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章执行有力 - 行长驾到 - 林外秀木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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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章执行有力

法院应加强对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力度1、对金融债权案件开展集中执行,应把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提高到一定高度,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集中相对优势的力量,对金融案件债权开展统一清理,有效地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积压严重的问题。

2、积极争取地方的领导、部门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金融案件执行的合力。金融债权案件一旦形成,在目前的情况和体制下,仅靠金融单位和法院来完全理顺并实现债权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和监督部门的领导,设立专门负责执行金融案件的机构。争取当地工商、土地、城建、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法院应抽调精干力量,设立金融案件执行小组,专门负责金融案件的执行工作,使金融案件的执行力量得到保证。

3、制定对逃废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有效制裁办法。首先立法机关明确逃废债的认定标准,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进行硬约束,对逃废债行为的界定要具体化和全面化,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惩处力度和范围,对侵犯金融债权的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将企业逃废债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使对逃废债行为的监督和制裁有法可依。

4、建立对金融债务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目前的《刑法》只对贷款诈骗罪做了规定,而对企业借改制,破产逃废金融债务,侵吞国家信贷资产的行为和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的责任处罚,基本上处在民法调整的大框架之内,由有权机关和人民银行各种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显得过于软弱。建议立法机关应将上述企业逃废债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增加“侵害金融债权罪”,把制裁处罚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加以细化和量化,以加大保护金融债权的力度。

新形式下,信贷管理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修订后的法律风险,加强管理,提升素质。修订后对法人客户的信贷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风险防范也赋予了新的内容。

1、《公司法》修改引发新的风险

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门槛”降低,降低了信贷企业的自有资金的比例。新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这意味着注册资本的减少,在同样规模的企业生产条件下,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负债,减少了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的第一偿债能力就会减弱,对银行来说,将导致贷款的风险增加。

允许资本形态的多样化,可能导致信贷风险后公司以现金偿债困难。新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而且增加了知识产权也可作为注册资本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科技的发展,一旦其技术产品被新技术产品所取代,其技术资本金就等于零,不可能用于偿债。

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为贷款企业逃避债务、转移有效资产提供了可能。新法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废除了转投资限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意味着公司转投资可以自由化,但后果是有可能带来相互持股的现象增加,更为令人忧虑的是相互持股的公司间滥用控制权为既得利益进行暗相操作与关联交易,后果是带来恶意逃债,有可能在公司发生经营困难时将优质资产转移,置换为不良股权,从而迫使债权人在不良债权与不良股权作出艰难选择,贷后管理面临新考验。

明晰了股东对利润分配、退股的权利,使用公司财务数据计算其的授信和信用等级测评的可依赖性削弱。新法第75条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分红权利主张的途径,这样会因股东的利益分配问题而形成内部的不稳定诉讼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财务数据的瞬间变化。因为近年来,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其未分配利润数额巨大,少则数百万,多则千万以上,均作为企业的资产,用于计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作为认定信用等级和计算授信额度的依据。如果公司按规定进行利润分红后。其资产负责率就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引发其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大幅度下降,企业的偿债能力减弱,贷款风险增加。

加大了公司章程对经营管理的约束力度,加大了公司章程对信贷管理风险影响的程度。新《公司法》共219条,其中有48条都涉及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占总条款的21.92%,客观上对信贷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疑增加了信贷风险,在发放贷款和贷后跟踪管理过程中稍有疏忽,都将会导致信贷风险。

增加了股东的监督管理权利,使公司生产经营具有了股东的监管约束力,有可能导致企业法人代表的决策行为被否。新法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规定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贷款行为要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尤其是公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显得特别重要,而在现实中公司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对合理避税和逃税的概念混淆不清,逃税的行为往往在不注意中就发生,如果股东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满意,就有可能导致其对公司纳税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举报,或者直接进行诉讼,诸如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企业一夜之间从经营很红火的优良客户成为资不抵债的企业,导致贷款损失很大。

股权的转让、变动更具有操作性,给公司逃避债权带来了便利。新法对股权转让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无任何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三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转让途径。此外,新法首次确认了股东的退股权。这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股东的股权转让操作简捷,而且有法律依据,为有逃废债意识的公司提供了便利条件,公司可以创造条件让股东套现出局,减少企业的现金流,最后导致银行贷款面对的是公司不可转移的和无法变现的资产,形成贷款损失。

此外,新法放开了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但也对担保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必须坚持严格审查公司注册资本的构成。信贷投向应注意规避非成熟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公司。必须坚持严格审查公司的章程。要公司提供经确认为当年生效的公司章程,其信贷需求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公司使用信贷资金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与章程的规定相吻合。必须坚持严格审查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因为公司的决策最高权力为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必须坚持对公司提供信贷担保的要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公司章程对借款和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要求;二是审查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对此事项的表决;三是审查担保人的能力。必须坚持严格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中介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报告要认真审查报告的目的,以及该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申明的法律效力,对推卸承担法律责任的报告应不予采信,不能作为信贷审议事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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