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8章协调发展 - 行长驾到 - 林外秀木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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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章协调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与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协调发展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战略性目标,要正确理解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关系。在不和谐、但又要建设和谐的社会背景下,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工作进退两难。进,是因为社会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欠债,当然就要还钱;退,是因为当前社会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强制清收,就会有群众冲击拍卖现场,非法干预执行,甚至还会引起局部的不和谐。事实上,如果这种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处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将会遭受破坏,民法所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将荡然无存,所谓的“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也必将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

银行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不仅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相反,还有利于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债信观念,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

1、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以“完善制度、资信评估”为重点,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和监管机制,在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在区域内实现地方与银行之间、地方与企业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成员单位之间多层次整体联动,形成以地方为领导核心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体系。地方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献计出力;动员各种媒体加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金融生态环境。

建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逐步探索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体系,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评价纳入各级地方的目标考核范围,落实有奖有罚的责任制,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进程。地方要充分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组织纪律、舆论等多种手段,对逃废金融债务者给予严厉打击。对涉及金融犯罪案件特别是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案件要从快审结处理,对破坏金融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维护金融生态平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2、通过尽快出台《金融债权管理条例》,加快《破产法》修改步伐,建议制定《逃废金融债务责任追究办法》,统一逃废金融债务的认定标准、确立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逃废金融债务的法律责任等措施,完善立法体系,堵塞法律漏洞,防止企业逃废债行为发生。在各层级成立隶属于人民法院的金融特别法庭,对金融案件实行专属管辖,针对金融案件法律关系类似的实际,实行“批量化”审理,尽可能精简司法程序,缩短审理时间;

3、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经营管理,做好债权维护工作。各金融机构一是要强化依法经营意识,配备专业的法律人才,并赋予相应的职权和地位,让其真正对贷款的管理享有参谋和决策权。二是实行贷款合同公证,为贷款系上安全带。当借款人违约时,如果采取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时间往往拖得很长,而效果并不一定好。但若是利用《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贷款合同办理贷款公证,一旦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便可以缩短中间环节,达到抓住有利时机、降低成本、提高贷款回收率的目的。法院对银行以物抵贷和一般产权过户实行区别收费,以物抵贷中银行对产权过户,只是暂时挂靠,可只收取一定手续费,不再等同于一般的产权过户,导致双程收费;

4、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前提下,依法解决、裁定有关金融债权的问题,把银行与企业当作平等的企业,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两者之间的案件,避免人为造成金融债权的流失。同时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地方、大社会”的行政管理格局,各级地方要按法定途径行使国有资产的股东权利;

5、加大对恶意逃债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制定《个人破产法》,健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欠债人可以采取个人破产,查扣、追缴其所有私有财产直至拘禁等手段清偿。

6、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金融债权,积极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的规定,贷款金融机构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贷款义务,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一方还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此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借助其他的力量,所以行使起来较为便捷。如果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能够灵活运用不安抗辩权,就能够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7、支付令、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支付令是一项相当经济的督促程序,其启动成本远远小于诉讼,运用起来相当快捷,从债权人提出申请至债务的清偿,只需不超过45天的时间。由于借助了司法的权威,使用效果也相当不错,可惜在实践中并没有受到广泛的重视。此外,支付令的失败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诉讼权。但是支付令的申请对期限要求较高,当借款人是公民个人的为一年,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起算时间均为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分期付款的起算日为法律文书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

8、及时地进行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得到实际清偿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常常遭遇“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形,支付了高额的诉讼成本却无法将司法上的“胜诉”兑现,原因通常是延误了对借款人财产的保全,错失良机。贷款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注意在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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