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章论战 - 行长驾到 - 林外秀木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当前位置: 30读书 > 都市言情 > 行长驾到 >

第187章论战

陆祎的强势清收,引起了年志华的极度不满,在他任期之内对他分管行业的企业动手清收,在颜面上是很难看的。有层次的人,找面子的手段也上档次。2003年10月20日,年志华领着市里几个学者、专家,和陆祎进行了两次面对面论战,就社会和谐和金融债权展开对决。双方互有胜负,谁也没有说服谁。倒是年志华和陆祎,互生了惺惺相惜之感,都是干事业的人,心境相通,嫌隙全无。一个月后,陆祎拿着本《三才金融》去拜访年志华,首篇论文就是《论构建和谐社会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署名是年志华、陆祎。

“第一篇!这可是三才省金融业的专业期刊,分量很重啊!”年志华很是兴奋,工作干到一定程度,的确需要外在的胭脂粉饰脸面的。这类专业期刊的份量相当足,而且还是刊首。

一期学术刊物的文章顺序按什么原则编排?肯定有栏目设置上的考虑。但是,把某篇论文定为该期首篇,主要依据是什么?有文章水平、重要性方面的考虑吗?或者,只是随意安排?

有些刊物对封面文章、在封面上注有标题、第一篇文章都有讲究,是编辑部认为最能吸引眼光的前沿研究成果或者能增加刊物名气的大牛著作。

显然,这篇论文引起了《三才金融》编辑部的高度重视,这就是成绩啊!

“陆行长,请坐请坐,这文章也不是我写的啊,这么好么?”年志华这话有点多余,白纸黑字,已经刊印发行了,还谈什么好不好的。

“年头儿,这篇论文就是上个月你领着我们几个讨论的内容,我就是整理加工了一下,中心思想都是咱们在一起论辩的东西,你是当之无愧的第一作者,我就是借个光,蹭蹭知名度。”台阶结实、梯子到位,年志华闻言颇感受用。

“那好,我得好好温习温习。”

《论构建和谐社会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

年志华陆祎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受该司法解释的影响,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抵押权形同虚设。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并不局限在以住房做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中,目前,以企业固定资产做抵押的贷款的抵押权的实现也受到了波及。在依法清收的过程中,地方迫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压力,阻挠依法处置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极度无奈的情况下,银行只能放弃部分优先受偿权,金融维权步履艰难。

一、近几年,诉讼已成为银行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审判体制和法律环境的缺陷,已经成为金融债权维护的法律障碍。

一是立法滞后。现有金融债权维护依据的法规效力较低,难以体现威慑力。目前实施维护金融债权行为所依据的多是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而行政规章的法律层级低,法律效力也较差。有些维权具体依据的还是非规范性文件,只能靠行政手段推行,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二是审理效率低。金融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专业性强的特点。但目前,大量金融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同属法院民事庭审理,每一起金融案件都要由不同的合议庭,经过从立案到审结多个程序,需要几个月到一年的时间才能审结,有的案件甚至几年久拖不决。同时,在长时间的审理过程中,金融部门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诉讼成本偏高。

三是诉讼费用高。金融案件的审理与一般经济纠纷的收费标准相同,法院对每起案件都要收取立案费、起诉费、执行费等。加上执行过程中资产转移会有土地、房产、物价等多部门收费,总体收费在诉讼标的额的15%至20%之间,收费名目过多、费率过高。而金融案件的特点是立案标的数额较大,立案数量多,如果在诉讼和执行费率上没有与一般民事案件相区别的优惠政策,银行对庞大的诉讼费用难以承受。

四是司法侵权多。当金融纠纷的当事人不在同一法院管辖范围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比较严重,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甲公司以生产设备为抵押向本县某银行申请了贷款,事后甲公司与邻县乙企业发生经济纠纷,邻县法院强行将甲公司已被贷款银行抵押的资产扣收,抵偿欠款,而本县贷款银行的优先受偿权被无理剥夺。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对这种违法行为,银行很难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

五是行政干预大。一曰“权大于法”。由于被执行人大多是企业,政府考虑职工安置及社会稳定等问题,审理过程中一般要打招呼、谈意见,有些案件就难以立案。甚至连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厂房、设备、土地等,政府也以稳定职工为名使抵押有名无实。二曰地方“优先受偿”。由于地方事实上参与国有企业经营,享受经营及改制带来的利益,所以在企业清算中出现了“地方优先”的现象,企业改制时地方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往往先于金融部门的债权而受偿。三曰“地方过错难追究”。在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下,对地方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难上加难。

六是司法执行难。目前,对民事诉讼败诉者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没有严格的刑事制裁措施,民刑脱节,导致金融案件执行“软弱”,使“抗法”逃债者有恃无恐,法院判决成为法律“白条”。另外,企业在进入执行环节时,有效资产已廖廖无几,法院也很难执行到位。

七是现行法律亟待完善,债权人的利益易被忽视。现行《破产法》于1986年制定,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在《破产法》中未确立破产保全制度。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便由清算组接管,企业失去了对财产的保管处分权。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这一期间内,企业对自己的财产仍有处分权。其次,《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范围规定的不具体。由于企业的财产种类、状态比较复杂,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不少争议,如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向其他法人企业转投资的出资额或股份是否列入破产财产是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第三,行政处置优于法律处置。

部分法规及条款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贷款通则》中第七十条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同时还规定:违反第九章其他条款规定,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无法执行。

与此同时,金融依法维权机制不健全、金融维权法律成本过高等原因,造成金融债权维护乏力。

字体大小
主题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