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仓单质押 - 行长驾到 - 林外秀木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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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仓单质押

2003年5月1日,高新支行发生大荒物产公司贷款诈骗案件。大荒物产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23日在大谷银行六合市行高新支行取得首笔授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3000万元,50%保证金,授信敞口1500万元人民币,称以该公司存放于盈利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库内的28383.74吨玉米质押,市场价格按照1300元/吨计算,价值3689.87万元。至2003年2月,该公司授信额度改为2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质押担保物为该公司存放于盈利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库存玉米。

大荒物产贷款于2003年7月31日到期,企业无力偿还贷款,六合市行高新支行与企业法人代表无法取得联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琦、法定代表人温水竹均下落不明,公司现已人去楼空。经市行派人到盈利港务局实地核实,发现设定质押仓单及项下货物全系伪造,已形成信贷资金损失风险。

在初步核查情况后,总分行立即按要求向银监会、盈利银监局进行了案情报告。通过分行协助警方近一个月的追捕,至2003年9月末,盈利公安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李琦、吴宝玉、张曦去、温水竹和丁涛等收审。经盈利市检察院批准,除温水竹取保候审外,其余4人已正式逮捕。六合市行继续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收集证据,全力追缴涉案资产。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出质企业把在库动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存储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凭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也就是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仓单名下货物的价值向出质企业提供贷款,同时,由物流企业监管货物。它是一项以仓储监管为基础的物流延伸服务,是同时服务于出质企业和银行的增值服务。

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仓单质押在国外已经成为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仓储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仓单质押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项目,在现实中没有任何经验可言,同时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涉及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可能产生不少风险及纠纷,如果仓储企业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并能够有效的防范以上风险,相信仓单质押业务会大有所为的。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主要风险伴随仓单质押的整个过程。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主要在开具仓单、资信审查、价值评估、质押物出库等过程当中产生。在出质企业的质押物入库到物流企业出具仓单以及质押物出库的过程中,由于物流企业是仓单的出具者,负有无条件根据仓单交付货物的义务,所以必须保证实际货物的数量或价值与仓单完全符合,因此就产生了质押物的监管风险;在资信审查和价值评估过程中,由于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利润都来自出质企业,一旦出质企业因各类主客观因素违约也就意味着其利润受损,甚至影响到贷款无法得到回收和补偿,因此就产生了出质企业可能违约的资信审查风险和贷款无法得到补偿的质押物价值评估风险。

在仓单质押业务中,一方面,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往往要求承担保管物品业务的物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银行与物流企业就成为承担仓单质押业务风险的“共同体”;另一方面,银行与物流企业是委托代理的关系,银行为了物流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更灵活、更有效、更安全的开展业务,将资信审查与质押物价值评估的大部分业务推向了物流企业,加大了物流企业的责任,同时将仓单质押的许多风险转嫁到了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在为企业提供物流金融服务业务中获得利润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有关风险。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主要风险有资信风险、监管风险、价值评估风险三方面。

对出质企业的真实状态审查因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资信风险。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在与出质企业的信贷交易过程中,出质企业拥有自己盈利水平、质押物合法性与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更多、更真实的企业内部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银行与物流企业不拥有此类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银行是仓单质押业务中的资金输出方,物流企业需要对出质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仓单质押业务大部分的风险集中在银行与物流企业这一边。其风险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果出质企业存在故意的隐瞒或欺骗,银行与物流企业难于判断与知晓企业所提供的企业经营状况和物品信息的真伪,一旦在对出质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时出现失误,就可能造成银行和物流企业财货两空的局面。

质押物监管风险。质押物监管风险属于物流企业内部的经营风险。由于物流企业是仓单的出具者,负有无条件根据仓单交付货物的义务,所以必须保证实际货物的数量或价值与仓单完全符合。许多物流企业仓库的信息化程度还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如果操作不够规范又缺乏完善的监控技术手段和措施,势必导致质押物损毁或丢失的风险增加,特别是内部人员作案私自允许提单的风险。

质押物价值评估风险。出质企业为了更多地获得贷款,刻意虚报、高报质押物的价值,而物流企业由于自身经验能力的原因对其市场上的真正价值难以判断,也不能准确预测质押物的价格变动趋势,或者因轻信出质企业一方之词以致评估结果失真,对质押物高估的情形就成为仓单质押业务的核心风险。该风险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质押物的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做质押物,所选择的质押物价值不稳定,其价格和质量随时间变化较大,其变现能力弱,这样也会在实行质权时导致损失。二是质押物的质押率确定风险。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很难对不同资信的出质企业使用不同的质押率。如果质押率过高,就会造成出质企业还贷不积极;如果质押率过低,又会挫伤企业参与仓单质押业务的积极性。

高新支行发生大荒物产公司贷款诈骗案件,成功躲过了所有风险点的防控,案件发生的原因及教训相当惨痛。

从业务经办到管理人员严重失职。主办信贷员丁涛在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关键环节出现重大疏漏,是犯罪分子骗贷得逞的关键点。丁涛在大荒公司贷款调查、核保和贷后检查等操作环节上,盲目相信李琦等犯罪分子,没有严格按大谷银行制度要求进行尽职调查与核实。

