。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利用这办法,把罐子重新而又照旧排列起来。这当然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利用这办法去认识某某蟋蟀。

2.所与中有性质共相。我们在本章所谈的所与是客观的所与,客观的所与是有观的现实。有观的现实和无观的现实当然有分别,此分别即有观与无观,可是这分别前此已经说过不影响到共相。有观现实中的共相就是无观现实中的共相。无观的现实中有共相,有观的现实中也有。所与不过是有观的现实而已,当然也有共相。前此已经表示它有关系共相,现在我们表示它有性质共相。可是,所与有共相底有和有殊相底有大不相同。有殊相底有就是上面所说占时空的存在,或是所与底项目的存在,所以有殊相底有是存在的有。如果我们把所谓“有”限制到存在的有,我们当然要说所与中没有性质共相。也许大多数的人对于“有”只有这个用法,果然如此,他们会很自然地说所与中没有性质共相。

2.所谓有社会性。这里所谓社会性可以用以下方式表示:假若甲乙两社会性同属于a种官觉者,则x这一所与虽为a种官觉者底客观的所与而不必是甲与乙两社会底官觉者底同样的官觉或认识对象。请注意我们这里说不必是,因为x所与可以是同样的官觉或认识对象。如果对于甲乙两社会x所与是同样的官觉或认识对象,则x只是所与而已,不是有社会性的对象。如果对甲乙两社会,x所与不是同样的官觉或认识对象,则x不只是所与而已,而且是有社会性的对象。在此情形下,x虽不只是所与,然而它仍是所与,这就是说它不因为是有社会性的就中止其为客观的所与,有社会性是一件事,所与的客观与否是另外一件事。

3.不能引用的“所得”不是所得。问题是所得根本是否能引用到所与上去?假如所得根本就不能引用到所与上去,那怎样办呢?我们至少得注意以下两点:(一)在这个假设下,我们根本就无所得。所谓所得不是图书馆中得了无用的书那样的得,或店里得了卖不出去的货物那样的得,收容根本不是藏之名山那样的藏,它本身就有继续地引用成分。没有继续地引用成分,也没有收容。此所以前章提出收容与应付时,我们曾说有收容才能应付,能应付才有收容。如此看法的收容,当然影响到所得,所得也是能引用的,不能引用的所得,根本不是所得,本条所假设的前件,根本就否认了所得之为所得。

1.这里所谈的是正觉底所与。第一点须表示的是这里所说的是所与,当然是客观的所与。非客观的呈现,仅是呈现非客观而已,至于“某某有非客观的呈现”这一命题所表示的情形或事实仍是客观的。客观底意义与前此所谈的客观的意义一样,不同点只在层次不同而已。我们要知道这一命题所表示的情形或事实仍然根据我们正觉上的所与,情形或事实客观也就是所根据的所与客观。

4.认识更要各工具合作。认识与官觉相比似乎更需要各工具底合用。认识底对象是个体或者是一件一件的“东西”,或者是一件一件的“事体”(东西两字包括人)。个体是综合的我们认识一综合的个体不容易指出我们所引用的是哪一工具。不仅不容易指出,而且如果我们执一以为例,加以分析,分析之后,我们之所以收容难免是多数趋势底合用。我们认识张先生,我不但记得他,而且能够想像他,并且习惯于某一姿态而不习惯于另外的姿态。经验两字视为动词固是收容与应付,也是各趋势合用的总名。

4.呈现或所与中本来有关系。关系既是呈现或所与所有的,也是所得所有的。所得中之有关系,也许没有问题,我们有对于关系的意思,至少在传统哲学中不至于有甚么问题。我们以后,再论关系,所论的是关系意念,而关系意念是在所得中的。至于说呈现中或所与中也有关系,问题也许麻烦得多。也许有人以为严格地从官觉着想,或从官能着想,呈现或所与中没有关系。本书不接受这主张。我们以为呈现或所与中有关系,并且以为假如没有的话,官觉者不能以关系为工具去应付所与。其所以官觉者能以所得的关系去应付所与,已经表示呈现或所与中本来就有关系。

3.意像和所与底呈现底比较。从两所与底时间底不同这一点着想,性质是否相似,是没有法子可以官觉得到的。也没有法子作直接的比较的。官能底所觉是殊相。我们虽可以官觉到两所与在同一时间所呈现的殊相是否属于一共相,而不能官觉到两所与在不同的时间所呈现的殊相是否属于一共相。殊相一去不复返,呈现也是如此,我们当然不能把以往的殊相和当前呈现的殊相,两相比较看它们是否属于一共相。我们得承认我们没有直接的比较方法。如果我们要比较,我们只好靠记忆和想像。这就是说,我们对于已往的所与要有所收容。对于已往的所与要保留相当的意像。认识是呈现与意像底符合感,本来就牵扯到意像和呈现底比较。两所与底性质是否相似,在认识者实在是呈现与意像底性质是否相似。

c.所与中的性质

1.所与中确有性质殊相。性质共相既然是从所与得来的,这当然表示所与中本来是有性质的。但是所与在官觉中所呈现的是性质殊相。性质殊相有些为专官所司,例如耳之于声,目之于色;有些虽不为专官所司,然而既有前项的性质,它们底存在不成问题。所谓存在大都是所谓占时空位置,而从所与说,是所与中的项目。所与中的确有性质殊相底项目。问题是所与中有没有性质共相。

