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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章核销申请

安宁贷记卡透支的案件,最终以大谷银行太平县支行败诉告终。通亮集团频繁找太平县支行,要求对安宁等30张贷记卡持卡人的不良征信给予消除。这可是个大难题,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的,未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

征信业务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

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很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也都要求个人提交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做参考。

通亮集团要求消除安宁等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太平县支行就需要把这30人的贷记卡不良透支解决掉。陆祎通过行长办公会决定,申请核销安宁等30人的贷记卡不良透支本息。

关于核销安宁等贷记卡透支利息的申请

六合市行:

太平县支行为太平县通亮集团安宁等30人办理贷记卡30张,截止目前该透支款本金已全部偿还完毕,截止上报日,经支行光辉系统进行贷记卡利息试算金额为272474.97元。现将具体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一、办卡经过

太平县通亮集团是太平县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该公司管理层及财会人员共计30人,申请办理贷记卡,原太平县支行工作人员霍海仁受理后,太平县支行客户经理林一同协助霍海仁,对通亮集团人员申请贷记卡业务进行调查,确认申请人符合办理金穗贷记卡条件,共办理贷记卡条件30张,并确定信用等级为b级,每张贷记卡允许最高额透支为人民币3万元。

霍海仁、林一同与持卡人在通亮集团财务室签订了《大谷银行贷记卡个人卡担保领用协议》,由太平县通亮集团为30位持卡人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审批后由六合市行信用卡中心制卡、办卡人签字领回。当时调查人是霍海仁和林一同,审查人是张宇,审批人是柳芒。

二、透支形成逾期过程

霍海仁由于车辆肇事死亡。当日,太平县支行对霍海仁经办的业务进行全面核查,与通亮集团进行联系。发现太平县通亮集团办理的30张贷记卡全部发生透支,透支合计金额90万元。

通过与通亮集团联系,持卡人反映这些卡领回不久,霍海仁要给这30张卡办理升级业务,便由集团出纳安宁将30张贷记卡交给霍海仁,不承认贷记卡透支交易,并拒绝偿还透支款。

经查,为太平县通亮集团办理的30张贷记卡在霍海仁的档案柜中发现。同时,通过对30贷记卡的交易记录和交易传票进行查询,所有交易确非持卡人所为,是霍海仁使用此30张卡进行透支交易。

四、诉讼经过

支行认为30名持卡人办卡及领卡手续齐全,通亮集团人员将贷记卡交由霍海仁使用是他们之间的个人行为。因此,支行在持卡人不同意偿还透支款的情况下,先将30张贷记卡中的持卡人安宁及担保人太平县通亮集团诉讼至太平县人民法院。

此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太平县支行胜诉,认定大谷银行太平县支行与通亮集团及持卡人签订的《大谷银行贷记卡担保领用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安宁应承担违约责任,应给付大谷银行太平县支行透支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太平县通亮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不服一审上诉至六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合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民事裁定书,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书发回太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太平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重审,下达重审判决书,判决大谷银行太平县支行胜诉。认定支行与被告安宁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应予偿还。被告太平县通亮集团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又上诉至六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合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谷银行太平县支行败诉。

认定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大谷银行贷记卡担保领用协议》真实有效,但是认为大谷银行太平县支行职工霍海仁利用其客户经理和经办人的身份,以信用卡升级为由将卡要回,被告人安宁有理由相信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借用行为。

且霍海仁借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卡要回,并在安宁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在支行职工的违规协助下进行交易,造成安宁的信用卡透支后果,支行对此存在过错,应向实际透支人主张权利,该卡被透支的后果不应由安宁承担。被告通亮集团亦不承认保证责任,因此撤销重审判决,驳回我行要求安宁还款诉讼请求。

五、相关人员还款情况

由于终审判决认定,由于大谷银行太平县支行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安宁信用卡被透支的后果,安宁及通亮集团不承担还款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支行找到当时代替30名持卡人在贷记卡存取款过程中经办确认的相关责任人,该责任人认识到代替客户签名的行为违反了农行柜台操作的相关规定,并导致农行终审败诉,资金形成风险。虽然本人未使用透支资金,但出于对责任追究的担忧相关责任人已经自愿偿还了30张贷记卡透支本金共计90万元。

六、申请核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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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案的直接责任人已经死亡,相关责任人也都不同程度的背负了巨额透支款,并主动偿还了透支款本金,在一定程度上也属受到了严厉的经济处罚。

二、此案已是多年沉案,已过诉讼期限。法院的终审判决已实际生效,按照“判例为先”的原则,再走司法途径对支行不利。

三、现安宁等人依法要求为其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如支行不能核销所欠利息,也就无法调整不良征信记录。经咨询法律部门,如安宁等人提请司法诉讼,依照中院的最后判决我行也必将为其调整信用记录。

因此特申请对上述贷记卡透支利息进行核销。可否、请批复。

附件:1、太平县通亮集团贷记卡明细表

2、员工还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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