贷前调查不尽职。大荒公司在高新支行相继发生3次授信业务,均以存放在盈利港的粮食作仓单质押。按规定,主办信贷员丁涛应至少3次到现场进行贷前调查,查看质押物的真实有效性。但丁涛在贷前调查中既没有发现借款人财务报表虚假、贸易背景不真实等问题,也没有核实大荒公司存储粮食的真实性。

没有核查第三方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高新支行给予大荒公司3次授信,均与仓储方盈利港签订了《仓储货物监管协议》。丁涛没有向盈利港核实所签协议的真实性,使犯罪分子假造盈利港印章骗取贷款得逞。

贷后检查严重不负责任。大谷银行制度规定,贷后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六合市行风控会在大荒公司首笔贷款的审批意见中又要求,“每月对质物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如果按风控会的要求,贷款期间丁涛到盈利港实地检查的次数不应少于20次。但丁涛实际上只去过两次。

协办信贷员有章不循,极不负责任。在大荒公司授信业务中违规操作,导致“双人制约”规定流于形式。为了预防单人操作中的道德风险,大姑银行制度设计中,在几个重要环节都有“双人制约”的规定:贷前要“双人调查、实地查看”;贷后要“双人交叉、现场检查”;签署法律文件时要“双人核保”。但在大荒公司的授信业务中,从首笔信贷业务发生到案发的两年时间,“双人制约”原则几乎完全失效。据查,大荒公司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全部由丁涛和李东两人负责。这种做法本身就不符合贷后检查换人及“双人交叉”进行的规定。但即使这样的“双人制约”实际上也是有名无实。据李东称,她实际只在贷前调查时去过公司一次,其余均是丁涛写好报告,她在报告上签名,根本就没有“双人”、“实地”赴现场查看。

由于贷前调查、实地核保和贷后检查三个重要环节“双人制约”的规定实际变成了丁涛一人操作,失去了应有的制约,最终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高新支行负责人严重失职,没有对信贷人员经办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和管理信贷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应是支行行长的日常工作职责。但调查发现,在大荒公司贷款的两年期间,六合市行高新支行行长高戈从未核实过信贷人员是否真正双人实地现场调查、核保,也未按总行规定安排信贷人员双人交叉进行贷后检查,对贷款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贸易背景不真实、经办信贷人员不尽职等问题不闻不问。如2002年5月20日和2002年8月20日两份相隔一个季度的贷后检查报告中财务报表完全一样,对存货周转天数的计算竟然达到了923天,高戈也没有过问,只是在该报告上签字了事。在六合市行发现该支行经办的另一户粮食仓单质押贷款有风险苗头,要求支行对所经办的全部粮食质押贷款进行专题贷后检查的情况下,高戈仍未要求经办人员开展贷后检查,更未实地进行检查,就以支行名义向分行上报了《高新支行仓单质押业务自查报告》,称经现场实地核查,包括大荒公司在内的所有仓单质押业务真实、完整、合法。

市行信贷管理部、公司业务部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放松内部管理。信贷管理不够深入、细致,错失了发现问题的多次机会。

在审贷环节,未能察觉大荒公司贷款材料有关疑点。落实审贷意见不到位。六合市行在审批大荒公司贷款时,为了防范操作风险,风控会意见中提出了7条具体要求。但市行有关部门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没有很好地追踪落实,在支行稍加解释后,就放过了。贷后管理中,针对高新支行仓单质押贷款较多、其中盈利粮油有限公司授信存在风险的问题,市行信贷管理部2001年底要求支行全面检查仓单质押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但在支行上报自查谎称大荒公司仓单质押业务真实、完整和合法的情况下,市行没有进一步直查和核实,错过了发现问题的重要时机。对省行审计处关于大荒公司调整授信的意见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却在反馈意见上签署“已落实”。省行审计处在常规审计时曾指出大荒物产公司贸易背景存在不真实的问题,市行也未监督支行采取整改措施,在第一次授信到期后仍坚持给予大荒物产公司授信额度并进一步放大。

六合市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内部控制文化建设欠缺。调查发现,相当部分员工对一些违规操作的现象习以为常,对不进行双人实地调查和双人交叉贷后检查、贸易背景不真实、刚开户就贷款等有令不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市行也给予了较高的“容忍度”,如大荒公司贷后检查一直是丁涛、李东二人在报告上签名,从未“交叉”过,市行也未提出异议;省行审计检查指出大荒公司贸易背景不真实,市行也未监督支行进行整改。这些都为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根据《大谷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按照双线问责、上追两级的原则,省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大荒贷款诈骗案件的13名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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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涛,高新支行公司部经理,作为大荒公司贷款主办人,对发生案件负有主要责任,现已被司法机关逮捕。给予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李东,高新支行公司部客户经理,作为大荒公司贷款协办人,对发生案件负重要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高戈,高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对发生案件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给予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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