1.认识是顿现的,它的对象是个体。在本节我们要提出所谓个体的问题。完全从官能着想,或者完全只从官觉着想,所与只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没有这个与那个。这实在是说,如果一官觉者不同时是认识者,所与所呈现给他的,只有这与那,而没有这个与那个。这个与那个是所与呈现于认识者的。事实上也许官觉者总同时是认识者,事实上所与所呈现给官觉者的,也许总有这个与那个,虽然如此,个体仍只是认识的对象。从知识论着想个体就是认识的对象。认识是引用所得的意像于所与而得到的符合感,我们可以分析认识底历程,表示它底构成成分是如何如何的,可是认识不是这种分析的结论,认识是顿现的,不是推论的,甲认识x,他一下子就认识,他不是根据种种理由,而得到一结论,说x是某某,然后才认识它。这一点非常之重要。这表示认识者有认识能力,这能力是本能地可以引用的,它不是学而后成习而始用的。如果我们把认识视为种种理由之下的结论,则官觉者也许不会认识任何个体,因为这种种理由不能给我们以至当不移的结论,当然也不能使官觉者认识。也许我们可以这样地说,在认识之后我们可以找出理由,表示一官觉者何以认识x,可是这些理由没有决定该官觉者认识x,这些理由虽有,而该官觉者不必因此就认识x,本条一方面表示认识之所以为认识,另一方面表示个体是认识底对象。

4.绵延问题麻烦得多。时间上的绵延问题似乎麻烦得多。这一个性与那一个性底区别,可以是同时的,这是(3)条的问题,在官觉中,官觉可以遇着一呈现个性的所与,我们叫它为甲,多少时候以后,又遇着与甲相似的所与;他可以遇着另一呈现个性的所与,我们叫它为乙,多少时候之后又遇着与乙相似的所与。我们底意思当然是说这两套相似呈现个性的所与为两个体在时间上的绵延。可是从官觉者底官能作用说,此官能作用有四次,所得的所与有四次。然而他把四次的所与区别为两个个体,这两个个体中当然有这个与那个底分别,要区别这个与那个,彼此在时间上的绵延至为重要。假若没有绵延性,则官觉者只能区别同时的这与那,而不能区别不同时的这个与那个。

2.现实了的关系。所与与所得的关系是现实的关系,它不只是可能的关系而已。现实的关系有共相与殊相底分别,例如xl在y1之左,x2在y2之左,x3在y3之左,……w1在z1之上,w2在z2之上,w3在z3之上……。此中与x1y1或x2y2或x3y3俱呈的是“在左”这一关系殊相;与wlzl,w2z2,w3z3俱呈的是“在上”这一关系殊相。就殊相说,x1在y1之左与x2在y2之左这二者中的“在左”不一样;就共相说,前一排的“在左”是“在左”这一关系,后一排的“在上”是“在上”这一关系。所与之所呈现的关系为关系殊相,其所显示而为官觉者所得而又以为应付底工具的是关系共相。

3.无推论的认识。虽然如此,这推论不是普遍的现象。在认识经验中,没有问题的时候,官觉者直接认识个体。他底认识不是甲1甲2两所与底性质相似关系一致所以它们属于一个体,而直接地是“甲1甲2是一个体”或者我们可以这样地说,如果一官觉者官觉过甲1,在甲2呈现时,他认识甲2。在没有发生问题底时候,官觉者所认识的是个体,不是由官觉到性质相似与关系一致而推论到个体。我们底问题是推论的问题。认识既是所与与意像底符合感,当然牵扯到呈现与意像底性质相似关系一致,当然也牵扯到两所与(其中之一以意像为代表)底性质相似关系一致,此所以我们费了很长的时间讨论所与底分别,性质与关系。认识之牵扯到性质与关系我们当然承认,所不承认的是推论而已。

1.可以有性质完全相同的个体。从所与底分别说,这与那至少因关系而定。从官觉者底区别说,关系是区别这与那底工具。不仅同时呈现的这与那是这样,不同时的呈现而表示有绵延继续的这个与那个也是这样地不能离关系。所谓这个与那个所牵扯的问题,虽不止于这里所讨论的,然而就这里所讨论的说,只牵扯到关系而不牵扯到性质。虽然在事实上,我们也不容易找着在性质上完全相同的两个体,然而在理论上,可以有这样的个体。在理论上既有在性质上完全相同的个体,则所谓个体不必牵到性质。事实上个体也是个性,性质上的问题撇不开;可是虽然撇不开,然而关系仍然比较地重要。

3.注重经验。在本段我们注重经验。从这一点着想,本书所主张的知识论是采取经验派底主张的。但是从第六第七两章起,我们又注重理性,所以也可以说是采取理性派底主张。那是以后的事,无论如何,在这里我们要表示经验底重要。上章论收容与应付就是论经验,不过没有笼统地谈经验而分别地谈工具而已。不论经验,以后的问题无从讨论起。没有经验根本就没有材料,根本就不能化所与为材料,没有材料,无论本领如何的大,官能者不会有可靠的或有内容的知识。对于知识,我们不能不注重抽象的范畴,也不能不注重到具体的内容。也许有人以为如果我们注重内容,我们才注重经验,其实我们注重范畴也好,注重内容也好,我们都得注重经验,经验底重要不仅在供给内容而已,它也供给范畴。

1.有些收容工具本来是有社会性的。何以谈到社会性呢?专从官能着想,只有主观与客观底分别,从官觉着想,除此分别外尚有社会性,认识也有。一种官觉者不必限于一群或一社会,而且可以有这一群与那一群,或这一社会与那一社会底分别。认识本身就是综合的,至于官觉,则从所引用的意念着想,官觉虽不是综合的,然而从意念底引用着想,官觉也是综合的,官觉和认识都牵扯到各工具或各趋势的合用。有些趋势也许不牵扯到社会,例如抽象,可是,别的趋势难免要牵扯到社会,上章所论的趋势中有语言,语言之有社会性,显而易见。除语言外尚有别的趋势有社会性,不过它们底社会性没有语言那样显明,我们在本条不谈到而已。

2.所与是逃不了的根据。假若在很高的体温热度中,甲看见了乙,甲以乙为鬼,甲底官觉不类型,呈现不客观,认识也错误,但是对于旁观者清的丙,甲底呈现虽不客观,而“甲以乙为鬼”这一命题所表示的是客观的事实。假若这事实不是客观的,则原来甲底所与是否客观就发生问题了。其所以说“甲以乙为鬼”这一命题表示一客观的事实者,就是表示甲底呈现不是客观的。事实总是客观的,不然不成其为事实,可是关于这一点,我们现在不讨论。现在所注重的是客观的事实,一方面虽有范畴问题,而另一方面总同时有客观的所与。仍以“甲以乙为鬼”而论,丙可以说丙看见甲以乙为鬼,而丙底所与是客观的。

3.关系共相。我们所谈的是关系共相,不是殊相。殊相可觉,不可谈。关系殊相总是特殊的关系结合中的关系,它与特殊的关系者分不开。就关系殊相说x1在y1之左与x2在y2之左不一样。头一在左与x1y1分不开,第二在左与x2y2也分不开,x1y1与x2y2既不同,头一在左与第二在左也彼此互异。关系共相独立于任何特殊的关系。独立二字意义如下:假如有x1ry1,x2ry2,x3ry3……,r不受x1y1或x2y2或x3y3……等底影响。可是,所谈的既是共相,r不独立于所有的特殊的关系,这就是说,它受x1y1与x2y2与x3y3……底影响。这实在是转一大弯来表示关系共相不是关系殊相。关系殊相虽不能谈,而关系共相是可以谈的。

c.认识中的经验成分

1.有经验成分在内。经验是官能与认识及官觉底分别底主要成分。官能作用可以完全是生理的,自动的,或直接的作用。官觉与认识则非有经验不可。虫鱼鸟兽之中不仅有官能而且有官觉者,也许有人以为它们的官觉不靠经验,这当然可以说。但是如此说法,才不是所谓觉,非这里所谈的觉,就是所谓经验,非这里所谓经验。照这里所谈的觉,说有觉即有经验。虫鱼鸟兽之中之有觉者,也就是其中之有经验者。家畜显而易见都有经验,野兽野鸟如何,不容易说,也许有毫无经验的野兽。照我们的说法完全没有经验的野兽也没有官觉,只有官能。经验底多少,丰富与否,等等,当然是另外的问题。官觉是这样的,认识也是这样的。

4.性质相似和关系一致。个体既是有穿过不同时间的绵延性的所与,当然有所绵延的是甚么,及怎样地呈现即为绵延底问题。个体所绵延下去的,就是它底同一性。大致说来,所与在不同时间呈现同样的统一性,它就表示个体底绵延。表示同样统一性的,仍是性质底相似和关系底一致。所谓相似与一致,既是不同时间的呈现底相似与一致,这二者我们没有法子直接得到,所以推论问题也免不了。以下分别讨论这些问题。可是对于这些问题底讨论,是形容认识之为认识,而不是表示何以认识底理由。

2.所与中有关系共相。问题是所与中有没有关系共相。这里所说的所与既是客观的所与,它当然就是相对于官觉的有观的现实而已。无观的现实本来是有共相的,这与它之有具体,有个体,有特殊一样。有观与无观虽有分别,然而不影响到共相。无观的现实既有共相,有观的现实当然也有。现实之有共相也可以从现实这两个字着想。所谓现实是可能底现实,而现实的可能就是共相。客观的所与既是有观的现实,当然有一部分现实所有的共相。现实所有的共相不必是所与所显示的,不都是所与所显示的,但是,所与所显示的共相总是现实所本来有的共相。“有”字当然有问题。说所与“有”关系殊相和说所与“有”关系共相这二者中间的“有”当然不同。有特殊的“有”和有普遍底“有”根本是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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